专栏名称: 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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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歌手演唱会买到“柱子票”案,一审宣判

豫法阳光  · 公众号  ·  · 2024-06-24 00:01

正文

图为某演唱会现场。周蕤 摄


去年,消费者倪某等9人以699元、999元、1299元等价格购买梁静茹上海演唱会门票,却买到“柱子票”,严重影响观看体验,于是将上海某演艺公司起诉至法院, 请求“退一赔三”。



演唱会中的“柱子票”。图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6月20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判令被告以阶梯式退票比例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原告票款。


高价购票追星却遇“柱子票”

消费者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原告诉称: 被告未提前告知其售卖的座位存在视线被遮挡的严重瑕疵,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仅应向原告返还票款,还应进行惩罚性赔偿,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


  • 原先的舞台设计并无承重柱,演出前制作方为了提升演出效果,临时增加了舞台角柱作为承重,属于常规舞台设计。

  • 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视线被遮挡,即使被遮挡,也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 本案原告既未现场提出异议,也未中途退场,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再要求退款没有合同基础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及诚信原则。



综上,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如果一定要说被告有责任,最多也是过失。




图为 审现场。


售卖“柱子票”且现场未及时补救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减价的违约责任


闵行区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


被告售卖“柱子票”的行为尚未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 本案中,从客观情况看,被告并未在任何宣传资料中作出观看无遮挡的承诺,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原告购票时,座位尚未排定,现场舞台也未搭建完成,被告无法在当时就知晓原告的座位被遮挡,原告也不可能因受被告误导而购票。

  • 舞台搭建完成后,被告确实已经可以预见到有部分观众会受到承重柱的遮挡,但上海站为巡演的第一站,被告显然对受遮挡的程度以及观众可能的反应严重估计不足,现场虽有调换座位的预案,但安排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更符合客观实际。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难以认定被告构成欺诈。


被告的行为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 原告购买了由被告举办的梁静茹演唱会的门票,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全面履行义务。


  • 原告的观看视线受到承重柱的明显遮挡,已经超出一般心理预期。 被告虽称原告可以通过大屏幕观看歌手表演,但大屏幕设置在舞台正面,而原告的座位在舞台对角线上,观看效果也欠佳。

  • 被告既没有提前主动告知原告其座位视线被遮挡,给予原告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没能制定充分的预案,在现场主动为原告调换座位,消除不利影响。


综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承担减价退赔的违约责任。 虽然原告等人在全程观看演唱会的体验感上不尽如人意,但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加之原告并未提前退场,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款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 鉴于演唱会已经结束,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故原告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被告应当退还部分票款。

  • 关于 退款比例 ,法院认为,应当根据被告的瑕疵履行对观众造成的影响大小确定。具体可以结合不同票价所承载的消费者对演唱会的期待值大小、承重柱对具体观众的遮挡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因此,在退款比例上,也应结合票价,采用 阶梯式 的退票比例。 故法院判令被告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原告。


演唱会买到“奇葩票”

如何合理维权?

↓ ↓ ↓

———


演唱会门票载明“一经售出, 概不退还”,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果主办方未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即便主办方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由于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进行售后维权的权利,应属无效。


消费者买到“奇葩票”,如何维权?


假如消费者不幸买到了“奇葩票”,可以先尝试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协商,看能否更换视野正常的座位。


如协商未果,应保持良好心态,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固定好现场证据,还要保存好门票、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或直接前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如前述方法均未解决,也可考虑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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