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售卖“柱子票”的行为尚未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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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从客观情况看,被告并未在任何宣传资料中作出观看无遮挡的承诺,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原告购票时,座位尚未排定,现场舞台也未搭建完成,被告无法在当时就知晓原告的座位被遮挡,原告也不可能因受被告误导而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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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搭建完成后,被告确实已经可以预见到有部分观众会受到承重柱的遮挡,但上海站为巡演的第一站,被告显然对受遮挡的程度以及观众可能的反应严重估计不足,现场虽有调换座位的预案,但安排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更符合客观实际。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难以认定被告构成欺诈。
被告的行为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
原告购买了由被告举办的梁静茹演唱会的门票,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全面履行义务。
综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承担减价退赔的违约责任。
虽然原告等人在全程观看演唱会的体验感上不尽如人意,但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加之原告并未提前退场,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款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因此,在退款比例上,也应结合票价,采用
阶梯式
的退票比例。
故法院判令被告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