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安徽 王凯。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邮箱:[email protected]。【2018年度原创作品164】
浅谈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是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现实需要,是对以行政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监督的全面覆盖。《监察法》首次将政务处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取代行政处分,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一、两者概念不同。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法》,政务处分第一次以法定形式被确定下来。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
政务处分暂时没有明确法律定义,《后汉书·班固传上》:“京兆督邮郭基,孝行著於州里,经学称於师门,政务之绩,有绝异之效。”政务指行政事务。泛指国家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是指各级监察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处置措施。
笔者认为,行政处分侧重于行为人的身份,基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身份的一种惩罚措施,而政务处分侧重中公共事务,基于公职人员所从事公共事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而受到的一种处置结果。
二、处分方式不同。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可见,政务处分决定不仅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五种处分方式,还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释的空间。
比如,监察对象中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置上,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法处置上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置上,以及非党员的公职人员通过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违法行为期间获得的荣誉称号、物资奖励或者职务晋升的处理等,这些都有待在法律实践中予以不断完善。
三、适用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范围过窄。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范围比行政更宽,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体现了权力制约、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法治精神。
《监察法》第三条开宗明义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六类群体为: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第四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指那些人未有明确界定,第六项虽然设定了兜底条款,但不能做无限制地扩大解释,需要在监察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做出处分的主体不同。
做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而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
《监察法》第八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从监察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中关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做出政务处分决定”可以看出,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做出政务处分的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