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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将学术不端行为与其他造假行为一样入“罪”

科奖中心  · 公众号  ·  · 2025-03-0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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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然而,科研界仍频频爆出学术不端案例。如何打破学术造假顽疾,成为两会热议话题。

在今年封面新闻《“两会你我他”——热点互动征集》栏目中,也有高校研究生表达焦虑:有的学生在写报告或论文时,他们会直接复制粘贴AI生成的内容。还有少数学生,会利用AI伪造研究数据、进行实验图片编辑、替代自主设计等,这些行为让人不安。

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四川省直工委副主委、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副所长陈槐接受封面新闻记者专访表示,应推进科研诚信立法进程,切断论文 “黑灰产业链”。

现状:学术造假第三方游离于惩处之外
“论文工厂”治理迫在眉睫

“学术造假,正在伤害我国科研信誉及国际学术话语权。”作为科研人,陈槐对此有更深切的感受。从现状来看,无论是人才评定、职称评聘还是学科评估、学位点申请,仍与论文、学历、奖项、资历挂钩。

另一方面,强劲的论文发表需求为黑灰产业提供了巨大的生存空间。以论文工厂为“产业链”源头,写手、掮客、网站、期刊形成了一套运作机制,产业规模庞大。然而在这一利益链条上,各个环节对应着不同的监管主体,涉及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等,多元的监管主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因此对学术造假第三方的治理存在着较大的责任真空,使其始终处于“治而无力”的尴尬境地。

法律基础:有初步的法律框架

但还缺乏专门立法


陈槐关注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科研诚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步入快车道,初步构建起以《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法》为统领,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依托,以大量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补充,预防和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体系。

“我国预防和惩治学术不端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但是我国科研诚信的立法还缺乏国家法律层面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规层面的专门立法。”陈槐认为,现有政策法规往往指导性大于可操作性,大部分局限于具体领域或具体环节,彼此之间缺乏衔接协调,导致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落地与推进困难。责任分配方面,现有政策法规法律责任不够统一,机制不够合理,尚未实现归责的多元化和精细化,使得对学术不端的惩处存在较多漏洞,进而滋生了造假者的侥幸心理。责任追究方面,当前主要强调个人责任,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压实,单位为避免事态扩大造成负面影响,往往采用内部从轻处理,不同单位间处理结果差异性也较大。立法的缺失成为学术不端行为防治困境的关键因素。

建议:推进科研诚信立法进程

切断论文 “黑灰产业链”

对此,陈槐建议,应借鉴国际国家专门法律和专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强司法规制型”等模式,针对当前我国科研诚信立法分散、调整范围各异的情况,制定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治理。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学术不端行为的违法成本,构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元化、多维度的法律责任体系。

同时, 要严肃对“论文工厂”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法律惩治,将学术论文买卖主体双方纳入征信系统。 明确商业性代写论文机构为非法机构、商业性代写论文行为为非法行为。将论文买卖双方主体的行为性质视为欺诈,采用现有关于欺诈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同时结合现行征信系统,上传其违法信息。 将学术不端行为与其他造假行为一样入“罪” ,切实落实监管和执法主体,严肃处理和打击组织买卖、代写论文,以及以“润色、修改、翻译”等为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切断论文交易“产业链”源头。

此外还应“破”“立”同步,健全评估体系,持续推进和完善科研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坚持分类评价,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综合考虑学历、工龄、教学与临床、科研获奖、实质贡献、科学传播、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价,破除“以论文论英雄”的评价机制,从根本防范科研工作者迫于职称晋升、业绩提升等产生学术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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