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 2016—2017 学年度 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表彰先进,选树典型,进一步提高全校学生参与社会 工作、全面提高自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决定开展 2016 —2017 学年度“武汉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和“武汉大学社会 活动积极分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此次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武汉大学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纪律严明,学习成绩优良,一年来必修课及指定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3.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 4.在集体活动中积极主动,表现突出。
(二)“武汉大学优秀学生干部”除满足“武汉大学社 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担任班委会委员或相当于班委会委员以上职务,任职时间在半年(含)以上;
2.工作能力强,坚持工作原则,讲究工作方法,能结合实际情况有特色、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3.全局观念强,能主动协助、配合其他学生干部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组织观念强,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5.一年来专业学习平均成绩居本班前 1/2,且无不及格现象。
三、评选比例 由各院系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评选的“武汉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及“武汉大学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人数总和不超过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 4%,其中“武汉大学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 1.5%。已被评为本年度“武汉大学优秀共青团员” “武汉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学生不再参加此次评选(含通过校级学生组织申报并获评的学生)。各校级学生组织的评选,由相关管理部门落实。评选结果不占相关院系的评选指标,但须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
四、工作程序 “武汉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及“武汉大学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按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单位推荐、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参评人须认真填写《“武汉大学优秀学生干部”申报表》或《 “武汉大学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