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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版】自诩“李白再世”,只会徒留笑柄

洪荒之声  · 公众号  ·  · 2021-07-26 15:15

正文

近日,北京的多个公交车站台出现了一则广告:一男子手拿摇扇,扇子上写着 “张天佑”三个字,广告上有他的个人介绍和已出版诗集。最吸引人眼球的,是诗集封面上赫然写着“李白再世”四个字。不少市民觉得,将这种宣传个人的“狂妄”言论置于公共场合十分不妥,纷纷表示质疑。



“李白再世” 广告不可夸张


这个宣称 “李白再世”的个人宣传广告,刻意刊登在了中国文联大楼、中国作家协会附近,炒作的意图十分明显。虽然我们向来有“文无第一,武无第二”的说法,但是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人突然向天下昭告自己是“李白再世”,确实显得很突兀,也很难让人相信。何况很多网友看了当事人的诗词作品之后,普遍认为距离“诗仙”李白,恐怕还有着不小的距离。

这名男子以 “李白再世”自诩,但是李白的名声,显然不是靠自我宣传得来的,而是靠实实在在的作品,靠后人对其作品的认可与推崇获得的。换句话说,“诗仙”的名号,不是自己封的,而是读者封的,况且还是千百年来一代代的读者。 但这名男子 “李白再世”的名头,却是自己封给自己的,前者靠作品说话,后者靠自说自话,这是两者本质的区别,也是后者遭遇网友质疑的根本原因。 看到广告的人,绝大多数都表达了厌恶和反感,这已经说明很多问题了。

浮夸和狂妄,还仅仅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李白再世”广告还可能涉及违法问题。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这个广告的内容描述过于夸大,缺少科学性、严谨性,容易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产生不良的引导,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 另外,根据《广告法》第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对发布的广告应该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

其实很多人都看得出来,当事人就是想通过媒体的炒作来吸引眼球,然后达到扩大个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目的。但是先不说文学创作向来都是一项寂寞的事业,容不得喧嚣浮躁这种老话,如果一个作家、诗人,是靠炒作出名,而不是靠作品出名,那么这样的名声又能够维持多久?这样的炒作,即便为自己换来了 “名声”,恐怕也是“骂名”“臭名”吧。 via 泉州晚报




打广告号称“李白再世”,这很不“李白”


诗仙李白享誉遐迩、名传至今,无论是 “自唐之词人,李白为首”的誉美,还是“酒入豪肠,七分化作月光,剩下的三分啸成了剑气,绣口一吐,就是 个盛唐 ”的赞颂,都点出了李白及其诗歌的成就与地位。他被不少人尊崇、模仿和对标,本在情理之中。在那喀索斯情结驱使下,有人将自己跟李白“隔空比肩”,也难言奇怪。

在私人语境或私下场合自称 “李白再世”,虽然狂妄不羁了些,权可当成自我期许或者开个玩笑。一旦将此说法打在广告牌上,性质就不一样了——那属于广告。既然是广告,文案就得遵循广告的规范,不能信口胡来,不能想吹嘘就吹嘘、想夸大就夸大。那些自吹自擂在私底下可以说,却不能想拿来做广告语就做广告语。

首先,《广告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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