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统计,主动者的平均年龄约为32.58岁,被动者的平均年龄约为15.37岁,双方的平均年龄差距约为17岁。
在这64个案件中,有59个主动者有确切的婚姻状况,其中和奸时为单身状况的有30人,除2人妻已故外,余者均未娶妻。他们利用被动者“贪图财物”的心理,诱使其和奸,其手段既有提供吃喝、物品、钱财等物质条件,也有“许给吃食” “许钱二百文” 这种并未兑现的承诺,还有语焉不详的“哄诱”与“调戏”。主动者提供的吃喝包括“糖食” 、饼 、“馍馍” 、酒 等,提供的物品包括“烟土” “皮马褂”“线被套” 等,提供的钱文数量则从三文 、五十文 到三百文 不等。被动者虽然出于种种目的而自愿和奸,但事后的反应却有所不同:有的似乎习以为常,又与主动者和奸几次 ;有的事后即受伤出血,“害痛啼哭”。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在清代乡村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年过三十却仍未婚娶的男性,其欲望出口更容易倾向于青少年男性。但无法由此断定这些男性的性欲对象只是同性,因为案件中主动者对其欲望唤起的表述大多是“淫念”或“淫心”,或者只是“起意”,而并未指向某一特定性别。这些男性的欲望对象亦有可能男女皆可。另一方面,亦无法由此断定这些男性是因为超过适婚年龄而仍未婚娶才导致其欲望对象变成同性的,因为这种观点所隐含的逻辑即所有超过适婚年龄而未婚娶的男性的欲望对象都有变成同性的可能,这种逻辑显然无法证实。
从被动者角度看,15岁左右的男孩更容易受到互相认识的、30来岁的单身男性邻居的哄诱,而与之发生偶然的性关系。显然,熟人的身份会使原本就“年幼无知”的被动者更容易对主动者失去警惕。男人利用男孩的信任,略施小恩小惠即可得逞。涉世未深也好,一时糊涂也好,这些男孩都将为此付出代价。《大清律例》载:“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 可以想见,他们在之后几十年的人生中都要背负巨大的社会压力,既受到刑罚的威胁与道德的审判,也受到自我与他人的双重鄙弃。法律的制裁可能持续月余,但舆论压力则会伴随一代人。
如果这些被动者的和奸之事不是由其家人出于保护和训诫的目的报官而曝光,而是由旁人发现或是主动者自己张扬出去的话,这些被动者很可能会杀死旁人或主动者。
旁人发现后被杀的例子,如发生在道光十五年正月里山东濮州的案件,被动者邢三更之前曾与主动者李东居和奸,此事被僧人仪法发现,后来仪法就以此要挟被动者,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被动者说:“仪法僧越发辱骂,并说小的被李东居鸡奸,要向庄众张扬出丑。小的因被说破奸情,恐他逢人传说,没脸做人,一时气极,起意致死灭口。”
主动者祸从口出的例子,如发生于陕西葭州的一场持续三十年的纠葛。起因是被动者屈登科曾在乾隆三十四年与主动者马思曾和奸,后因被铺伙发现且被讥笑而拒绝再和奸,主动者因此对被动者心生嫌隙,并在一次酒醉后在街上当众嚷出此事,被动者说:“小的羞愧,随即出铺,往山西佣工。迟了年余回家,街上的人都向小的耻笑。那时,小的心里气恨,想要杀死马思曾出气。因他已往口外去了,不能杀他。后来年深日久,铺伙张岂文早已死故,众人再没有说起前话,小的也就渐渐气平。”但在三十年后的嘉庆四年二月里,主动者马思曾回乡,被动者说:“忽见马思曾走过,小的装作不看见,没有理他。他反来问小的说,如今不比少年好看,他不要小的同睡了,还不理他吗。小的听见这话,气忿不过。当时没有言语,忍气回家,拿定主意,与他拼命,要把他杀死,小的也自己扎死了散场。”
可见,在清代乡村社会中,在那些由于被哄诱而一时自愿和奸的青少年男性之中,有一部分人事后是羞愧和后悔的,再加上被旁人耻笑,更是被一种耻辱感所笼罩。而消除耻辱感的方式,要么是自我放逐式的背井离乡另觅他处,要么是玉石俱焚式的杀死知情人和主动者,然后自杀。
然而,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在清代社会中未被刑科题本所记录而经历了被相熟的同性长辈性侵的男孩。这种年少时的遭遇会对他们之后的人生产生何种影响?施存统在他22岁的时候写过一篇“只写事实”的回忆性自传文章,忆及发生在他11岁那年的一段往事:
我住的学堂,在离我村半里路光景的一个寺里,是很寂寥的。有一位姓金的教员,他怕僻静,所以常常叫学生去作伴,我也是常去的。起初还好,没有什么事情,后来有一夜,他竟从梦里强奸起来,我那时不肯,要想叫喊;他却恩威并用,又用强力把我底口闭牢,使我不能开口。我那时只怕大家知道,于我底名誉不好听,所以只得吞声隐忍;但从此我再也不敢和他同睡了!下半年又有一位姓施的什么,他仗着父亲底势力来做教员,也一样的叫我们去作伴,也一样的来强奸我!这些禽兽,自己甘于做禽兽,却还要拖着十一二岁的小孩子也跟着他们做禽兽,真是罪不容诛,狗猪不食的东西了!我那时愤怒异常,决计将来必杀二贼,以雪此耻!此事不能不说是我生平底奇耻大辱,我历史上最大的污点!所以我什么事都对人讲,惟有此事,却一向隐忍不发,暗中痛愤而已。我今天把他老老实实写出来,是要给谈社会问题的人一个确实资料。
可见,施存统少年时先后被学堂的两位教员性侵后的心理反应,与刑科题本中那些事后愧悔的被动者的反应几乎一致:担心事情传扬出去会玷污自己名声因此忍气吞声,但心里愤怒异常,想要杀死行奸者以雪耻。可以想见,在清代的乡村社会中,大部分有过相同遭遇的男孩在事后也许只能自己默默承受此事对自己身心产生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那些被相熟的长辈性侵的男孩,他们不得不在之后的日常生活中继续被迫接触那些长辈,而这些长辈也大多认准这些男孩受困于羞耻和胆怯而不敢发声,从而可能再次实施性侵。因此,这些被相熟长辈性侵的男孩所遭受的痛苦会更加持久,身心创伤也更难恢复。
一些现代心理学调查研究表明,童年遭受过性侵的人在其之后的成长过程中会更容易出现抑郁情绪和自杀意念。 而一些在幼年时遭受过同性性侵的男性在成年后更可能会选择男性作为性伴侣,而非女性。 这虽然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可以表明,年少时被同性性侵的经历有可能是导致其成年后的性欲对象成为同性的一个因素。
综上,在清代乡村社会中,青少年男性与成年男性邻居之间的偶然型同性关系,对于成年男性而言,可能是其异性欲望无法满足的一种补偿,也可能是其同性欲望的满足;对于部分青少年男性而言,这种遭遇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伴随着他们,甚至会影响他们日后对于同性关系的心理反应。
(二)一夜风流
指男性之间的一种双方自愿的一次性同性关系。这种关系一般发生在两个互相认识的男性之间,主动者追求,被动者自愿,双方共度一夜之后,各自散去,没有纠纷。
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发生于道光十九年二月的成都府双流县,主动者是26岁的陈洪喜,被动者是15岁的康娃,二人“平素认识”。另有一个旁观者是19岁的彭家幅。陈洪喜说:“道光十九年二月初二日,小的赴场赶集,与康娃会遇。小的见他年轻,起意鸡奸。就是那晚,邀同康娃,在王潮友饭店住宿,调戏成奸。第二日早,小的与康娃开了店钱,各自走了。”
在旁观者眼中,那一夜的事情是这样的:“道光十九年二月初二日夜,小的在王潮友饭店内,与康娃并陈洪喜隔房睡歇。一更过后,听得陈洪喜与康娃同床说笑,起身从缝隙窥看,见陈洪喜正与康娃鸡奸。小的没有做声,各自睡了。初三日傍晚,小的在田边,撞遇康娃走来。小的把他叫住,说他与陈洪喜有奸,也要与小的奸好,方免声张。康娃不依。”
在上述主动者与被动者的同性关系中,主动者没有强迫被动者,也没有用财物利诱被动者,被动者也是自愿,这从旁观者口中的“同床说笑”即可看出。即这段同性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双方自愿,尤其是被动者自愿。此外,双方虽然平素认识,但发生同性关系应该还是初次。因为根据笔者所查阅的千余件刑科题本所示,如果二人过去曾经发生过同性关系,那么主动者再次追求被动者时,通常会使用“续旧”或“续奸”等说法。即本案中双方是初次与对方发生同性关系。
在本案中,双方在赶集时相遇,当晚在饭店同住一房,进而发生关系,即所谓“调戏成奸”。可见,赶集是双方发生关系的重要契机。在乡村社会中,赶集是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日常活动,“每集则百货俱陈,四远竞凑,大至骡、马、牛、羊、奴婢、妻子,小至斗粟、尺布,必于其日聚焉”。 在这场大型货品交易活动中,人们交换物品,开拓眼界,结识新知,联络旧友。不只有人搜寻需要的物品,还有人搜寻合适的对象。因此,集市就为如本案中的主动者一样的好男风者提供了一个公共空间,他们在此可以追逐狩猎,也可以识别同好;可以哄骗利诱,也可以自愿相约。双方在公共空间产生联系之后,就转入私密空间——饭店房间中,之后事情水到渠成。第二天主动者付房钱,双方分别。对于主动者而言,这一天的经历看似偶然,但从中似乎又能看出一些模式:在赶集时搜寻目标,识别是否同好或猎物,哄诱调戏后住店,发生关系,第二天分别。
本案中的旁观者则以局外人的视角帮我们完整认识了这套模式。若非他向被动者求奸不成而杀死对方,那么整件事就不可能被记录于刑科题本,而本案中主动者与被动者的同性关系就不可能呈现出来,只会像过去发生过的绝大多数事情一样湮没于历史中。此外,本案中的旁观者还有另一个意义,即证明被动者在同性对象的选择中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在面对主动者与旁观者的先后追求时,被动者表现出截然相反的态度:喜欢的一夜风流,不喜欢的宁死不从。在被动者身上就体现了其个人喜好在同性对象选择上的决定作用。
综上,在一夜风流的同性关系中可以看出清代乡村社会中同性社交的场所及模式,以及被动者对于追求者的自主选择。
(三)皮肉生意
指一些男性针对同性的肉体交易,他们向同性出卖自己的身体以获取财物,类似一种谋生手段。在题本中最直接的表述就是“卖奸”。这种关系始于主动者提供财物而被动者提供身体的交易,主动者持续提供财物是双方关系存续的关键,而当财物供给终止,双方关系也就随之结束。
如发生在同治年间张家口的案件,卖奸者名为祝二子,有两名主动者与他建立同性关系。“祝二子前在河南省城地方卖奸,适有与马黑驴同乡回民马焕赴彼生理,与祝二子会遇奸好。同治三年八月间,马黑驴赴万全县张家口揽赶买卖,祝二子在口卖奸,马黑驴亦与祝二子通奸。迨后,马焕至口,与马黑驴、祝二子会遇。祝二子以与马焕亦有奸情之言向马黑驴告知。三人同在一店居住,各管祝二子食用,彼此均不避忌。嗣马焕与马黑驴均有买卖,各为祝二子留下钱文而散。十月间,马焕与马黑驴先后复至张家口,仍与祝二子同住。至是月初九日,马黑驴因在口并无生意,又因祝二子屡次要钱,曾向马焕告述,次日欲赴归化城去。祝二子在旁听闻,令马黑驴留下银钱使用。马黑驴以无钱回复,祝二子斥其薄情,彼此口角,经马焕劝歇。”
本案中的卖奸者有两个固定客户,三人同住且知道彼此之间的关系。一个客户后来因没有生意而无法继续提供银钱,加之被卖奸者屡次要钱,于是就与卖奸者发生争执。
这种向同性出卖自己身体以获取财物的现象,在小说中亦不鲜见。如《金瓶梅》中的陈经济在穷途末路时被一位老道收留为徒,但他却觊觎道观的财产。当负责管理道观财产的老道的大徒弟夜间乘醉鸡奸他时,陈经济将计就计,利用大徒弟不敢张扬奸情的心理,与他达成协议:陈出卖身体,以获得道观各房钥匙。之后,陈经济就随意拿取道观银钱,继续花天酒地的生活。
此外,与男性卖奸相关的还有剃头这项职业。清代以前,汉人一生很少剃发,尤其是成年以后,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但随着清军入关,颁布剃发令后,剃头这项职业就逐渐发展起来,而一些变化也随之产生。在北京,“优童外又有剃头仔……惑人者不一而足。常言男盗女娼,今则男娼女盗。” 在福建,“业薙发者,辙畜成童以下,教以按摩。客至,进献其技,倚人身作昵昵态,其龌龊贪婪最甚,真恶习也。” 可见无论南北,清代剃头业中似乎均存在以色侍人的现象。
一些刑科题本中也有相关表述。如发生在嘉庆年间湖南慈利县的案件,案中被动者是15岁的汪菖秀,“剃头营生”。主动者是27岁的杨洪溃,他说:
嘉庆二十三年二月内,小的叫汪菖秀到家剃头,向他哄诱鸡奸,后便奸好,不记次数。时常送给钱文食物,并没确数。他父亲汪添绪并不知情。后来小的穷苦,没钱资助。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小的路遇汪菖秀,要向续奸。汪菖秀说小的无钱,不允。小的斥骂,汪菖秀回骂。
在本案中,剃头是被动者的职业,但他暗地里也通过向客人出卖身体来获得额外的“钱文食物”。而当客人没钱资助时,他就拒绝继续出卖身体。
综上,在皮肉生意型同性关系中,主动者提供财物而被动者提供身体,双方各取所需。当主动者无法继续提供财物时,双方的同性关系亦随之终结。可见,物质条件是这类同性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