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形势
(一)VOCs排放对大气复合污染有重要影响。
当前,我国以PM2.5和O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严峻。VOCs是导致O3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同时,对二次PM2.5生成也具有重要影响。
监测数据表明,2013-2016年,第一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O3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上升10.8%;2016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7.5%的城市O3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2016年O3浓度分别为172和159微克/立方米,超过或已接近国家二级标准。除重点区域外,山东、河南、成渝等地也呈加重态势。
VOCs转化生成的二次有机气溶胶(SOA)是PM2.5的重要组分。研究表明,我国东部地区PM2.5组分中有机气溶胶(OA)所占比例达20%以上,其中SOA占OA比例可达50%左右。VOCs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促进二次PM2.5的生成。
此外,部分VOCs具有毒性,对当地居民人体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对生产环境和当地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二)我国VOCs排放量大、来源复杂。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排放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在人为源VOCs排放构成中,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分别占43%、28%、15%、14%,来源广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工业源中,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是主要排放行业,占排放量的70%左右;交通源中,排放量90%以上来自于机动车排放和油品储运销过程。从排放途径来看,含VOCs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过程排放量较大,占人为源VOCs排放量的30%以上。
(三)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具备一定基础。
近年来,我国加强VOCs来源、影响和控制技术等基础研究,初步建立区域和部分行业排放清单,基本阐明重点区域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机理,研发储备一批VOCs污染控制技术。有关部门出台系列排放标准和政策措施,发布实施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发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对涂料开征消费税。一些重点地区加强VOCs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北京、上海、浙江等东部省(市)组织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和监测工作,近10个省份初步建立本地VOCs排放清单,出台化工、制药、汽车制造、印刷、家具等行业地方排放标准。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十三五”深入推进VOCs污染防治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为主要控制对象,以削减活性强VOCs组分为着力点,以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为抓手,以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加强政策支持为保障,通过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二)基本思路。
1.强化重点地区VOCs减排。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是我国大气复合污染较重的地区,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个省(市),这些地区也是我国人为源VOCs的高排放区,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70%左右。“十三五”期间,将上述地区作为全国VOCs污染防治的重点地区(以下简称为重点地区)。
2.强化活性强VOCs组分减排。VOCs种类繁多,各种物质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活性差异较大。各地应重点加大对O3和PM2.5生成贡献较大的VOCs组分减排,建立精细化管控体系。活性强的组分包括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各地应结合本地O3生成来源分析、产业结构特征、排放来源等,提出本地VOCs控制的重点因子和重点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根据全国VOCs排放来源构成情况及对O3和PM2.5生成的影响分析,“十三五”期间,全国将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实施重点减排工程。
3.强化VOCs与NOx协同减排。考虑到O3生成受VOCs和NOx一次排放的协同作用,“十三五”期间必须强化VOCs与NOx协同减排。各地应结合本地O3污染形成和来源特征,加强VOCs和NOx排放对O3生成的敏感性分析,建立O3生成等浓度曲线,明确O3污染的主控因子,并充分考虑PM2.5污染控制对NOx的减排需求,确定适宜于本地的VOCs与NOx减排比例。考虑到我国重点地区O3生成基本属于VOCs控制型,原则上,重点地区VOCs削减比例不宜低于NOx削减比例,同时兼顾不同区域PM2.5的控制要求,“十三五”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VOCs和NOx的减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左右,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VOCs减排比例应超过NOx减排比例。
4.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建项目要强化源头控制,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减少污染排放。
5.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面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加快VOCs排放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化VOCs产生和排放环节无组织控制措施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工业行业排污许可制,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VOCs排放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O3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PM2.5污染状况持续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十三五”期间,全国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地方可依据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推进电子信息、制鞋、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行业VOCs治理工作。
1.石油和化工行业达标排放治理。
全面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农药、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化工行业,新型煤化工等VOCs治理。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石油炼制、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减少40%以上;农药、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减少30%以上。
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实施原料替代。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溶剂,严格控制有机溶剂使用。医药行业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溶媒,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黏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石化行业加快实施油气回收技术改造;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医药行业实施生物酶合成法部分替代化学合成法;橡胶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工艺;合成树脂行业推广采用密闭脱气掺混工艺。
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要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并落实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健全LDAR检测规范,持续推进LDAR工作。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及低点倒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拱顶罐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措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需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其他非正常工况下的有机废气应采用溶剂吸收、碱洗等安全处理措施,尽可能减少VOCs的直接排放。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工业涂装VOCs综合整治。
重点推进集装箱、汽车、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除上述行业外,重点地区还应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其他行业表面涂装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国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减少20%以上,重点地区减少30%以上。
(1)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到2017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并配套建设溶剂回收、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通过上述措施,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80%以上。
(2)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整车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3)家具制造行业。重点针对木质家具等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对喷漆、烘干废气要采取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4)船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型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底前,机舱内部、上建内部使用比例达到70%以上,在分段涂装阶段、码头涂装阶段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在钢板预处理阶段,鼓励采用水性车间底漆。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到2020年底前,8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在船坞区增设移动式涂装系统;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强化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配套采取焚烧等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船舶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5)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机器人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废气的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通过上述措施,工程机械制造涂装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6)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进入车间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通过上述措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30%以上。
(7)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机械化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焚烧等高效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卷材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80%以上。
3.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整治。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重点地区减少5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20年底前,低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70%。油墨、胶黏剂等生产企业要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生产满足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进行净化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电子信息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制鞋行业应重点加强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印染和染整精加工工序VOCs排放控制,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治理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
(二)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治理。
1.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一是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轻型汽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显著降低蒸发排放;同时,全国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二是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油车和摩托车,重点地区通过缩短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等,基本淘汰2009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强化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重点地区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确保活性炭罐正常运转。三是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六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四是加强环保监管。定期开展对新车生产一致性、在用车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环保监管,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加快引入道路遥感等简易快速识别技术。四是逐步加强城市路网设计的合理性,强化城市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和文明驾车习惯。
2.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
全面推进汽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地区还应开展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回收治理工作。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重点地区全面推进建成区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操作技术规范和在线监控技术规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汽油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加强原油储运油气排放控制。加大管道输送力度,到2020年,管道输送比例达到50%左右;制定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排放标准,重点地区全面推进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未设置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禁止从事相关产品运输。
(三)有序开展生活源VOCs污染防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地区除完成重点工程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时结合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秸秆禁烧等工作,减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
1.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黏剂。到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汽修行业低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不低于50%。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重点地区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干洗经营单位应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大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力度,大幅减少散煤使用。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禁止露天焚烧。
(四)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8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率先开展农药、医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试点,2020年底前,对农药、医药、电子、汽车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2.完善VOCs污染防治经济政策。研究扩大VOCs排污收费范围,逐步涵盖VOCs治理重点行业。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强制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将VOCs治理技术纳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五)全面加强能力体系建设。
1.加强统计与调查。将VOCs纳入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系统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结合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和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出台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2.建立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城市大气环境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地区O3超标的城市至少要建设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日常监管。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前,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环境VOCs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十三五”期间,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重点排放源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其他企业逐步配备在线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检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自动触发式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3.加快标准体系建设。环境保护部加快制定制药、农药、印刷、家具、汽车制造、集装箱制造、电子工业等行业排放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质检总局会同环境保护部出台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地方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加快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4.加快推广低挥发性产品。涂料行业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胶黏剂行业要加快推广水基型、热熔型、无溶剂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及生物降解型等产品。油墨行业要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产品。
四、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一)石油和化工行业治理重点工程。2017年底前,250家、总炼油能力7.1亿吨的石油炼制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完成VOCs治理工作。加大化工企业VOCs治理力度,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十三五”期间,全国完成7100家医药企业、2000家农药企业VOCs治理任务。
(二)工业涂装治理重点工程。2017年底前,60家、560万标箱生产能力的集装箱生产企业完成水性环保涂料替代,并建设末端治理设施。2020年底前,全国1.3万家汽车制造企业、3400家木质家具生产企业、600家船舶制造企业、1300家工程机械制造企业、5000家钢结构生产企业,完成低挥发性涂料替代、低VOCs排放涂装工艺改造及末端治理工程建设。位于重点地区的企业,应加快工程实施进度。
(三)包装印刷治理重点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5万家包装印刷企业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无组织排放收集改造和有机废气排放末端治理工程;塑料软包装行业完成不少于6000台溶剂型干式复合机的无溶剂复合设备工艺替代工程。重点地区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
(四)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工程。完成2.5万个加油站、5000辆油罐车、400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示范工程建设,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全面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油气回收治理,着力完成70个万吨级及以上原油泊位、130个万吨级及以上成品油泊位、1500艘省际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五)城市VOCs治理综合示范工程。选择一批VOCs排放量大、污染较为严重、产业特征明显、具有一定工作基础条件的典型代表城市,开展城市VOCs治理综合示范试点。围绕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求,不断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推动VOCs治理模式、监管方式及经济政策支持方面制度创新,推动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带动全国VOCs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部际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各地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加大投入与金融信贷支持。各地通过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各级地方财政加大对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研发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的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
(三)强化科技支撑。研究制定重点地区O3生成曲线,确定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重点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环境保护部制(修)订VOCs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研发、示范、推广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制定出台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开展VOCs豁免清单、减排费用效益评估等研究。积极组织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编制国家VOCs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加强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不达标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加强调度与考核。加强大气环境形势分析,定期调度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掌握重点行业减排项目进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对未完成PM2.5环境质量目标且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省(区、市),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新增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等措施。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六)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