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枫文章的第一部分的标题是:“启蒙话语对政治常识的颠覆”。他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泛滥着由启蒙观念蜕变而来的种种“常识”,例如把中国历来的政制说成是“封建专制”。他所提到的这个问题早已有人指出过,这是启蒙观念从西方传来的本土化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冯天瑜先生在其名著《封建论考》中详细地辨析了把秦代以来的中国政制称为“封建制”的荒谬,以及把西周封建制等同于西方中世纪封建制的误读。[2]然而,刘小枫用来对抗这种伪常识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常识”呢?他说:“春秋时期国君弱化,贵族僭越,中国出现了封建因素;战国时期,出现了封建因素向独立君主制转化的趋势,显得像是西欧近代神圣罗马帝国崩溃的态势”。但这种类比恰好又是把西周封建比附于西欧中世纪封建,把汉代以来的皇权比附于近代西方君主制,这与他所批评的伪常识不是半斤八两?他说,汉代以后的礼制法典“今天有人说可以叫作‘君主立宪’,从法理上讲并非没有道理”,“因此,西方的比较政制史家承认,中华帝国是世界上最早的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总之,西周封建相当于西方中世纪封建,汉以来整个中国皇权政治相当于西方近代的君主立宪,中国的近代化比西方早了十五个世纪,还启什么蒙呢?这就是刘小枫给我们提供的新的“政治常识”。但是,他的这种对“西方的比较政制史家”的“学舌”,难道就比“五四”学人对现代启蒙观念的“学舌”更高明吗?
当然,除了用一种学舌代替另一种学舌之外,刘小枫也有自己独创的“常识”。例如:
“其实,自由民主的法理恰好要求限制国家的道德法权,用‘价值自由’或‘价值中立’废除常识道德。如果要说有什么‘普世价值’,本来只会是这样一个传统常识:国家施行德政,人民不仅生活得幸福,而且有德性。尽管不同文明传统对何谓德政或何谓人民的德性有具体的礼法规定,基本道德原则并没有实质性差异。可以说,‘德政’才是判断政治共同体好坏最为基本的普世标准。无论从常识上还是从法理上讲,一个国家是自由民主的典范绝非等于它是道德的、正义国家的典范。早在先秦时代,韩非子就提出了一套整治贪官污吏、治官不治民、让国强民富的有效办法。但我们今天只能说,唯有自由民主才能整治贪官污吏,韩非子反倒成了专制论的鼻祖。”
这段话有三个问题值得厘清。首先,自由民主的法理是否不讲国家的“道德法权”、废除“常识道德”?其次,“国家施行德政”是传统常识、也是今天我们“判断政治共同体好坏最为基本的普世标准”吗?第三,韩非子的“治官不治民”至今还是我们整治贪官污吏达到“国强民富”的楷模吗?
先看第一个问题。刘小枫认为,自由民主的法理之所以不可取,是因为它不讲道德。那么,这是“常识”吗?我想,作为自由民主法理的“常识”,在今天莫过于这种法理的鼻祖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了。孟氏在该书第三章“三种政体的原则”中阐述了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三种不同原则的道义根基,他说:
“维持或支撑君主政体或是专制政体并不需要很多的道义。前者有法律的力量,后者有经常举着的君主的手臂,可以去管理或支持一切。但是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便需要另一种动力,那就是品德。”[3]
他还反复申述这一原则:“品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在君主国里人民要有品德是很困难的”[4],在君主国里“品德并不是它的动力”,“但是它却具有另一个动力,这就是荣誉。”[5]他总结道:“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而专制政体则需要恐怖。”[6]
我想,这就是民主政治的“常识”。而刘小枫想要颠覆这一常识,至少得拿出点像样的证据出来,而不是直接把与此相反的观点奉为“常识”,却把公认的常识说成是“启蒙话语对常识的颠覆”。一个人遇到不同观点,就把自己的观点作为“常识”抬出来,以为这样就可以不战而胜,免除对自己观点论证的责任了(常识是不需要论证的),这就使人怀疑,他之所以这样说,恰好是因为没有能力证明自己的观点。
再看第二个问题。所谓“‘德政’才是判断政治共同体好坏最为基本的普世标准”,刘小枫称之为“传统常识”。之所以加上“传统”二字,是因为他自己也感到这实在不是中国当代的常识,而只是古代、确切说是儒家的政治常识。然而,古代是常识的东西,在今天还能当作常识吗?比如说古代认为“天圆地方”是常识,但今天再这么说不是贻笑大方?再者,对于何谓德政“或何谓人民的德性”(这两者不是一回事,何来“或”字?),各种文明的“实质性差异”何止天壤,刘小枫却一口咬定“没有实质性差异”。他的基督教神学博士算是白读了。《圣经》上说:“你们不要想我来是叫地上太平;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7],按照儒教立场,这就叫做“无君无父,禽兽也”。请问神学博士刘小枫先生,《圣经》这段经典语录和儒家的基本原则孝道、“和为贵”之间也“没有实质性差异”吗?
这且不说。“德政”这个概念只有对于把“以德治国”当作政治的最终目标的儒家政治观念来说才是不言而喻的,也就是按照统治者所意想的“德”的标准来施政;西方法治国家推崇的则是“宪政”,即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施政。当然,西方政治理念背后的动机是道德(如前所述孟德斯鸠的观点),但他们把这两个层次区分得很清楚。道德是个人内心的事,不讲法律的以德治国必然导致以个人内心的好恶来处理政治问题,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是君主专制,并且滋生伪善。在中国传统道德依于“人情”的既定条件下,儒家道德根本就不是什么普世标准,而只能是各个家庭血缘亲情的特殊标准(如“亲亲相隐”),谈何“普世价值”?相反,孟德斯鸠讲的共和国需要品德,不是讲以个人品德治国,而是讲“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执行法律的人觉得本身也要服从法律,并负担责任。”[8]就是说,道德是法律的动机,但法律才是道德的标准,而这样的依法治国同时也才是真正的以德治国,因为如果执法者腐败无德,他将被法律清除出局。至于这样的国家能否是道德或正义的“典范”,这倒不是国家可以直接规定的,而只能是体制的自然后果,它不标榜道德而能成其德。此外,虽然同样是法治国家,要成为“典范”还要受到历史和文化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宪政法治是抑制腐败和不道德现象的一个有力的制度设计,而专制国家则缺乏这种设计。因此,并非“‘德政’才是判断政治共同体好坏最为基本的普世标准”,而是:能否导致德政才是判断政治共同体好坏最为基本的普世标准。而且,对何谓“德政”的理解,中西也是不同的。
最后看第三个问题。本来当我们读到刘小枫谈“德政”以及“道德的、正义国家的典范”时,脑子里立刻会想起儒家的“王道”理想,但是没料到他紧接下来举的例子不是什么儒家圣哲,而竟然是法家的韩非。据说韩非提出了一套整治贪官、“治官不治民”和“国强民富”的“有效办法”,这是刘小枫所认定的“政治常识”,他说今天人们已经丧失了这一“常识”,以为“只有自由民主才能整治贪官污吏”,反倒把韩非当成了“专制论的鼻祖”。但这种“政治常识”不论是古代还是在今天,都是闻所未闻的,说成是“常识”殊为可惜,应视为刘小枫独步两千多年的首创之见。历来韩非子的理论都被视为与儒家的“王道”相对立的“霸道”,而历代统治者均汲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奉行“王霸并重”的双重统治术。刘小枫再怎么标新立异,也不能指鹿为马,把奉行法家和韩非之说的秦帝国视为“道德的、正义的典范”。[9]在韩非、李斯等人的谋划下,秦国“国强”是不假,但“民富”便谈不上,国君把一国之力全用来征战和奢华,一个长城,一个阿房宫,耗尽了多少民财。有学者指出,秦朝灭亡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专制君主利用空前强大的权力对社会经济大砍大杀的结果”。[10]
至于刘小枫把“治官不治民”解读为“整治贪官污吏”,这完全属于对文本的误读,让人怀疑他根本没读过原文。“治官不治民”一说语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摇木者一一摄其叶,则劳而不遍;左右拊其本,而叶遍摇矣。临渊而摇木,鸟惊而高,鱼恐而下。善张网者引其纲,若一一摄万目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鱼已囊矣。故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
接下来,韩非子又举了一个例子,如失火时如果一吏自己提壶泼水,作用很小;如果他用鞭子驱赶大家去救火,则功效万倍,所以“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可见,这里的“治吏不治民”,讲的是人主治国的技术,不用事必躬亲,而要善于用人,要抓负责人,才能“纲举目张”,事半功倍。至于“整治贪官污吏”,与这里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这段古文并不难理解,刘小枫大概是从别人引用的只言片语中望文生义,未查原文,就把这句话类比于文革期间的“发动群众斗走资派”了。但即使是文革时期吹捧法家不遗余力的人,也没有他这样联系的。刘小枫读书如此草率,谈何“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