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几千上万的奢侈品,在线下的某些非品牌专卖店却售价百元,还有不少不知情的消费者选择购买。日前,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因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知名品牌的商品,对某商店进行行政处罚。
(绘图:裘昀)
2024年7月,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上城区清江路某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服装、饰品销售等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展示销售标有“CH**EL”“M**M**”字样图样商品(以下简称“上述商品”)。当事人自述其7月下旬从上门推销员处用现金购入上述商品,购买时未索要进货票据和联系方式,现场也无法提供“CH**EL”“M**M**”商标注册证及相关的授权文书等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采取现场扣押。
经香**股份有限公司及普*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辨认,上述商品确认为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CH**EL”“M**M**”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被没收涉案商品104件,并予以处罚。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要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诚实、守法经营,不能知法犯法销售‘山寨’商品,应提前与品牌方达成合作协议,获得商标使用相关的授权文书后再进行对外销售。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仔细观察商标。如果遇到消费纠纷,及时收集商品的购买记录、商家的营业执照等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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