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7
〕
69
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
59
号)有关规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
国有独资公司
或者
国有全资子公司
,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全民所
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三、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
9
月
22
日
为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适用,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0
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到
2017
年底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7
月
18
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
2017
〕
69
号),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