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建立污染影响类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异化分类管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为基础,结合厦门市实际,组织制定了《
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
》(以下简称《综合名录》)。
一、编制必要性和原则
(一)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高管理效能
为深入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探索,在总结我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相关经验,我市发挥创新性思维,在全国范围内首创制定《综合名录》。该名录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为基础,充分运用我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其实施细则的编制成果,加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的衔接联动改革,繁简分离、化繁为简,推行生态影响类项目和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区分管理,着力提高源头预防和事中事后管理效能。
(二)联动两个名录,衔接划分标准,提高使用便捷
《综合名录》的制定,一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方式、排污许可类别按行业类别逐一列出,并
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名录中相近表述进行归类并统一划标准定表述,
减少理解歧义
;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综合后
实施差别化管理,有升有降
,其中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管理方式的(报告书变报告表或报告表减量,删除登记表),则在排污许可管理上提级强化(提高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比例)。
《综合名录》实施后,使用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第三方环保单位、相关部门等)仅需对照该名录,即可一表读懂各审批环节的差异化管理方式,为各项建设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便捷手册。
(三)立足地方区位特点,建立厦门特色名录
《综合名录》从厦门市实际出发,对厦门市不具备资源基础(如除地热和土砂石外的其他矿产资源)或者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全市各项政策或规划明确不予引进的,本次名录中不再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排污许可管理方式进行界定而直接规定“不予审批”,向各有关单位明示尺度标准,避免市场投资行为错判及不必要的投入。
二、主要内容
《综合名录》共包括
52 个一级行业类别
,
149 个二级项目类别
,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分别减少了 3 个一级行业类别和 24 个二级项目类别,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别增加了 1 个一级行业类别和 37 个二级行业类别。
(一)梳理完善行业分类
1.《综合名录》对名录中未做编码的行业类别,对照《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匹配到相应的行业代码(核与辐射工程除外),并调整编码
顺序,对于核与辐射工程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编码方式补充赋码。
2.通用工序揉合入各行业类别的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通用工序(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整合归并到各主行业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处理工序则不单独作为排污许可管理的对象。
(二)划分五类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方式
综合考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归纳提出五种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方式:
1.禁止准入类建设项目:
本次《综合名录》考虑衔接《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实施细则中禁止准入的行业类别,对禁止准入的行业项目,明确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原则上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涉及 8 个一级行业类别、38个二级项目类别。
3.对于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涉及大部分工业制造业,且大多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成熟,污染影响可控,排污许可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较为完善,因此《综合名录》降低其环评类别,并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基础上适当强化。
4.对于可能存在重大环境影响、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全过程管理。
5.对于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
(三)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立足厦门市实际,规定环境敏感区范围并界定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判定原则
一是衔接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按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等三类单元来区分其中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
二是
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原列为(一)(二)敏感区的,结合厦门市实际进行了归整
。
(四)明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差异化审批方式
一是按《综合名录》豁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系统进行生态环境准入研判获取回执,将该研判结果及其回执作为建设项目准入及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二是对于生态影响范围大或污染影响突出的建设项目,统一实施环评审批许可制管理。
三是其他行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新增入河(海)排污口、排放第一类污染物(含钴)生产废水、年使用2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含氯气)、有发酵工艺的)且厂界距离最近大气环境敏感点在100米及以下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许可制管理;其余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律试行告知承诺制。
对于环境影响登记表,仍按国家现行管理规定执行,故《综合名录》中不对其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五)调整关于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划分标准
《综合名录》中关于排污许可的管理分类,重点聚焦行业生产工艺、涉及工序及其排污特点,对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标准予以细化。
(六)落实新污染物管控要求,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
《综合名录》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
三、名词释义解读
《综合名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所做附注基础上,补充或细化了名录中的相关名词或规定的解读释义,共计 15条,以统一对《综合名录》的认识,减少歧义或误解。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建立污染影响类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异化分类管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厦门实际,我局制定了《
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