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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军火防真枪,算不算违法?

新华网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1-04 11:36

正文



没有鉴定的“玩具枪”,足以让做小本生意的大妈身陷牢狱之灾。但如果是法院拿到网上拍卖,又会出现怎样的后果呢?


网上拍卖:玩具枪内还含一包“BB弹”


记者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看到,新县法院在2016年10月30日和12月28日,分两次拍卖了25支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

  

新县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中,这些玩具枪除了“CYMA-P.661B模型枪”的起拍价为30元一支,其余的玩具枪起拍价均为15元一支。


目前,上述两场拍卖均已结束,成交价最高的为一支“穿越火线M2015-3模型枪”,起拍价15元,最终以205元成交。

  

拍卖公告发布的标的物照片显示,部分模型枪外包装上标有“适合年龄18岁以上”、“使用6mmBB弹”、“请勿对准人或动物射击”等字样。记者注意到,在一支包装已打开的“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盒子内还配有一包“BB弹”。

  


目前,新县法院已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上述网拍信息删除。


法官回应:玩具枪只进行了价格鉴定


1月3日,新县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塑料玩具枪,给小孩玩的那种,假子弹,以前也卖过几把,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针对记者提出的法院是否对这些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进行过鉴定,该法官回应称:“没有考虑那么多,光是拿到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了价格鉴定。

  

据了解,“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相关案例

  

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买卖、持有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获刑。

  

据了解,所谓BB弹,是玩具枪常用的子弹,一般用塑料制成,虽非致命枪弹,但发射距离过近也可能使人致残。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是否过低引发了很大争议。

  

20岁小伙袁某是一个资深军迷,据其供述,2014年10月间,他在网上买了10把“M1911”型号的仿真手枪,每支枪还附带一小袋白色BB弹。收货后发现5支枪有质量问题,便以邮寄剪刀配件的名义邮寄给店主,后被确认货物的快递人员发现箱中是5支手枪,立即报警。法院审理认为,袁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邮寄枪支5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邮寄枪支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4年。

  

2016年10月12日晚,天津51岁的赵春华因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打气球而被抓。警方在她的摊位上查获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其中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近年来,全国共发生23起气球射击摆摊案,3人获实刑、17人被判缓刑


网友观点


没有鉴定的“玩具枪”,足以让做小本生意的大妈身陷牢狱之灾。但如果是法院拿到网上拍卖,又会出现怎样的后果呢?


网友A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河南法院是不是准备拍卖完当场逮捕买家?


河南法院贩卖军火仿真枪,法官要坐多少年牢?有个少年仅仅邮购就被判刑,天津老太太用玩具枪打气球被判三年半,法官居然顶风公然拍卖,这是和国家刑法对抗的节奏,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最少也是死缓吧!坐等判决。

网友B


该法院是否涉嫌违法?


在该法院看来,这不过是一次正常的网上司法拍卖而已。但如果按照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法院拍卖的这批“玩具枪”,也有因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而被认定为枪支的可能性


如此推开,公开拍卖就有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可能。


相关规章是否具有“隐蔽性”


或许,在制定规则的公安机关看来,“标准”很科学,“鉴定”也没什么难度。但问题是,大多数民众并不清楚这两份“部门规章”,也不了解“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究竟是什么东西。即便是专业性更强的司法机关,也会在实践中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将其作为“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进而摆上拍卖台。由此,更凸显上述规范的“隐蔽性”。


虽说作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对于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并没有依照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认可与执行的义务,也不必就此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规范却足以作用于相对弱势的普通民众,将其置于普遍的危险之下。


定罪量刑不能脱离公众认知


诚然,在定罪量刑中需要专业标准,但其制定必须是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既不能严重脱离于现实中人们的一般认知,也不能大幅增加守法的综合成本。


否则,在实践中,要么是公安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这种违法行为不管,要么就是普通民众甚至是司法机关,因为疏于“守法”,都在这张普罗大网上“触电”。近年来,全国共发生23起气球射击摆摊案,3人实刑、17人缓刑,足以证明此网之密之烈。


何为法治?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一是拥有良法,二是民众的切实遵行。守法固然重要,但良法乃是前提。重回枪支认定标准上,不能把问题总归咎于“守法”一方,更应当反思的是,现行法规与良法之间,究竟还有多大距离,又当如何去弥合。


文字综合华商报、新京报


来源:新华网

编辑:刘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