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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题者李翔教授再谈“借虎杀妻”案例答案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8-27 07:25

正文

作者李翔(已获作者授权),来源:刑事实务,版式:智合LawSchool。


再谈“借虎杀妻”案例题


我本着对刑法学术严谨的态度和司法考试高度负责的精神,“预测”了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科可能出现的重要考点并就此编写了一道案例题,结果竟然“印证”了一些娱乐圈的热点。经新华社、腾讯、搜狐、新浪、网易、凤凰、上海文汇报等社交媒体报道以及“华政青年”、“刑事实务”和“法律读库”等众多微信公众平台推送,其中“刑事实务”公众号阅读了近30万人,竟一时间让我有点“找不着北”。大量信息五味杂陈,有人问我说,他准备结婚,给看看放在啥时间比较合适?有的说,能否给他们新出生的孩子起个名字,将来能保准孩子大富大贵。甚至有人问我啥时候开展“掐指算命”业务?是否需要经纪人?(我说,女的,可以考虑,男的,免谈。)

有一天晚上去饭店吃饭,两个女服务员竟然认出我,其中一个马上说有问题要问我。我说你也是学法律的?她说不是,说她先生最近经常很晚回家,她每次打电话问他,你在哪里啊?对方回答,在外面。你在干什么啊?对方回答,有点事。和谁在一起啊?对方回答,你不认识。什么时候回来啊?对方回答,等一会儿。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她一脸虔诚地问我,这是怎么回事啊?我问她,你先生是做经纪人的吗?她说不是,是做房产中介的。我说那没关系,估计是陪客户去看房子了。

此后,连续几天,我每天上午看《人民日报》,晚上七点准时收看中央电视台一套新闻联播,情不自禁自言自语:“怎么还没有报啊?这敏感度也忒差了点。”我太太坐在边上说:“新华社已经代表了,你总要给奥运会和中国女排留点版面和时长吧?!”我这才若有所思的回答说:“哦,对哦,健儿(含女)们正在为国争光呢哈,应该,太应该了。”但是,太太觉得我有点不太对劲了。第二天早上起来,伸出一个手指问我:“这是?”,我说:“手指。”她啪的拍了我一下脑袋说:“我问你这是几?!”“哦,一。”我回答说。她这才放心的让我去做早餐了。

就在我还沉浸在这“自我膨胀”的“精神自慰”的短暂快感之中时,接踵而来的各种争议和“冷水”搞得我有点措手不及。据说这道题已经“流毒”甚广,并且引起了广泛讨论,争论比较激烈。在我公布参考答案后,尽管我还特别强调了这个答案只是我个人的看法,不是完全绝对的真理,因为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很难有绝对的真理——尽管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掌握着“真理”。但还是引来了很多始料未及的事情。理性平和商榷探讨的有之,鼎力支持力挺的有之,冷嘲热讽的有之,人身攻击的有之……总体上,可能“吃瓜的群众”应该还是占大多数吧。总之是搞得有点“乱”,简直一时间,驴马接吻,鸡犬同眠。但是,我仍然认为,此题的正面的积极的意义是存在的,是主要的。多个省(直辖市)检察院已经发文:“为增强广大青年干警业务学习的趣味,激发钻研业务知识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决定就该案开展案例讨论沙龙活动。”

我想就单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明,我为什么会作这样的预测题和为什么会给出这样的答案?因为不是专门的专业论文写作,所以我暂且既不“引经据典”,也不“长篇大论”,留作以后。现在,我仅仅以一般人能“看得懂”的方式,就“刑法上的行为”做一个简要的回应。(绝不涉及案情中其他任何与司法考试以及刑法问题无关的问题)

请看:有过三年司法考试真题中考察了关于刑法上行为的试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年给出的答案是C。





2012年卷二单项选择题第5题,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其中,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当年给出的标准答案是,A项不选。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3年卷二单项选择题第5题。

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当年给出的标准答案是C选项。

从历年司法考试出题上看,刑法上的行为,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当然,刑法上的行为,更是刑法学研究上的重中之重的问题,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命题把握得非常好,不会去考察那些很偏僻的问题或者法条)而刑法上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就作为的判断而言, 总体上就司法考试来说,以考察“可归责的危险理论”为重心。





不能将任何生活中所说的任何身体的动作(包括语言)都理解为刑法意义上行为。所谓可归责的危险理论认为,只有行为人制造或者增加了刑法上禁止的风险,才能被评价为行为上的行为。如果风险本身是存在的,或者行为人制造的风险非常小,则不可以将其评价为刑法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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