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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0 23:55

正文

一、概述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是指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或者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行为。主要是指对中央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大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的决定等。

  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违纪主体。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2.违纪主观方面。违纪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非故意不构成这种违纪行为。

  3.违纪客体。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

  4.违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置上级的明确指示于不顾,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或者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二、证明该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

  1.被审查人系党员干部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相应组织(人事)部门查阅其干部人事档案,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复制提取其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工资变动登记表;聘用合同;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

  2.被审查人系党代会或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政协全体会议或者政协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免、批准等程序产生职务的,可收集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公报、决议或公告等书证。

  3.被审查人系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可收集人大代表证书或政协委员证书、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公告等书证。

  4.被审查人的职责,可通过其所在单位提取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规定,以及工作分工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

  5.被审查人“前科劣迹”材料,主要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组织处理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书证。

  6.被审查人陈述。

  7、相关证人证言。

  8、其他证据。

  三、证明该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1.被审查人陈述或自书材料,包括被审查人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或者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动机、目的,是否知道其行为违反党内法规,是否知道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等。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四、证明该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包括记载相关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文件、通知等,也包括研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签批文件等。

  2.证明被审查人拒不执行或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的相关证据。包括被审查人陈述或自书材料,其他党员或知情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明被审查人拒不执行或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等。

  3.证明被审查人拒不执行或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的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相关证据,包括被审查人陈述或自书材料、证人证言、相关单位的说明(证明)等材料。

  五、收集和运用该违纪行为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1.证明该行为心理状态的证据,要以证明被审查人具备主观故意为核心。此方面证据,既包括被审查人对其行为的主观认识,也包括能够证明被审查人主观故意的其他证人证言或书证。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2.证明该行为行为特征的证据,被审查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消极对待、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相关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15年10月18日印发)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05年4月27日通过)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2004年9月22日印发)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原文载《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编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3月第一版。P108-P113。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