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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
各位记者朋友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条例》已经正式向社会公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邀请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景和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这方面的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先生,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司长江德元先生,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司长王者雄先生。
下面,先请徐景和先生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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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景和:
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对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真诚的感谢。
医疗器械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创新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公众健康。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医疗器械生产供应体系,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今天,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已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期”。这里有几个数字和大家分享:目前全国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5万多家,经营企业89.7万多家。2019年全国医疗器械主营业收入达到7200多亿元,约占全球医疗器械市场规模的20%。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本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快速涌现,一批跨国医疗器械巨头在我国落地生根,医疗器械产品的可及性不断提升。
目前,全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达13.9万件,备案医疗器械达11.5万件,批准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已达103件。现在有医疗器械标准1791项,其中国家标准227项,行业标准1564项,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0.4%。现有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规章14部,医疗器械技术指导原则345个。全国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达到998家。我们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设立4个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基地,认定27家医疗器械重点实验室,通过这些年的长期努力,医疗器械监管治理体系日益完善,监管和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国家药监局组建以来,坚持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崇高使命,坚持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不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药监部门开辟应急通道,快速批准了一批体外诊断试剂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切实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疫情防控取得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2014年、2017年分别作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面对改革的持续深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从法制层面上深化改革成果、完善制度体系、促进产业创新,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器械的需求。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去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8章107条。修订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优化审批备案程序,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优先审批,释放市场创新活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加强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和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条例》的修订充分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顺应了改革创新的需要,顺应了产业发展的期盼,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新《条例》的最大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字:一是“新”,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机制、新方式,着力提升治理水平;二是“优”,简化优化了审评审批程序,着力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全”,细化完善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的责任;四是“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3月18日,国家药监局已下发通知,组建了宣讲团,对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出了具体部署。人们常说,法,守之则安,用之则治。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坚守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必将再创新局面,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必将再谱新篇章,公众健康权益保障必将再上新台阶。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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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慧娜:
谢谢徐景和先生。下面记者朋友们可以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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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央广记者:
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在这种新形势下,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具体给我们介绍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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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和:
这个问题很好,也很全面,有请王振江局长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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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 王振江: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我简要回答。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与创新发展,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部署。刚才徐局长也讲了,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对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和药监局一起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改革要求,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激发产业创新活力,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安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器械的需求。按照这个思路,结合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的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个问题,或者说修订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鼓励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是引领产业发展的动力,制度创新是产业创新的重要促进因素。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条例》明确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推广和使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一些具体制度措施上,《条例》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了注册程序、提高了注册效率、实施告知性备案制度,科学设置临床评价要求,允许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加强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创新活力。比如,对风险比较低的医疗器械实行告知性备案,也就是说,备案人提交了符合规定的资料后就完成备案,不需要再等几天才批准同意,材料报齐即完成备案。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备案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当然这种备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是说企业备案资料,各方面的承诺要真实、合法,要符合要求,如果一旦出了问题也面临着一些责任,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第二,科学监管,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针对新形势下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的问题与挑战,《条例》从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促进协同监管多个方面入手,着力完善医疗器械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推进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在队伍建设方面,针对医疗器械门类繁多、涉及诸多技术领域等特点,《条例》规定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在监管手段方面,为应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业态,《条例》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手段,规定了延伸检查措施,在必要时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进一步体现了对医疗器械的全程监管。规定了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为医疗器械赋予“电子身份证”,加强从源头生产到临床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以往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多元化监管手段,以更好适应复杂的监管形势。在协同监管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职责分工和信息共享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协同监管,以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提高违法成本,严惩违法行为。《条例》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了对涉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力度的处罚,确保法律责任轻重均衡、过罚相当。
一是对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力度,最高可以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二是加大行业和市场禁入处罚力度,视违法情节对违法者处以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不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等处罚。三是增加“处罚到人”措施,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等处罚。“从严”处罚还不只是这些,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再进一步翻阅条文。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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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社新华财经记者: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总结监管经验,进一步理清了临床评价与临床试验的关系,对临床评价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这方面有什么变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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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和:
临床评价制度是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这次《条例》在临床评价、临床试验管理方面有很多的新亮点,请江德元司长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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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司长 江德元:
谢谢你的提问。医疗器械注册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拟上市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的过程。所谓的临床评价,就是指通过寻求相应的临床证据来确认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以及它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是临床评价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当中通过对受试者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临床评价除了临床试验这样一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等方式,来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
近年来,随着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随着技术审评能力水平的显著进步,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制度不断简化和优化,新《条例》对临床评价制度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对于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安全有效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二是开展临床评价可以采取以下几个路径,包括开展临床试验,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三是进一步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时候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四是优化临床试验审评程序,对临床试验实施由过去的“明示许可”改为“默示许可”。在目前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实践中,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大约只占到整个审评的12.5%;需要进行其他临床评价的,大约占42.5%;而免予进行临床评价的,大约占45%。这一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鼓励创新,更好地满足公众用械需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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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评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中重点提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器械的审批制度,可否介绍一下相关的制度安排以及这样安排出于何种考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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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和:
这个问题继续请江德元司长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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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