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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组织、政府与经济表现:约翰·沃利斯教授讲座综述

金融读书会  · 公众号  · 金融  · 2019-10-21 07:33

正文

编者语:

本文根据约翰·沃利斯John Wallis 教授2019年7月22—2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讲座和研讨会整理而成。此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和《比较》编辑室共同举办,感谢银华基金的大力支持。敬请阅读。

 

演讲人/约翰·沃利斯



在人类社会有记载的漫长历史进程中,绝大部分时间未曾经历持续的高增长。直到19世纪,成长为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那些经济体才开始出现持续的经济增长,这被称为现代经济增长。研究现代经济增长的特征,以及现代经济增长能够持续的原因,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经济体来说意义重大。经济学家对现代增长关键要素的分析从技术进步发展到制度,再由制度发展到政治经济互动。约翰·沃利斯教授沿着政治经济动态互动的研究路径,致力于分析一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互动如何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转型。


01

现代经济增长的出现


沃利斯教授首先论述了现代经济增长的出现。在大多数人类社会和历史中,人均收入都不曾经历持续的增长,有些社会,例如中国,人均收入一直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但是并没有持续增长。图1由经济史学家格里高利·克拉克(Gregory Clark)绘制并被广泛引用,该图显示,在1800年之前,世界各地不曾出现人均收入增长率达到1.5%的时期,而1.5%是发达国家的基准增长率。在1800年之后,世界经济才实现了快速增长,这是经济史中很重要的一个事实。图2给出了欧洲四个国家,即英国、荷兰、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人均GDP增长,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有很多波动,但是总体增长比较缓慢。直到1800年以后,英国和荷兰的人均GDP才开始以1.5%左右的水平持续增长。即使是在那些最富裕的国家,如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和欧洲国家的西方旁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是直到二战后或1950年后,人均收入的长期年均增长率才突破2%(见表1)。由此可见,持续增长是最近这一二百年或者顶多三百年才有的现象。




 19世纪开启的现代经济增长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并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试图从理论上予以解释。目前,对现代经济增长的解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技术进步论,19世纪的经济增长恰好发生在工业革命之际,因此一个自然的解释就是工业革命这样的技术进步推动了经济增长,但是技术进步并不一定意味着一国会发展成为发达国家,更重要的是,技术进步论无法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即技术进步本身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工业革命这样的技术进步发生在西方国家,而没有发生在当时经济更发达的中国,也即所谓的“李约瑟之谜”。于是,第二种解释应运而生,这种解释认为经济增长取决于有效的制度安排,有效的制度可以激励个人对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从而满足增长理论对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的需求,实现经济增长,这就是制度重要论,诺思和科斯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制度重要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有些社会能够产生并实施“好的”制度,而其他社会却不能,因而据此制定的发展政策无法成功实现将好制度从一个社会移植到另一个社会。二战以来,许多落后经济体都曾试图移植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但收效甚微。随后,在制度重要论的基础上,学者又提出了政治经济互动论,致力于从政治和经济相互作用的视角理解现代经济增长过程。具体来说,他们试图回答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能支撑一套有益于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什么样的经济制度会对这样的政治制度起到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


在政治经济互动论中,典型的解释有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的《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以及诺思、沃利斯和温加斯特的《暴力与社会秩序》。《国家为什么会失败》认为,通过代表制或者其他方式,精英阶层将更多阶层的人纳入政治过程,政治系统采纳和实施的经济制度也会随之变得更具包容性。沃利斯教授认为,他们的论证有很强的马克思主义意味。虽然他们在论证中没有区分阶级,也没有最终导致社会主义的必然历史进程,但给出了一个精英与大众相对立的框架。在《暴力与社会秩序》中,诺思、沃利斯和温加斯特采取了一条非常不同的道路。他们认为在每个社会中都有一群“精英”,他们之所以成为精英,是因为他们在组织中拥有的地位。具有强大权势的个人和组织对彼此构成了威胁。在人类历史上的多数社会里,精英们无法达成禁绝斗争的协议,即使达成也往往难以遵守,这种协调失灵造成社会规模小,暴力程度高。为了控制暴力,精英们逐渐就规则(rules)达成协议,这些共同商定的规则(agreed-on rules)就是制度,它们可以创造出经济租金,使精英相互之间的协议变得可信。这些共同商定的规则或者说制度旨在解决政治不稳定问题,而非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诺思、沃利斯和温加斯特将这样的社会称为自然国家(natural state)。如果政治协议取决于那些为强势个人和组织创造特权(或租金)的规则,那么当环境和租金发生变化时,协议将不再有效力,规则也会发生变化。当社会采用“非人格化规则”(impersonal rules),也就是平等对待每个人的规则时,就会开启现代经济增长的进程。以非人格化规则构建组织的社会就是开放准入社会(open access societies)。在开放准入社会,人们可以制定促进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规则。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体系不稳定,而且维持政治制度稳定的最佳方式是操纵经济特权,那么这个社会选择的就不是实施那些促进增长的规则,而是能够确保政治稳定的规则。这导致了发展“陷阱”:那些解决政治不稳定的制度并不是改善经济表现的制度,它们只能在短期内而非长期内提供政治稳定。政治不稳定会导致规则和制度的变动,当规则和政治安排出现变动时,经济增长就难以实现。


02

经济衰减与政治经济互动

在论述政治经济互动如何影响一个社会的经济增长时,沃利斯教授采取了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他认为,当前关于经济增长的研究都太过注重增长本身和增长速度,而忽略了经济衰减。经济增长不仅关乎增长本身和经济增速的大小,从长期看,它是一个有关增长率、衰减率、增长频率与衰减频率的函数。其中,增长率是经济增长时期的增长速率,衰减率是经济衰减时期衰减的速率。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1910—1950年,尽管增长年份的增长率大幅提高,但是由于衰减率的急剧加大与衰减频率的上升,导致这一时期的长期经济表现并没有得到改善。尤其在1950年以后,虽然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这一时期的增长率恰恰是最低的。此后,正是由于衰减率下降幅度大于增长率,同时衰减的频率也有所下降,长期经济表现才有所改善。因此,长期历史数据清楚地表明,发达国家长期经济表现的改善不是增长率较高的结果,而是衰减率和衰减频率降低导致的。



沃利斯教授力图从政治经济互动的角度阐述经济衰减和经济增长。表2和表3展示了经济表现与政治稳定之间的关系,其中,“经济事件”(Economic Events)的频率即经济衰减频率是指经济衰减年份在所有考察年份中所占的份额,也即人均收入降低年份所占的份额;“政治事件”(Political Events)的频率是指政治体系经历变化的年份在所有考察年份中所占的份额,政治体系的变化包括政变、内战、领导权的非正常更替、新宪法的实施、从威权政府向民主政府的转变,或者从民主政府向威权政府的转变,等等。表2利用佩恩世界表的数据,将170个国家按照收入高低分为八组,第一行是22个最贫穷国家的平均数,以此类推,到第八行是最富有国家的平均数。从表2可以看出,收入水平和经济衰减频率强相关,即越贫穷的国家越经常地发生经济衰减;收入水平和政治事件的频率也是强相关的,即越贫穷的国家会显著地经历更多的政治事件。


 

按照1960年与2010年的收入划分相当重要,因为一些处于较低八分位的贫穷国家已经在2010年发展成为较高的八分位,有些国家的变动状况则相反。如表3所示,处于1960年的最低收入八分位的国家包括印度和中国,它们的经济在1960—2010年这段时间内以显著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速率增长。从1960年到2010年,那些收入降低了至少两个八分位的国家,都有着非常高的经济衰减率,它们的经济衰减频率达到了48%或更高。



从表4可以看出,在1960—2010年,超过一半的国家的人均收入以超过2%的速率增长。2010年的七个最贫穷八分位国家表现出高衰减率、高增长率及高衰减频率。除了最富裕八分位的国家以外,在其余七个八分位的最贫穷国家,当它们的经济增长时,增长速率会超过4%,当它们的经济衰减时,平均衰减率超过4%,而且在至少23%的年份里,这些国家的经济在衰减。因此,决定这些国家长期经济表现的因素是增长和衰减的频率。

 


同时,从表4中可以发现,经济不稳定是一个遍布全球的问题,即使最富裕的国家也会面临经济衰减,经济衰减的平均频率是所有年份的15%。在第七个八分位,23%的年份里经济都在衰减,而在第三到第七个八分位间,经济衰减的频率并没有降低。结合表2可以看出,随着收入增长,政治变动的频率稳步降低。在最富裕的国家,政治事件与经济衰减的频率极低,即便以15%的频率持续发生负面经济事件,也不再催生政治事件,政治事件几乎消失。因此,在一个欠发达的或“发展中”的社会,随着精英试图使他们的政治安排和协议更加稳定,收入会随政治不稳定的降低而增加。这可能会促使精英阶层向着更稳定的规则努力,最终制定出公正的非人格化规则和规则实施体制。


但是,正如前文指出的,在大多数仍属自然国家的社会中,经济特权由精英就规则达成协议的政治过程操纵,以创造出可用于稳定政治联盟的租金。但是,租金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将精英联合起来的协议本质上是脆弱的,制度也会随着政治协议的改变而变化。制度的稳定需要精英政治联盟的稳定,但在自然国家,政治联盟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发展中国家大多属于自然国家,对它们来说,控制政治不稳定的最佳方式是操纵经济,通过租金来协调政治稳定。虽然这一方法在短期内行之有效,但是长此以往会增大政治协议破裂的可能性。因为经济结果总是不稳定的,即使在最富裕的国家也是如此,从而依靠经济租金的政治制度安排本质上也是不稳定的。


在开放准入社会,经济体系的开放准入阻止了政治系统对经济利益的操纵,创建组织的权利必须是非人格化的,这就是所谓的“非人格化规则”。它们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政治联盟或政府掌权者的变动不会影响规则制定和实施的方式。虽然规则的确会改变,但是人们并不担心经济不稳定会带来政治不稳定以及制度的变动。因此,在最富裕的国家,经济不稳定和政治不稳定之间的联系已被打破。


简而言之,长期的历史数据表明,长期经济绩效的改善主要是因为衰减的速率和频率的下降,而不是因为增长速率的增加。因此,如何抑制并最终消除经济衰减成为实现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通过对政治与经济体系之间相互作用的分析,沃利斯发现,实现从人格化规则到非人格化规则的转变,建立开放准入秩序,是减少经济衰减进而实现向现代经济增长过渡的根本因素。


03

规则、行为与经济表现


诺思的制度分析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讨论社会制度的有效性,分析经济增长的本质。但在约翰·沃利斯教授看来已有研究混淆了规范与规则的概念,依此形成的制度概念是有缺陷的,无法就社会发展的本质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规则是理解组织、制度乃至整个制度分析框架的核心。约翰·沃利斯教授在批评诺思制度分析范式的基础上,以共同商定的规则为核心重构了制度的概念,分析规则对行为和经济表现的作用。


3.1 规则的重要性


传统制度分析主要从诺思对制度的定义出发,认为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它们由正式规则(成文法、普通法、规章)、非正式规则(习俗、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两者的执行特征组成”。沃利斯认为,诺思的制度分析框架基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区别,这并不准确,将规则和规范都称为“规则”暗含着规则和规范以同样的方式发挥作用,没有准确理解“规则”的内涵。规范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与规则密切相关,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将二者置于同一个分析框架之下。


准确理解规则的概念十分必要,规则的概念与如何定义“制度”密切相关,影响我们对制度如何运作和变化的认识,影响我们认识社会为何以及如何从身份社会向非人格化社会转变。


3.2 制度概念的重构


为了准确刻画规则、制度以及社会发展的本质,沃利斯对相关概念进行重新定义。


(1)规范。规范不是共同商定的结果。规范是“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只要有足够多的人认为某一规范符合个人利益、被融入社会环境之中,而且有足够多的人遵循相同的行为模式,规范就会出现。如果没有行为模式,就谈不上规范。


(2)规则。规则是由社会或者组织之中的部分人共同商定的,组织之中的人不论是否同意都不能影响其创建和执行。规则的规模小到家庭,大到国家和国际组织,不论起源或适用规模如何,所有的规则都是共同商定的。许多共同商定的规则往往没有得到充分的执行,或者根本没有得到执行。在不违反规则的情况下,行为可以与规则的内容不同,这样的规则创建了不需要动用的外部执行选项。


(3)制度。制度是一个社会共同商定的游戏规则及其执行,或者更正式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它们由人类从家庭到国家等组织内部共同商定的规则及其执行组成。


3.3规则的作用


 (1)规则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规则有规定性规则(prescriptive rules)和默认规则(default rules)之分,不同的规则形成人们不同的行为。规定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规则,默认规则是规定人们如何相互联系的规则。在规则环境中,各个组织有各自的共同商定规则,并不要求所有组织中的所有规则彼此一致。只存在规定性规则的环境不会包含不一致的规则,因为规定性规则本身要求一致性和强制性。为了使规则环境(rule environments)包含不一致的规则,某些规则必须是明确的默认规则。默认规则并不总会得到执行,仅在规则适用的人要求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才会得到执行,裁定使用默认规则的场所可以是法院、经理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等。


例如,在美国的建筑行业中,州安全委员会、木匠和劳工工会、建筑公司、木匠和工人“配对”(laborer/carpenter pairs)构成了一个“组织生态”(organizational ecologies)。各级组织对“钉钉子”做出规定,这些不同的规则形成了“规则环境”。虽然工会规则(Union Rules)规定只能由木匠钉钉子,但工人是否“钉钉子”实际上最终取决于一同工作的木匠,木匠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谁来“钉钉子”。在这个案例中,有共同商定的规则,但这些规则并没有遵循,因此是默认规则,这些默认规则能够提升组织及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价值。默认规则在非人格化的规则环境中更有效率。相反,如果这些规则是身份规则,公司就需要掌握所有员工的身份,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远高于不需要知道所有员工身份的非人格化规则。


(2)规则影响经济与政治的互动。制度是“共同商定的规则”,组织采用规则来管理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组织不是制度,是一系列个人关系。社会是一系列组织关系。政府是协调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组织,本质上是协调者而非霍布斯和韦伯认为的强制者。所有组织都制定和实施规则。各组织既有其内部共同商定的规则,也存在于一系列外部共同商定的规则中。社会的制度结构是由一个社会中所有组织的共同商定规则组成的。


所有的经济体都需要规则来运作。产权受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决定了谁可以使用资产、从资产中获益、排除他人使用或出售资产。合同也受到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决定了由第三方(通常是法院,但并非总是)执行的个人承诺。一个经济体运行的好坏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在经济体中运行的规则。如果人们没有产权,他们就不会进行投资,不论是实物资本还是人力资本投资,那么这个经济体就极有可能是贫穷的而且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规则直接影响了经济的运行效果。


理解经济为什么能够增长的一种新思路是思考社会中的集团和组织如何就规则达成协议。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就要思考政治与经济如何互动的问题,即思考政治和经济之间的动态关系,政治体系可以创造什么样的法律和规则,使之可靠地得到执行,这又如何与规则和法律的经济结果相关联。只有能得到任意组织(包括政府)支持的规则,才是组织中的成员愿意遵守的规则。个人可能会发现特定的规则不符合他们的利益,但是整个规则体系却能够使成员受益。这里的“政治”是指组织就共同商定的规则进行集体决策的过程,这里的“经济”是指规则通过影响人们的决策在现实世界中产生的结果。


3.4身份规则与体制性腐败


规则还可以分为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和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概念来源于哈特的著作The Concept of Law)。初级规则是影响和管理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或组织之间关系的规则,如产权保护。有改变初级规则的次级规则,也有改变次级规则的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是制定和改变规则的规则。次级规则规定了谁可以制定规则、制定(或更改)规则的过程、选择规则制定者的过程以及对可制定的规则类型施加的限制。所有组织都有次级规则和初级规则。发达社会和发展中社会的一个显著差异是次级规则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在组织生态和规则环境中,同一项规则在一个层面是初级规则,在另一层面可能是次级规则。在规则环境中,规则“阶梯”可以形象地表示为:次级规则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初级规则……以此类推。


腐败有两种类型,贪污型腐败和体制性腐败。贪污型腐败(venal corruption)是指通过经济操纵政府以获得租金,是经济腐蚀政治的概念。体制性腐败(systematic corruption)是指政府通过创造特权的方式创造租金,政府内部集团通过租金与经济行为人(economic actors)建立联系,再利用该集团对“客户”(clients)的影响控制政府。体制性腐败是政治腐蚀经济的概念,是为了政治目的有意对经济进行政治操控。体制性腐败是制度结构的结果,如果规则是非人格化的,如果政府制定的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那么体制性腐败就不可能发生。


19世纪30年代,美国很多州使用无税财政(Taxless Finance)来筹集资金,州立法机构给私营公司颁发特许经营证,为它们创设特权,同时,这些公司提供相应服务以实现租金的价值,银行业和桥梁修建业都采取了这种做法。到了19世纪40年代,州政府大量债务违约,人们归咎于无税财政导致的经济利益被政治操控。这引起美国人民担心政治派系将利用政治制度创造经济特权,再利用这些特权来巩固政治派系或派系,最终操控政府,人们担心这种体制性腐败会让他们生活在暴政之下。为了避免体制性腐败产生的后果,各州开始修订宪法,包括修改州在借款、特许公司、征税、州政府信贷和州允许通过的法律种类等方面的条款,实施了程序性债务限制(Procedural Debt Restrictions)、一般公司法、禁止私营公司的州所有权等。到20世纪初,所有州都有某种形式的一般性公司法。这些宪法修改旨在限制立法规则操纵经济利益的能力,这是从身份规则到非人格化规则转变的开始。这种转变体现在州宪法这样的次级规则中,从而限制了政府可以制定的规则类型。这不是文化或规范的结果,而是“共同商定的规则”刻意被改变的结果。


非人格化规则对组织价值和效率的影响是立竿见影的。非人格化规则对政治的影响同样明显,当立法制度不再能够通过身份规则直接操纵经济利益时,非人格化规则改变了政治与经济的动态互动,使得政治进程更加稳定。可以说非人格化规则增强了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强化了社会秩序,从而减少了经济“衰减”,实现了经济增长。


04

政府再认识:告别“利维坦”


许多解释民族国家或政府作用的理论框架接受了韦伯或霍布斯的观点,将政府看作单一行动者,其核心特征是强制(coercion)。大多数经济分析也以此为前提,重在评估政府政策对经济的影响。这些分析重视政府的暴力潜能,却无法解释它的来源,也就是暴力如何被组织起来。分析暴力如何被组织起来十分重要,原因有二:其一,制度是否有效并不取决于它是否得到强制执行,而在于它如何影响组织间关系与组织内部关系的价值;其二,若把政府看作单一行动者,将无法解释社会如何从身份规则转变为非人格化规则。沃利斯创造性地将政府看作协调各暴力精英的组织,指出政府的核心特征是协调而非强制,并构造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来分析政府的制度选择,解决了暴力如何组织起来的难题。


4.1 霍布斯与“利维坦”


在对政府进行重新解读之前,沃利斯首先阐明了霍布斯的“利维坦”(Leviathan)概念及其理论逻辑,并指出了其缺陷。


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讨论了人类社会如何在暴力条件下维持秩序。他对人类及人类社会做出三个假设:(1)所有人都是理性的,并以一种对他们来说合理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2)所有人都有各种各样的欲望;(3)所有人都拥有大致对等的暴力潜能(虽然部分个体有较强的暴力潜能,但单个个体无法对抗一群人)。将这三个假设结合在一起,霍布斯得出结论:所有人都不可避免地生活在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当使人们生活在威慑之下的公权力不存在的时候,人们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当中,人人都彼此对抗。


从三个基本假设中,霍布斯进一步推出第一自然法则和第二自然法则:


第一自然法则阐明,每个人都应当是追寻和平的,但为了实现和平,每个人都有权保卫自己。换句话说,所有人都寻求和平,并使用暴力。


第二自然法则阐明,为了获得和平、保卫自身,所有人的理性选择都是放弃部分欲望,也就是有效地放弃他们的自由(就如他允许其他人对抗自己一样),同意利维坦的规则。


每个人都渴望和平,但只有牺牲一些自由(包括使用暴力保卫自己的权利),将暴力使用的控制权交给利维坦,才能实现和平。同时,利维坦只有在提供和平的情况下才拥有指挥国民的权力,若没有国民的合作,他就没有独立强制国民的权力。换句话说,利维坦对暴力的垄断来源于所有人上交暴力潜能的决定。如果利维坦不能提供和平,国民就无须履行服从利维坦的义务。因此,利维坦与国民之间存在相容的激励来履行对彼此的义务。


霍布斯这样描述利维坦的形成及其带来的好处: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采取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不朽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获得的和平与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因为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的授权,他就能运用付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


最终,霍布斯得出三个有关政府最佳形式的结论:(1)强制力对于政府的本质至关重要;(2)规则的可靠执行取决于使用暴力执行规则的可靠威胁,强大的个人和组织同意遵守利维坦建立的规则,这是他们避免自然状态的唯一途径;(3)即使利维坦是一个组织,将利维坦视为单一决策者也是恰当的,实际上,它必须是单一行动者。


霍布斯的社会模型可以用图3表示。其中,外圈代表整个社会,包括社会中的所有个体,实心圆圈代表利维坦。无论政府是一个人还是一个集合体,它都必须作为单一行动者。



霍布斯的理论非常巧妙地定义了政府。但是,即便我们接受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前提和垄断强制力(coercive power)对于利维坦的重要性,他的理论还是不能解释暴力如何被组织起来。因此,他无法告诉我们政府在“提供和平”的假设之外将如何行动。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讨论暴力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而不是把政府当作单一行动者进行研究。


4.2暴力的组织方式与政府


诺思、沃利斯和温加斯特回答了暴力如何被组织的问题,即“自然国家”理论。以简单的“A/B世界”模型为例,A与B领导的组织是具有相近暴力潜能的组织,有彼此对抗的倾向,并各自掌握着来源于特定资源、资产的收益。如果在和平状态下,A与B从各自所在的组织获取的经营收益大于战争状态下的经营收益,A与B就有激励进行结盟以获取租金,即和平状态的收益超出战争状态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各组织成员(a与b)同样有激励维持和平。这就是暴力的组织方式。A与B组成的联盟可称作“支配性联盟”,这一社会被称为“自然国家”。


沃利斯将组织分为两类:一类是黏合型组织(adherent organizations),它的联结机制是成员的内部制度安排和利益;另一类是契约型组织(contractual organization),它利用外部第三方的安排来规制内部制度安排。在“自然国家”中,A与B形成的组织就是黏合型组织,其稳定性来源于有限准入带来的租金;A与B各自领导的组织就是契约型组织,它因第三方支持的存在而更具生产力。支配性联盟的黏合性不代表它不包含规则,恰恰相反,其规则引致了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协调的行为。结合第3小节关于规则的概念可以知道,各组织成员并不一定“遵守”规则,因为规则是否被遵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规则是否带来了成员之间关系价值的提高。

 


在这个模型中,A与B形成的组织就是“政府”。A与B通过使他们各自领导的组织更有价值而提高了自己强制其他人的能力,或者说,政府使精英通过结盟和限制其他组织的进入获得合意的租金,完成了对暴力的组织。政府的本质是“协调”而非“强制”,强制的来源恰恰是通过规则对有暴力潜能的精英进行协调。


当然,在现实中,所有大型社会都是“多中心”(polycentric)的,有多中心的组织生态和规则环境。每个组织,甚至是“工人和木匠”配对,都有能力创造共同商定的规则,这些规则“管理”着他们之间的关系,并提高其关系的价值。“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意味着所有组织都是实际的规则制定者,不同组织之间的规则都相互联系。


因此,政府不是唯一的规则制定者,而是协调社会中强势组织的组织,它有时是达成协议并执行协议的组织。更一般地说,许多规则不是由政府直接执行的,政府的作用是宣布何为规则,公开认可关于规则形式与规则执行的协议。所有社会都存在多个政府,存在多个认可规则的公共源头,而许多规则都是默认规则,不一定被遵守。重要的是,所有的政府都与次级规则紧密联系在一起。


沃利斯将“A/B世界”模型复杂化,用侧视(view from the side)与俯瞰(view from the top)两种方式抽象地看待自然国家,分别如图5A和图5B所示。在图5B的中心有一个或多个黏合型组织(阴影部分),它就是“支配性联盟”。“支配性联盟”一定是政府吗?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理论答案,政府可能不是支配性联盟,也可能在支配性联盟中处于各种位置,如图6所示。



在这些“玫瑰型”世界中,各种配置(configurations)都是共同商定的次级规则的典型,将创建和更改规则的责任分配给社会中的不同组织。在图6A中,虚线内是精英圈,实线圈是由各个组织的领导人不定期组成的政府,因为它公开认可了成员组织达成的协议,包含一系列关于如何创建或更改初级规则的次级规则,但它不是一个暴力垄断组织,暴力潜能仍处于分散状态。在图6B中,由各精英组织的领导人中选出一名有任期的最终领导人,由他来扮演政府的角色。在图6C中,从精英中挑选出执政者,扮演政府的角色。在图6D中,各个部落或组织都有自己的政府,这是个多中心社会。



当然,社会的形态多种多样,政府的类型也远不止这四类。相较于使用现有模型生搬硬套,更重要的是观察现实世界中组织之间、规则之间以及组织生态与规则环境之间的互动和演变,以动态的视角理解政府的角色。


05

从有限准入到开放准入


所有社会都必须处理暴力问题。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个人和组织都积极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以获取财富和资源,而发展的前提是暴力受到抑制。在许多社会,暴力是潜伏的,社会安排可以创造激励机制,让那些强有力的个人彼此协作而不是对抗,从而阻止暴力的使用。


5.1 有限准入秩序及其类型


发展中社会抑制暴力的机制是,由政治体系操纵经济利益以创造租金,从而让强大的组织和个人发现克制暴力的使用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我们把这一组织社会的方式称为有限准入秩序(limited access order)。有限准入秩序是阻止社会组织使用暴力的社会安排,既是政治安排也是经济安排。由这种准入限制产生的租金,构成抑制暴力的激励机制。有限准入秩序解决暴力问题的逻辑对经济发展有着显著影响。限制成立组织的权利,为创造租金而规定的无数特权,必然意味着对经济实施广泛的政治约束。地方性垄断和对经济进入的限制会阻碍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和长期的经济增长。简而言之,有限准入秩序解决暴力问题的方式本身就是发展问题的一部分。


有限准入秩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脆弱型,在这类有限准入秩序的社会里,支配性联盟面对内部与外部的暴力,只能勉强维持自身。永续组织在这些社会难以维系。大多数组织都与其领导层的个性密切相关,而且在支配性联盟里,领导人之间维持着个人关系。二是初级型,在这类有限准入秩序的社会中,与脆弱型有限准入秩序相比,政府已经完善地建立起来。在这样的社会里,正式的政府(更准确地说是一系列政府性组织的集合)通常是主要的永续组织,不过在支配性联盟的框架中往往也存在着非政府组织。精英特权和精英组织与支配性联盟有密切关系,也往往与政府有密切关系。三是成熟型,在这类有限准入秩序的社会中,支配性联盟会支持多种多样的政府内外组织,但有限准入秩序仍然限制政府允许建立并支持的私人组织进入。支配性联盟通过这一方式限制竞争,以创造租金维系自身并抑制暴力。有限准入秩序并不必然从脆弱走向初级,或者从初级走向成熟。事实上,很多有限准入秩序会退步而不是进步,还有一些会在某种类型上维持几十年甚至几百年。而且,一些社会表现为混合类型,与此类似,一些社会陷入暴力并倒退。


5.2 开放准入秩序及其条件


开放准入秩序是由支持开放进入和竞争的制度维系的:既有维持经济进入开放的政治竞争,也有维持政治进入开放的经济竞争。开放准入秩序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政府垄断着潜在的和实际的暴力,垄断合法暴力的组织(军队和警察)受到政治系统的控制,开放准入秩序中可靠承诺是广泛存在的;二是开放准入秩序培育各种经济、政治和社会组织,它们可以自由地成立、调整,从而因应政府政策和变革压力,维护自身利益。


从历史上看,那些发展出可持续的产权与法治的社会,其最初起点是做出可信承诺维持精英的这些权利。后来,随着精英的权利开始被界定为非人格化的权利,把这些权利向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延伸就成为可能。当社会发展出复杂的公共与私人精英组织(也就是开始成为成熟型有限准入秩序),并扩展政府做出可信承诺的范围时,界定和执行法定权利的做法就出现了(North、Wallis and Weingast,2009)。沃利斯等人提出了转向开放准入秩序的三个临界条件,它们是精英之间非人格化关系出现的前提:(1)建立起精英层面的法治;(2)支持永续的公共或私人精英组织(包括政府);(3)将拥有暴力潜能的组织(包括军队和警察)集中在政治控制之下。所有这三个临界条件都与有限准入秩序的逻辑相符,而且在一些有限准入社会里历史性地出现。制定法律、建立法院,是支配性联盟调整精英内部关系的方式。永续组织是限制进入并以更系统的方式创造租金的工具。政府体系对军事力量及其他暴力潜能予以集中控制,就创造了对暴力的垄断,可以大大降低暴力爆发的频率。这三个临界条件结合在一起,就使精英阶层内部发展出非人格化的关系成为可能。有限准入秩序的三种类型之间是渐次变化的区别,而有限准入秩序和开放准入秩序之间的区别是实质性的,而非程度上的。有限准入社会发生变化的历史模式是在脆弱型、初级型和成熟型有限准入秩序三个相互连续的类型之间来回变动,与此不同,到目前为止,历史上完成了从有限准入秩序向开放准入秩序转型的社会没有一个被逆转。


06

延伸性讨论


约翰·沃利斯教授的分析框架不仅推进了制度研究,而且对理解中国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和理论创新的推进,学界对于中国改革的理解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认为中国一定要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不得不为;第二个阶段是要选择更加适合经济发展的制度,并进行制度创新;第三个阶段是开始理解制度选择的缘由以及制度和改革本身的复杂性。基于约翰·沃利斯教授的分析框架,对中国改革的延伸性讨论包括:


第一,重新审视和理解中国经济增长与社会变迁。将视角从增长转移到衰减,将经济衰减速度和衰减频率与影响社会长期可持续变迁的因素相联系,研究中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变迁过程,理解中国经济和政治系统之间的动态互动。


第二,构建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逻辑。一方面,改革开放是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出现的,需要研究这到底是一场偶然的变革还是理性的制度选择;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既有精英的抉择,也是在与底层的互动之中逐渐修正推动的。因此,理解中国改革过程中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时需要注重社会与经济、政治的互动,要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三维的互动。


第三,着眼于中国改革的长期动态过程。中国改革顺利推进,一方面是由于增量改革阻力较小,另一方面是将改革之前的利益受损者加入改革中获取更大的租金和改革红利,经济权利的不断开放提供了各阶层加入改革进程的激励。当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利益集团形成利益刚性以后,如何打破利益集团、寻找新的改革动力将会决定中国的长期经济绩效。


第四,研究协调政治经济系统的路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经济增长率的下降可能对持续增长和政治稳定形成挑战。在此情况下,如何进行适当的制度安排以促进政治经济权利的持续开放,从而与经济的长期增长保持一致,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比较”2019年10月19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王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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