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包括游戏、电影、动漫、网络文学、数字音乐在内的文创产业在我国迅速发展。
《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概览—2015》指出,2014年文化产业增加值为24017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77%,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文化产业的增长速度仍为12.5%,高于GDP7.4%的增长。2011到2014年,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复合增长率为15.6%。其中,游戏产业规模最大,提升幅度较快,五年复合增长速高达33.3%,占总产业规模比例从2011年的24%提升到33%。电影产业从2013年开始,上涨幅度加快,2015年市场取得440亿元票房,电影产业的五年复合增速已达35%。动漫和衍生品市场并行增长,共获得1132亿元产值。网络文学和数字音乐提升幅度不突出,但网络文学作为底层孵化层,后续流转实现的价值较高。
一是需要更广泛的版权保护范围适应产业的发展。比如在投资巨大的体育赛事方面,转播者是否构成版权主体,转播是否构成侵权等,司法界与学术界尚未完全形成统一认识。
二是互联网环境下不断更新的侵权方式需要更有效的保护方式。有数据显示:腾讯近些年监控到的视频侵权链接数量在50万个以上,直接损失几十亿元;数字音乐侵权链接数量达到百万个以上,游戏近三年累计投诉维权侵权下架侵权链接6万多条,动漫达1万条以上。移动视频聚合软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定向搜索聚合技术连接聚合其他公司的优质资源以吸引用户以及网络云盘也被认为是新侵权模式的中心。
除了更为有效的版权保护,“互联网+”时代还需要更为便捷的版权流转机制。
一是网络作品的使用方式和传播途径发生变革。传统的版权流转机制费时长,难以满足“互联网+”时代的传播和创新需求。
二是众多UGC蓬勃出现,普通原创者更在意版权的快速全网变现。随着数字内容和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大量作品被UGC创作出来,没有快速便捷的版权流转机制既难以满足UGC的这种需求,也是盗版大面积发生的原因之一。技术的发展为实现更快捷的流转提供了可能。
我国以行政手段为主不断推动版权保护的强化。首先是系列制度的出台,包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款,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细化版权保护规定。
其次是行政保护监管重点更突出。2010-2014年,国家版权局启动视频网站重点监管工作,加大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力度。2015年“剑网行动”继续开展。版权局针对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网络视频、网络转载、移动APP等监管重点,采取不同方案应对。
图2 剑网行动:国家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活动
第三是行政保护的监管措施不断创新。各地监管部门组织引导重点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责令问题企业限期整改。进一步构建快速有效的“通知—移除侵权”工作机制,对侵权盗版行为迅速核查、移除。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挂牌监督机制,定期联合督办重点案件。
市场自发开始“便捷流转”的尝试。国版交易中心的互联网快速授权平台是一个成功的尝试。该平台以多年积累的“版权印”机制为实现原理,通过海量、微利、快速授权来提高互联网正版内容的传播力,将传播通道变为授权通道,实现对内容的“所见即可用,即用即授权”的一键式交易。
此外,基于“版权印”机制,版权云还提供了一套“物联网复合数字出版整体解决方案”即“一书一印”方案。通过附在出版的图书上唯一的二维码或RFID标签,帮助传统出版行业有效地保护版权,建立交互模式以实现更好的增值服务;同时,也可以便利印制、发行和了解图书行业销售动态,建立更高效的分销管理体系,对销售情况做出快速反应,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出版形态。
版权的有效保护与便利应用并行也是国际趋势。一方面,各国不断通过多种方式注重对版权的有效保护。第一,扩大版权保护范围,如美国1998年通过的《千年版权法》,韩国1986年《版权法》,印度《2012年版权法》等对保护范围的扩大。第二,拓宽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例如美国在DMCA中开启了起诉数字版权侵权的先例,同时还扩大技术保护措施定义——包括渠道控制、秘钥、电子签名等。另一方面,为了促进版权的流转,各国主要采取了六种措施。
第一,通过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保护权利人利益,分享智慧成果。
第二,通过安全港条款(平台责任),鼓励创新的同时也保证公众利益。
第三,允许复制权保护的例外,提高版权的流转性。
第四,拓展强制许可范围,降低交易成本。
第五,加强数字版权的认证和流转,建立统一的版权交易平台。
第六,利用知识共享协议,降低版权授权壁垒。
从我国实践来看,以往更多注重用行政手段强化对版权的保护,在立法的精细化以及惩罚力度方面有待完善;在便利版权应用方面,政府层面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首先,应当对保护范围进行精细化立法。涉及版权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认定的一些新问题在司法及行政保护实践中都有了解决方向,但尚未在立法中体现。例如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云盘的功能和使用的规范和监管,深度链接、内容聚合行为的违法性等问题。立法应当因产业及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版权保护范围。
其次,适当提高司法赔偿和行政处罚的额度。当前司法赔偿和行政处罚的额度都很低。据公开报道,一首歌的赔偿数额在500-2000元人民币之间,相对于诉讼程序的长周期、高费用、低执行,这样的赔偿对于被侵权者来说得不偿失。这种处罚力度仅能伤及盗版者的皮毛,而且所有罚没均收缴国库,被侵权者却得不到相应补偿。
第一,保护范围谨慎扩张的同时,拓展合理使用及强制许可的范围。在国际经验中对合理使用及强制许可等方面的尝试,我国应当充分予以吸收,建议对图书馆使用,包括数字音乐的模式许可等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尝试引入。
第二,探索版权快速流转机制。版权快速流转机制包括版权的快速认定和交易等多个环节。从韩国经验来看,数字认证和交易机制是促进版权快速流转的有效机制。我国要继续探索互联网版权快速许可机制,尝试建立国家版权互联网流通体系,构建互联网环境下的高效、健康的数字版权流通体系,共同培育良性的数字版权生态环境。
第三,推动知识共享协议在我国的应用。2006年5月,知识共享协议(CC)中国大陆项目国际顾问委员会成立。最近几年,CC组织致力于在各个社会领域和地区推广CC理念,与一些网站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合作,还积极参与涉及到教育、科学、文化、艺术等不同领域的会议。建议继续推动知识共享协议在公共政策、教育和文化等领域的使用。
本文作者系“互联网+ 文创”课题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