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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混改的窠臼与药方 | 棱镜·腾讯财经出品

深网腾讯新闻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8-30 09:22

正文

口述:邓峰(北大法学院教授)

撰文:张庆宁(腾讯财经作者)

划重点:

1

“联通的混改只是公司层面的,除了股东多元化、再融资之外,股东层面的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暂未改革;2015年出台的三个官方混改文件,还是有一些倾向性的,比如核心观点是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管资本”的方向转变;”

2

“企业日益竞争的今天,国企在实行高管限薪令,“又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这怎么可能?所以,员工持股可以部分抵销一些限薪导致的激励不足,可以让国有企业在用人政策上多一些选择;”

3

“虽然战略投资者只持有少部分股权,但若想提高联通的经营管理水平,可以考虑把公司的全部控制权、经营权交给对方。原来的国有大股东不妨从直接的管理者,变成幕后的监督者,控制监事会而不是去控制董事会。”



视频:棱镜编辑室  制作:段煜冰


作为本轮国企改革的第一枪,联通混改的样本意义值得剖析。


8月20日,联通发布27条关于混改方案的公告。方案核心共两条,一是出让35.2%的股权给予中国人寿、国企结构调整基金、腾讯、阿里、京东、百度等战略投资者,募集资金不超780亿元;二是核心员工持股2.7%计划,对该计划行权期限,其中对赌业绩要求2020年利润相比2016年增长42.6倍。

 

联通董事会构成拟将进行重大调整。据联通混改香港分析师会议消息,民营部门股东将指派4名成员进入联通董事会,另6名董事由国有部门股东派驻,此外还包括5个独立董事。

 

联通混改是本轮国企混改第一例,样本意义值得剖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中心联席主任邓峰系资深国企改革研究者。他还参与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4日出台)的意见征集。

 

邓峰教授认为,联通混改方案在改革公司层面有所进步,不过暂时涉及2015年三份混改官方文件中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也就是说,暂未实现公司上游股东角色从过去国资监管体制中的“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新加坡淡马锡模式为样本的“管资产”模式的转变。

 

联通的公司治理需要用好战略投资者,并需要在公司治理层面定义并夯实战略投资者的权责。“虽然战略投资者只持有少部分股权,但不妨把全部控制权、经营权交给对方。原来的国有大股东不妨从直接的管理者,变成幕后的监督者,控制监事会而不是去控制董事会。” 邓峰说。


邓峰系资深国企改革研究者,参与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征集。


联通混改未触及国资管理体制

 

张(张庆宁,下同):整体上如何评价联通的混改方案?

 

邓(邓峰,下同):从2015年颁布了国企混改的官方文件以来,这两年的混改动作不大,没有什么太多的亮点。联通的这个混改方案,是一个比较引人注意的案例。总体上说,第一,改比不改强,可能也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作者注:联通系三家电信运营商中经营状况最不理想的企业。比如2016年的财报数据,中国移动的业务收入是联通的2.6倍,经营利润是联通的44倍,自有现金流是联通的27倍。);第二,现在采用的方案,并没有多少新意,历史上都尝试过;第三,这个方案,能够感觉到两个隐藏的特点,一个是这个方案应该是很早,甚至我猜测可能在2015年以前就开始有初步方案和启动相关程序了,只是经过各种行政报批等等的手续,延宕至今出台,第二个,这是一个内部方案,或者说是一个体制内的解决方案,我说的体制内,既包括联通内部的管理者,也包括政府方的国资管理者。

 

张:那先倒过来说吧,为什么这么猜测呢?

 

邓:2015年出台了三个有关国企混改的官方文件。(作者注: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这是本轮国企改革思想的执牛耳者。2015年9月和11月,《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发布。)

 

其中的制度改革设计部分,可以说是最大程度综合了各种意见,有允许激进的改革,比如黄金股,有允许保守的改革,比如完善监事会。但是这次的官方文件,至少从字面上看,核心其实包括两个层面的改革,一个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就是国有企业的股东方,包括股权如何行使的改革,第三个官方文件就是专门针对这个的;一个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公司方的改革。联通的混改只是公司层面的,除了股东多元化、再融资之外,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暂时没有得到改革。

 

那么为什么这次混改要改股东方呢?

 

这首先是因为2007年以后确立了现在的国资委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之后(作者注: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标志),国企通过上市筹集了很多社会资金,一时出现了资金充足的情形,甚至有些舆论认为国企获得了巨大成功。但是几年以后,迅速地出现了许多国企又出现了不景气甚至亏损。当然,这是一个顽疾,从1945年我国从东北地区确立国企制度之后,就是处在不断改革,寻找方案之中的过程。1993年以来的国企改革,其实也不例外。

 

其次,面对这种情况,加上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内在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在上述三个文件出台之前,财政部和国资委对如何改革出现了分歧。财政部并不认可国资委现行的“管人、管事、管资产”模式,并以淡马锡为样本推崇“管资本”模式,国资委则不愿放弃“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全光谱权力行使。

 

在这场争论中,问题的核心其实就是,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束缚太多,表面上原来改革之前批评的“九龙治水”,演变成国资委的“一家独大”,但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受到过度监管被遏制活力的情况。一个行政部门,只能做一些监管的、限制的、否定的、收权的活动,不可能去直接经营管理好公司的事情。而国资委为了保证国有股权对应的国有企业的资产之间的价值对应,就必然要伸手深入到企业内部去做出各种具体的限制。所以,一个行政部门的管理,其实是限制,擅长踩刹车,不会踩油门。而企业管理更需要的是具体情形下的踩油门,想办法激发国企经营活力。

 

财政部门的方案是借鉴新加坡模式,应该由一个专业的负责资产运营的公司来管理股权,并且只需要考虑股权总体上的价值管理,不应当过多介入内部的具体事情。其实我觉得财政部的方案要实现,还需要更多的制度条件,但是比起现在不改的国资委主导的模式,还是要好一些。当然,是否应当采用新加坡模式,也是值得讨论的,但是改比不改强。

 

最后出台的三个官方文件,就综合几乎是各家的观点,什么都提到了,但是还是有一些倾向性的,比如核心观点还是要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管资本”的方向转变,把国有企业改造成更加市场化的,区分了公益和商业两种不同的国有企业。

 

官方文件也提到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改革,主要核心的是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管理体制。董事会中心的管理体制,是我比较早强调的,当然是不是可以适用于国有企业,理论上还可以讨论。但是官方文件主要是集体决策、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层面的核心要点。

 

理解了官方文件的重点,再看看联通混改的方案,就容易看出,现在的方案,主要是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股权相对分散一下,换个角度说就是所谓的“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员工持股”。这虽然也在官方文件中也提到了,但是这两个做法,夸张一点地说,可以说是从1993年开始就采用的,如果你去找199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上一轮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联通的方案也是符合的。

 

所以,现在的联通混改,新意少一些,和官方文件中的核心观念相比,稍远一些。这有几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就是,按照国企改革的审批程序,可能这个方案好几年前就有了,当然这是我的猜测。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更说明现在的国资管理体制需要改革,一个具体方案的变革,花费的时间太长了;第二种可能就是,联通的财务状况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企业内部的动力比较足一些。

 

官方文件出台就经历了差不多两年多的时间,出台以后,到现在一年多动作也不多,可见改革之难。不管怎么理解,联通现在毕竟开始改了,对联通而言,是迫切需要,对制度而言,也算是向前走一步。


员工持股的政策遮掩与效力待考

 

张:联通混改员工持股内容现在好像有些争议,很多人认为半价的定价不合理,你怎么看?

 

邓:这个问题得分几个层面来说。

 

首先谈一谈员工持股计划为何成为当下的热点,这有一些吊诡。当出现了国有企业不景气的时候,财政部提出的方案是走向淡马锡模式,这是改革股东方;国资委有什么办法呢?改革股东方,首先就得改国资委,国资委提出的解决国企竞争无力的方案,尤其是某些国资委的干部,就是采用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在混改文件中并不是一个重点方案,但是在混改官方文件出台之前,被各级国资委炒得很热,混改官方文件没有怎么强调,但是这两年混改实施中,又似乎成了混改的主题。这就是我常常说的,写到文件中的东西和执行中的东西,常常会发生偏离。我在前年的《财经》年刊上发表过一个文章,《国企改革的理论困局和道路展望》,就指出了这一点。

 

但是国资委推行员工持股也是有些遮遮掩掩的,在混改文件出台之后,2016年8月左右,国资委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允许国企三级以下的公司,可以以不超过1%的比例搞员工持股试点。联通混改的比例是超过这个比例的,按理说,这和国资委的文件不一样。不过,按照我国的经验,应该是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我猜联通的方案应该是在国资委文件出台之前。

 

接下来,员工持股能够作为一个解决国有企业活力,提高效率的方案吗?

 

从理论上来说,我并不否认,你总是可以找到一个两个的个别企业,通过员工持股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但是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全局式的、制度化的解决方案,并不可能发挥作用。员工持股并不是将所有股权卖给员工,国资委的文件也限制在1%的比例,从实施方案上看,也就是一个长期奖励的作用。

 

熟悉国有企业历史的人,都知道以前的南斯拉夫在铁托时期曾经搞过一个“社会自治企业”的模式,员工不仅可以分红,更决定重大事项,这个模式是失败的。我们在1980年代也尝试过承包制,本质也是向员工让利的一种方案,如果那个制度成功,就不会有公司制改革了。如果员工持股是大比例的,那么就和南斯拉夫模式、合作社没有太多区别。

 

1990年代的时候,这个方案也提出过,结果我们国家推行过一阵“股份合作制”,就是员工持股的变种,现在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概念了,可是,国资委的不应该不知道的。如果员工持股是小比例的,甚至是1%以下,和承包制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员工所有,不仅仅是中国尝试过,许多西方国家也尝试过,但是你可以看到这种模式并没有成为一种主流。

 

不过呢,员工持股作为提高效率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可能不行,但是可以部分解决一些分配问题。我们知道,现在的国有企业,包括各个公共部门都在采用限薪政策,这种限薪可能更多是出于其他目的考虑的,但是在企业日益竞争的今天,低薪想留住人的话,是远远不够的。“又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怎么可能。所以,员工持股可以部分抵销一些限薪导致的激励不足,可以让国有企业在用人政策上多一些选择,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可能是有意义的。

 

如果是作为分配意义上的员工持股,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则中其实有很多障碍的。中国法上的员工持股,和其他国家在具体制度规则设计上相差比较远。这就又让我又想说一下,如果国资委觉得员工持股应当作为一个方案,那么应当积极推动公司法等等制度的改革才行,搞点真的员工持股。


战略投资者的权责定位与赋权建议

 

张:引进战略投资者,在联通这个案例中,也会改组董事会,也是改进公司治理吧。

 

邓:引进战略投资者,也得分几个层面来说。

 

首先说,引进战略投资者也不是什么新政策,甚至我国也曾经大规模采用过。国资委制定规则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不适用于金融部门。周小川主政银行系统改革的时候,大概在2005年开始,曾经在各个银行采用了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改革方案。其实目的很简单,就是希望引入国际上管理经验比较优秀的银行,用他们的管理经验来提高中国的银行管理水平。但是结果是什么呢?这些战略投资者最后在中国的银行陆续上市之后,把手里的原始股变现,最后被迫退出了这些银行,而且都是溢价退出的。

 

这其实就出现了一个核心概念问题,什么是“战略”投资者呢?

 

银行业改革的时候,战略投资者,一开始是指,引入帮我们改善管理的人,可是结果变成了来分红的人。为什么呢?实际发生的情形是,当时的社会舆论在某些经济学家的鼓吹下,将国有资产流失放在了其他改革目标之前,银行开始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后,原来的国有股东生怕国有资产流失,通过派出董事,修改规则,增加程序等等手段,不让战略投资者来分享控制权力。甚至有些银行,对30%的战略投资者股东,只让渡50个中等职位给别人。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希望别人帮助你改善管理,但是不给人家权力,生怕自己吃亏。

 

最终,战略投资者的“战略”意义就发生了改变,趁着上市赶快出让了自己手中的战略股份。这反而又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因为如果这个战略是分享收益的话,为什么不给国内的其他企业呢?

 

所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关键是理解什么是“战略”。假如一个战略投资者得到了30%的股权,应该让渡多少比例的控制权给它?我们知道,公司的一个核心特点是,股权是可以不断分散的,但是控制权是不能分散的。所以,要想战略投资者有“战略”意义,应该将100%的控制权交给它,让它去管理,而国有大股东,应当成为监督者而不是具体管理者。也就是应当纵向切割控制权,而不是按比例去分,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分的。这样的战略投资者,才是有战略的。

 

希望引入长期持股的战略投资者,这是联通的说法,这个理解是不够的。表面上,加入的几家企业,都是相关产业的公司,甚至可以获得几个董事会席位,可是并不能改变控制权在原股东手中的情形。长期持股的说法,和战略投资者这个概念对公司治理、权力分配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的要求,似乎还是距离不小。如果不能通过管理能力的提高来提高资本运营的效率,任何人作为小股东都应该有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别人的转让,至少是在语言上这样,那么怎么补偿别人呢?

 

张:这恐怕和联通主业的特点有关系。

 

邓:是的。中国的通信业是非常特别的,一方面,通信本来属于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特性,比如铁塔公司(作者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由工信部通知发起,三大运营商共同出资,联合经营)的设立就是符合这个特点的;但是联通、电信和移动三家又号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竞争性企业。这本来就是存在矛盾的。

 

这个矛盾就会产生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特点。联通等三大运营商都属于供给通讯公共产品的垄断国企,其经营状况还要仰仗于工信部的产业政策。比如联通在3G时代拿到更好的技术牌照,一度风生水起,现在的衰落又与4G政策不利于己关系莫大。

 

当这些管制性垄断国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特征都是由国家部委决定时,企业的效率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游说政府获得政策,甚至说特殊政策特许经营的能力,那么增加战略投资者能够解决这类企业的这种特殊需求吗?如果你的产品、标准甚至具体的商业模式等等都是被规定好了的,那么相互之间靠什么竞争呢?就是平面化的低成本扩张,多设一些分支机构,多增加一些销售人员,多降低一些价格,多采用优惠活动。比如上世纪90年代,联通三家运营商暗战已经演变到动刀剪断对方线缆的程度,最高法院为此专门开协调会,大意是你们再动刀子,我们就启动刑事追责,这才平息事端。

 

联通通过这次混改,引入BAT等民营互联网巨头,后者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乃至在通讯服务领域,都远胜联通。它们能否提升联通的企业活力呢?如果不能根本上改变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资本运营的效率就很难真正提高。这种情况下,又要人家长期持股,不能转让,获得了再融资的钱之后,如果回到低成本平面扩张的方式,拉上了几家产业相同的公司,如果联合起来对竞争对手采用封锁、抵制等不当手段的话,不是没有可能形成另外一种格局的竞争模式的。

 

张:如果国有股东是大股东的话,还是会通过股东会实质性地控制公司的。

 

邓:这就更进一步涉及到《公司法》的改革了。我国的《公司法》属于股东中心主义,也就是股东权力至上,大家也都习惯了这种模式。如果法律规则这样的话,那么除非联通的大股东改变,否则人们习惯于认为似乎大股东行使控制权是理所应当的。我一直主张修订《公司法》,应当向国际标准看齐,除了我国,几乎所有的其他国家《公司法》都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一切事务都应当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而董事,应当是向全体股东负责,不是向某一个股东负责。所有控股股东、董事的不当行为应当得到追责。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大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只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的局面。我想混改最终也会对一般的公司治理提出要求,这是一个内在的逻辑需要。

 

张:联通混改的积极意义是什么呢?

 

邓:积极意义就是当下的,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再融资。联通作为三大运营商当中,经营状况最差的企业,至此获得780亿元的募集资金,财务账目会比较好看,资金充足了可以做很多事情。

 

不过从长远来看,获得资金是一回事,怎么用好资金是另外一回事。包括联通在内的国企当年上市之时,不仅摆脱掉部分包袱,同样募集不少资金,但现在又回到亏损的局面和改革的老路。可以这么说,这些国企并未从骨子里解决资本效率问题。

 

要想提高管理水平,联通的公司治理同样需要用好战略投资者。虽然战略投资者只持有少部分股权,但不妨把全部控制权、经营权交给对方。原来的国有大股东不妨从直接的管理者,变成幕后的监督者,控制监事会而不是去控制董事会。

 

不过,如果回到混改的大背景,更重要的,还是要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不能只是说,允许一点员工持股就算是完事大吉了,而是要积极推动各个层面的变革,从站在搞活搞好企业的角度出发,甚至要有先改革自己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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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镜·腾讯财经出品 | 第152期

运营编辑:范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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