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申报指南》旨在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包括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程序、注意事项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申报主体
本指南的申报主体为在青浦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实体型企业或社会组织,从事影视拍摄、制作、发行等,且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观点2: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和各类补贴、奖励等的专项材料,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表、基础材料、记账凭证清单、记账凭证(含购置合同、购置发票、银行回单)、房产证等。
关键观点3: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要先在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和附件,准备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街镇(区属公司)审核,最后报送至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
关键观点4: 注意事项
政策适用方面,同一影视作品的同一扶持条款仅限一家企业申报;申报材料需符合要求,例如纸质申报材料需采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胶装成册等;最后是不予扶持的类别,包括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等。
关键观点5: 联系方式
提供了受理时间、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方便申报单位进行咨询和提交材料。
正文
为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关于
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2022年7月—2023年12月在青浦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实体型企业或社会组织,从事影视拍摄、制作、发行、放映以及剧本创作和影视新业态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经济效益;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诉讼、仲裁,无被调查案件,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
(2)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m2,出租部分按百分比核减;
(4)记账凭证(含购置合同、购置发票、银行回单);
(1)在青浦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3年(含)以上;
(4)记账凭证(含3年以上租赁合同、2023年度房租发票、银行回单;租赁合同应体现企业和房东间的完整租赁链,租赁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相同,房租发票内容需核减物业费);
(2)在青浦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含)以上;
(3)开办费发生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
(4)记账凭证(含购租房合同、发票、银行回单以及开办费相关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开办费不含购租、土建、装修及纳入资产部分的费用,自领取营业执照起至开票日上月止);
(6)验资报告或投资款银行进账单等企业实缴资本证明。
(1)招商主体为在青浦注册登记的企业、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
(2)所招企业须从事影视产业,2023年在青浦新设立(或迁入青浦);
(3)影视产业营收≥100万元的所招企业至少缴纳1人社保;影视产业营收<100万元的所招企业至少缴纳20人社保。
(3)招商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
(4)所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3年度开票清单;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缴纳社保证明;2023年度及申报截止日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2023年度影视相关经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
(5)企业影视跨界融合发展企划书(含2023年度)。
(1)2023年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
(2)2023年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
(5)活动方案、备案、通知、参加名单、媒体报道、照片视频等规模和影响力证明材料;衍生产品的开发授权、简介、样品以及版权、专利、奖项等成果。
(1)落户青浦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
(2)2023年期间在青浦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
(6)活动方案、备案、通知、参加名单、媒体报道、照片视频等规模和影响力证明材料。
(2)2023年底前建成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或影视服务机构、基于云计算架构的服务平台或关键性公共服务平台(非升级类项目);
(4)项目总投入不含土建、办公场所购租和开办等费用。开发费用含设备及委外开发费用但不含研发工人工资。
(5)验资报告或投资款银行进账单等企业实缴资本证明;
(6)软著、专利等项目成果和软件平台第三方测试报告;
9.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补贴、10.补强影视产业链短板补贴
(1)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2023年底前完工并投入使用;
(2)总投资额不含土建、办公场所购租和开办等费用。
(5)软著、专利等项目成果和软件平台第三方测试报告(如有)。
11.存量房产资源改建补贴【该补贴不作为房产合法依据】
(1)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
(5)街镇(区属公司)出具的存量房产资源证明、改建证明及用途证明。
(1)2023年度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作品内容积极健康,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较高;
(3)在青浦取景≥3处或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3分钟。
(6)含有完整影视作品及相关视频片段(可辨识青浦城市影像、片尾青浦取景地名单)的U盘。
(1)文学作品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
(2)文学作品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
(4)版权交易在2023年期间,申报资金时持续持有;
(5)获奖证书、领奖照片(视频)、媒体报道等获奖证明材料;
(1)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剧本(小说);
(2)根据剧本(小说)制作(改编)的影视作品已于2023年在主流媒体首映(首播);
(1)申请表(附件1);【编剧(作者)个人工作室或所属公司】
(5)剧本备案回执单、公映(发行、上线备案)许可证明;
(5)《电影剧本备案回执单》《电影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2)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获得发行许可证;
(5)合作投资合同应包含投资比例和投资额,投资额以本出品方实际出资为准。
(2)2023年在央视或主要省级卫视(江浙沪湘京)首播;
(3)2023年在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
(4)发行方为青浦影视企业,分账金额≥200万元(不同平台作品可累加)。
(4)记账凭证(主要视频网站播放分账合同、发票、银行回单);
19.影视作品重大奖项奖励、20.重大奖项第一出品方奖励、21.个人或创作团队奖励
(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已取得公映(发行)许可证;
(2)2023年期间获奖(含提名奖)。奥斯卡金像奖,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奖,“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
(3)主要出品方(排名前三)、个人工作室或创作团队所属企业为青浦影视企业;
(4)制作备案公示表、制作许可证、公映(发行、上线备案)许可证明;
(5)获奖证书、领奖照片(视频)、媒体报道等获奖证明;
(6)个人(团队)与所属工作室(企业)隶属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薪资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
(1)2023年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3)剪辑、声音、调色、特效等后期制作项目在青浦制作;
(4)后期制作费≥500万元,以本出品方实际投资比例确定。
(4)记账凭证(包含投资比例和投资额的合作投资合同,备注作品名称及制作类别等的后期制作合同和发票,银行回单);
(2)青浦区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的企业,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
(4)记账凭证(备注作品名称及制作类别等的后期制作合同、发票,银行回单);
(1)影视作品2023年期间获得国际、国内制作类重大奖项;
(2)青浦区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的企业,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
(4)记账凭证(标明工作量参与比例和后期制作费的后期制作合同、备注作品名称及制作类别的发票、银行回单);
(6)获奖证书、领奖照片(视频)、媒体报道等影视制作类获奖证明;
(4)记账凭证(首映活动系列合同、发票、银行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