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陶女士因被朋友潘某在网络借款时填为紧急联系人并留下手机号码,不断收到平台发来的催债短信及陌生来电。陶女士将潘某诉至浦东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潘某向陶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陶女士撤回了起诉。法官强调了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不同,以及未经同意预留他人信息可能构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陶女士因朋友潘某的行为不断收到催债短信和陌生来电。
陶女士的朋友潘某在网络平台上借款时,将陶女士列为紧急联系人并留下了她的手机号码。因此,借款平台向陶女士发送了催款短信和电话。
关键观点2: 陶女士将潘某诉至浦东法院。
由于频繁收到骚扰短信和电话,陶女士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她决定将潘某起诉到浦东法院,要求潘某删除和停止使用她的个人信息,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关键观点3: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帮助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潘某向陶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陶女士撤回了起诉。法官强调了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不同,以及未经同意预留他人信息可能构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
关键观点4: 法官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解释
法官指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信息虽未达到私密信息的程度,但结合已可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属于个人信息。借款人未经同意预留他人信息为“紧急联系人”信息,是对被填写人知情同意的一种侵犯,构成了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权而非隐私权侵权。
正文
因被朋友在网络借款时填为“紧急联系人”并留下手机号码,陶女士不断收到平台发来的“催债”短信及陌生来电,不堪其扰的她将对方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日前,浦东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促成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2024年1月份,陶女士收到内容为“你在平台的租赁订单已超期3天,请收到本短信后2小时内处理您的订单月供……”的短信。起初,陶女士以为只是收到了“垃圾短信”,并未放在心上。谁知,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她仍旧不断收到“潘某,你已严重逾期,请立即还款!”“支付平台长时间逾期涉嫌恶意逃废债”等类似内容的信息,甚至不时有陌生来电打过来催债。
短信和电话中提及的潘某,是陶女士一个久未联系的“朋友”。早在2018年,通过一位初中同学,陶女士与潘某结识并互相留了手机号码。似乎是发给潘某的短信,怎么一直往自己这里发呢?于是,她赶紧联系潘某询问,得知
确实是潘某在网络平台分期借款购买手机,并在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紧急联系人”一栏填写了陶女士的号码。
因潘某没有及时还款,借款平台就向陶女士进行了催款。陶女士要求潘某赶紧与平台联系,停止向自己催款,却得到了“不用管,你给他屏蔽就行了,跟你不会产生任何关系和影响的,放心。”的答复。
平台的催款电话和催款短信仍在继续,陶女士怎能“放心”得下,无奈的她将潘某起诉至浦东法院。
陶女士诉称,
由于频繁收到平台的短信和电话骚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已受到严重影响。潘某冒用其姓名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姓名权,未经她同意泄露其电话号码的行为,则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陶女士遂请求法院判令潘某删除和停止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潘某则辩称,
其取得陶女士的姓名和电话等个人信息系对方自愿提供,并非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将陶女士登记为紧急联系人并不会必然地导致信息泄露,故不存在侵害陶女士个人信息的事实。此外,催收电话和短信来自平台而非潘某,且平台发送催收短信的频率也在合理范围内,故不存在陶女士所述的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为帮助陶女士尽快摆脱困扰,推动案结事了,经法官做大量工作,
双方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潘某向陶女士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陶女士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信息虽未达到私密信息的程度,但相结合已可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属于个人信息。借款人未经同意预留他人信息为“紧急联系人”信息,
属于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对被填写人知情同意的一种侵犯,
违背了被填写人处理个人信息的初衷,且不具备其他合法性、正当性基础,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权而非隐私权侵权。
本案中,陶女士起初将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告知于潘某时,是出于私人社交目的,并非属于将个人信息公开的情形。潘某未经陶女士同意将其填写为“紧急联系人”,
显然违背了陶女士对其个人信息的自决意愿,也应当预见后续平台可能存在的催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