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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PDL-1招募患者3】KL-A167注射液治疗复发或难治性结外NK\/T细胞淋巴瘤(鼻型)和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的Ⅰb期研究

临床试验招募信息  · 公众号  · 医学  · 2018-09-20 07:06

正文


1. 试验药物简介

KL-A167 注射液是科伦研发的抗 PD-L1 单克隆抗体,本试验的适应症是 复发或难治性伴 EB 病毒阳性的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鼻型)和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2. 试验目的

考察 KL-A167 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伴 EB 病毒阳性的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鼻型)和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的客观缓解率( ORR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40

4.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 岁,≤ 75

2 经组织病理确诊的复发或难治性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鼻型)( ENKTL )或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B-NHL ),且必须经组织病理确诊为 EB 病毒阳性(组织病理显示 EBER 阳性),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复发、难治符合下述定义: ENKTL :复发定义为经充分治疗达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难治定义为以下任一种情况:当前临床上通常选择的联合化疗方案足剂量使用, 2 个周期后疗效评价为疾病进展( PD ),或 4 个周期后疗效评价未达部分缓解( PR ),或 6 个周期后疗效评价未达完全缓解( CR )。足剂量:不低于相应年龄段标准剂量的 25% B-NHL :复发定义为经至少一种含利妥昔单抗的方案(单用或联合化疗药物)足剂量充分治疗达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难治定义为经至少一种含利妥昔单抗方案(单用或联合化疗药物)充分治疗未获缓解,或治疗期间 / 充分治疗结束 6 个月内疾病进展。足剂量:不低于相应年龄段标准剂量的 25% 。充分治疗:指按病理类型和疾病分期要求,完成至少一种含利妥息单抗的联合化疗足周期治疗;或利妥昔单抗单药治疗按 375 mg/m2 每周一次注射至少 4 次。治疗期间进展:诱导治疗期间进展的,则利妥昔单抗联合化疗治疗至少完成了一个周期;或利妥昔单抗单药治疗至少完成了一个周期。维持治疗期间进展的,则要求至少完成了一剂注射

3 采用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量表评分为 0~1 分,预计生存期≥ 3 个月

4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 NEUT# )≥ 1.0 × 109/L ;血小板计数( PLT )≥ 50 × 109/L ;血红蛋白浓度≥ 7.0 g/d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总胆红素( TBIL )≤ 1.5 × ULN ;对于有肝脏病灶的患者, ALT AST 5 ULN ;对于有肝脏病灶或者 Gilbert 综合征患者, TBIL 3 × ULN c) 肾功能:血肌酐( Cr )≤ 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 CCR )≥ 50 mL/min (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 1.5 × 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正常上限 10 s e) 促甲状腺激素( TSH )在正常值范围内;若 TSH 异常,游离三碘甲状腺原

氨酸( FT3 )、游离甲状腺素( FT4 )需在正常值范围内,且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 TPOAb )、甲状腺球蛋白抗体( TgAb )、促甲状腺激素受体抗体( TRAb )均为阴性

5 首次给药前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 4 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 6 周以上),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姑息性放疗、既往使用过经 CFDA 批准的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者需治疗结束 4 周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者需停药 12 周以上,并且所有在治疗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已稳定并且恢复到入排标准水平或≤ 1 级的毒性( NCI CTCAE 5.0 版)

6 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 6 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

7 可以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5. 排除标准

1 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 KL-A167 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2 有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且 5 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原位宫颈癌,原位胃肠道粘膜内癌,原位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除外)

3 肿瘤合并有中枢神经系统侵犯者

4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关节炎,自身免疫性的肺间质纤维化、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过敏性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和 / 或进行医学干预的过敏性哮喘则不能纳入)

5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接受全身性皮脂类固醇激素(剂量 >10 mg/ 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使用局部激素治疗的除外)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并在研究用药前 4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6 并发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或活动性感染)的患者(如:需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等)

7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Ⅱ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 NYHA 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0 mmol/L / 或糖化血红蛋白( HbA1c )≥ 8%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Hg / 或舒张压 > 100 mmHg

8 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9 慢性乙型肝炎( HBsAg 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 HbcAb )阳性而 HBV DNA 滴度超过正常检测值上限;或慢性丙型肝炎血液筛查阳性( HCV 抗体阳性)

10 已知有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 )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1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12 既往曾接受过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PD-L2 抗体、 car-T 细胞治疗或其他针对免疫调节受体制剂的药物治疗

13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3 级者

14 曾在 6 个月以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15 两周内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或输成分血的患者

16 当前存在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痴呆),影响判断力或影响相关信息收集,或既往确诊癫痫

17 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

18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19 研究前 1 个月内接受过其他药物临床研究者

20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6. 研究者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邱录贵/齐军元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2

江苏省人民医院

李建勇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3

江西省肿瘤医院

双跃荣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4

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刘利

中国

陕西省

西安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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