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验药物简介
KL-A167
注射液是科伦研发的抗
PD-L1
单克隆抗体,本试验的适应症是
复发或难治性伴
EB
病毒阳性的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鼻型)和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
2.
试验目的
考察
KL-A167
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伴
EB
病毒阳性的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鼻型)和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的客观缓解率(
ORR
)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
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40
人
4.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
岁,≤
75
岁
2
经组织病理确诊的复发或难治性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鼻型)(
ENKTL
)或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B-NHL
),且必须经组织病理确诊为
EB
病毒阳性(组织病理显示
EBER
阳性),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复发、难治符合下述定义:
ENKTL
:复发定义为经充分治疗达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难治定义为以下任一种情况:当前临床上通常选择的联合化疗方案足剂量使用,
2
个周期后疗效评价为疾病进展(
PD
),或
4
个周期后疗效评价未达部分缓解(
PR
),或
6
个周期后疗效评价未达完全缓解(
CR
)。足剂量:不低于相应年龄段标准剂量的
25%
;
B-NHL
:复发定义为经至少一种含利妥昔单抗的方案(单用或联合化疗药物)足剂量充分治疗达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难治定义为经至少一种含利妥昔单抗方案(单用或联合化疗药物)充分治疗未获缓解,或治疗期间
/
充分治疗结束
6
个月内疾病进展。足剂量:不低于相应年龄段标准剂量的
25%
。充分治疗:指按病理类型和疾病分期要求,完成至少一种含利妥息单抗的联合化疗足周期治疗;或利妥昔单抗单药治疗按
375 mg/m2
每周一次注射至少
4
次。治疗期间进展:诱导治疗期间进展的,则利妥昔单抗联合化疗治疗至少完成了一个周期;或利妥昔单抗单药治疗至少完成了一个周期。维持治疗期间进展的,则要求至少完成了一剂注射
3
采用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量表评分为
0~1
分,预计生存期≥
3
个月
4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
NEUT#
)≥
1.0
×
109/L
;血小板计数(
PLT
)≥
50
×
109/L
;血红蛋白浓度≥
7.0 g/dL
;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总胆红素(
TBIL
)≤
1.5
×
ULN
;对于有肝脏病灶的患者,
ALT
和
AST
≤
5
倍
ULN
;对于有肝脏病灶或者
Gilbert
综合征患者,
TBIL
≤
3
×
ULN
;
c)
肾功能:血肌酐(
Cr
)≤
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
CCR
)≥
50 mL/min
(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
1.5
×
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正常上限
10 s
;
e)
促甲状腺激素(
TSH
)在正常值范围内;若
TSH
异常,游离三碘甲状腺原
氨酸(
FT3
)、游离甲状腺素(
FT4
)需在正常值范围内,且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
TPOAb
)、甲状腺球蛋白抗体(
TgAb
)、促甲状腺激素受体抗体(
TRAb
)均为阴性
5
首次给药前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
4
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
6
周以上),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姑息性放疗、既往使用过经
CFDA
批准的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者需治疗结束
4
周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者需停药
12
周以上,并且所有在治疗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已稳定并且恢复到入排标准水平或≤
1
级的毒性(
NCI CTCAE 5.0
版)
6
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
6
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
7
可以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5.
排除标准
1
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
KL-A167
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2
有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且
5
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原位宫颈癌,原位胃肠道粘膜内癌,原位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除外)
3
肿瘤合并有中枢神经系统侵犯者
4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关节炎,自身免疫性的肺间质纤维化、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过敏性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和
/
或进行医学干预的过敏性哮喘则不能纳入)
5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接受全身性皮脂类固醇激素(剂量
>10 mg/
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使用局部激素治疗的除外)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并在研究用药前
4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6
并发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或活动性感染)的患者(如:需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等)
7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Ⅱ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
NYHA
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0 mmol/L
和
/
或糖化血红蛋白(
HbA1c
)≥
8%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Hg
和
/
或舒张压
> 100 mmHg
)
8
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9
慢性乙型肝炎(
HBsAg
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
HbcAb
)阳性而
HBV DNA
滴度超过正常检测值上限;或慢性丙型肝炎血液筛查阳性(
HCV
抗体阳性)
10
已知有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
)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1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12
既往曾接受过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PD-L2
抗体、
car-T
细胞治疗或其他针对免疫调节受体制剂的药物治疗
13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3
级者
14
曾在
6
个月以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15
两周内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或输成分血的患者
16
当前存在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痴呆),影响判断力或影响相关信息收集,或既往确诊癫痫
17
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
18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19
研究前
1
个月内接受过其他药物临床研究者
20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6.
研究者信息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
邱录贵/齐军元
|
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2
|
江苏省人民医院
|
李建勇
|
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3
|
江西省肿瘤医院
|
双跃荣
|
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4
|
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
刘利
|
中国
|
陕西省
|
西安市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