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了《针对低价值进口商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通知》,载明自2018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的低价值进口商品将由供应商(销售商品的商户)、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以及再投递商(转运方)代收的方式征收10%的商品及服务税(“GST”)。这是在全球贸易频繁、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澳大利亚税局进行的一次税收制度的调整。
澳大利亚对通过边境流程进口的商品征税的制度建立于传统贸易时期,目前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当前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澳大利亚税局在沿袭对供应商征收消费税传统的基础上,将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商品再投递商(转运方)纳入供应商的范畴内,颁布了针对低价值进口商品税务注册并征收GST的新税收政策,扩大了商品及服务税征收范围。
从2017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税务局已经将向澳大利亚居民消费者销售的进口服务和数字产品(包括在线观看或下载电影、音乐、应用系统、游戏和电子书等)纳入GST征收范围中。
1. 征收对象是低价值进口商品
低价值商品是商品与其运输成本、计税总价等于或低于1,000澳元的商品(香烟和酒精除外)。
2. 供应商模式
低价值进口商品的GST将由供应商向消费者销售或者作出再投递安排时被征收,而不是在实际进口环节由边境管理部门征收。供应商包括:
3. 供应商注册
12个月销售额累计超过75,000澳元的供应商应当通过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的GST系统注册,并按季度完成申报、缴纳税款。
在新税法出台后,向澳大利亚市场销售商品的商户、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和商品再投递商应当及时应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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