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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日本军服作秀,需要补上法律漏洞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26 06:23

正文

作者 | 陈正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国内频频爆出穿日本军服作秀事件。例如,2013年温州女孩穿日本军服庆生,2014年泰山国际登山节一男子穿印有旭日旗图案和“大日本帝国海军”字样的T恤,2015年成都漫展一群青年扮演日军将校,2016年南京燕子矶惊现“日本皇军”练习剑道。这一幕幕闹剧刺痛了公众的爱国情感,虽然受到了强烈的道德谴责,但鲜有被“绳之以法”。

最近,此种情况似乎出现了转机,先是广西宾阳高铁站2名男子因身穿仿侵华日军军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10天,后是上海“四男子穿日军军服在四行仓库拍照”事件中3人被行政拘留、2人被教育训诫。

两则新闻一出,估计大多数公众会拍手称快,毕竟法律终于让正义得到了伸张。但是如果仔细审视,现有法律法规仍有较大漏洞,需要及时打好补丁。

先来看看广西宾阳高铁站事件:

8月13日,2男子因想当“网红”,穿日本军装在高铁站作秀,遭到近300名群众围堵。公安认为2名男子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决定行政拘留10天。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处罚的原因是引发群众围堵,而非穿日本军服行为本身。反过来说,如果不是在公共场所,或者虽在公共场所,但没有激起“众怒”,那么作秀还是安全的。

再来看看上海四行仓库事件:

8月3日22时许,李某等多名“军服迷”穿着仿制的二战日本军服在四行仓库拍照,照片上传QQ空间并被多次转发。

这次虽然也在公共场所,但是夜深人静、偷偷摸摸,现场并没有被群众围堵,仅仅是事后引发网民“围观”。此种情形就很难被认定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众所周知,四行仓库是著名的抗战地标建筑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此穿日本军装拍照,显然给人的“对比感”和“罪恶感”要严重得多。


事实上,上海公安就将事件定性为“为寻求刺激、博人眼球,罔顾民族感情,无视公序良俗……极大地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怀,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与其说这是法律定性,不如说这是道德檄文。


看完估计大家会有些疑问,行为性质到底是什么?

上海公安的通报语焉不详,只是说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至于“有关规定”是哪一条哪一款则没有说明。如此看来,公安虽有“一查到底、严惩不贷”的决心,但是却缺少依法惩处的底气。初步梳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穿日本军服作秀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扰乱公共秩序。治安上有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等。刑法上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但既要求聚众,也要求情节严重。如上所述,如果只是单纯的作秀,估计很难一律认定为“扰乱”。

二是寻衅滋事。治安上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等情形,虽然有“其他”兜底,但作秀似乎难以等量齐观。作秀最接近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是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但是作秀并非就是“起哄闹事”,况且大多数也难以达到“严重混乱”的程度。

三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撇开中国和日本是否属于“民族关系”不谈,单从二战时日本军人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来看,中国人对于日本人的感受,很难说是“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视”。即使被作秀“煽动”了,那煽动的也只是公众的“爱国情怀”。

四是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没有规定。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恐怖主义需要国家来认定和公告。日本军国主义牵涉到中日两国之间的政治和历史问题,中国单方面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显然不大现实。

由此可知,对于穿日本军服作秀本身,现有法律法规缺乏直接的处罚规定。细思极恐的是:如果群众正义感爆发,群情激愤、围观堵截,那么可以处罚;如果群众麻木不仁,见怪不怪或者视而不见,那么就不能处罚。如此,作秀者的命运就完全掌握在群众的手中,现场或网上只要有人“起哄闹事”,作秀者便“必死无疑”。果真这样,我们还敢拍手称快吗?

因此,对于穿日本军服作秀事件,我们不能操之过急,在处罚之前必须先补好法律漏洞。国家在时机成熟之时,应该适时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将类似“穿日本军服作秀”等严重伤害国民感情的行为纳入法律处罚的范围。对此,德国刑法禁止传播或在公开场合使用违宪组织标志的做法就值得我们借鉴。

最后,剖析“穿日本军服作秀”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始作俑者大多是涉世未深的年青人,动机也是自娱自乐、吸引眼球、标新立异者居多。往小处说是无知作秀,往大处说是挑战底线,如果非得“上纲上线”,那就是亵渎了历史正义和国民感情。希望类似事件能够引起更多公众的重视和反思,更希望年青人不要再搞出类似的闹剧。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