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省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在妇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提到,
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
。目前,包括北京、山东、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省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公假即指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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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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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是2019年2月14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还包括了其他规章内容的修改,
该决定于日前公布施行
。
规定出来之后,网友纷纷担心以后
女性就业是否会越来越困难
↓↓
但其实青海已经不是第一个确认女性“痛经假”的省份,在北京、山东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都已经明确规定这一权益,但是真正落实起来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
在地方,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
十余省份
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痛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
在北京、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
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
。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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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
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
。
在同样实施“痛经假”的陕西,也有报道称,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
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
大家对于痛经假有什么感想呢?希不希望佛山也引进痛经假呢?不如在评论区表达你的看法吧!
部分来源:中国妇女报,人民日报
编辑:罗粤湘
主编:凡德华
责编:冯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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