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GB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中的一项强制性条文,即关于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的要求。文章详细解释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定义、功能,以及该条文背后的考虑因素。同时,文章也探讨了设计师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现状,即一些设计师为避免可能的违规风险,选择对所有照明回路都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尽管这种做法可能不必要且不合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规范介绍及要求
文章介绍了GB55024-2022中的相关规范,强调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需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关键观点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定义和功能
解释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的定义、历史发展和主要功能,即提供故障防护和附加防护。
关键观点3: 规范实施中的挑战和现状
讨论了设计师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图纸漏表达、室内装修灯具调整等问题,以及目前一些设计师选择对所有照明回路都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现象。
关键观点4: 问题的争议性
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认可将所有照明回路都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做法,并引发讨论。
正文
更何况是强制性条文,总有一些强制性条文,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GB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4.5.4条: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 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也称为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简称RCD),在1928年在德国发明,RCD最初的目标是人体或家畜直接接触带电导体的防护,即直接接触防护。RCD发展至今,其主要功能或基础功能是提供故障防护。具有足够灵敏度的电器(即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还可以在其他防护措施失效时,对与带电导体直接接触的人或家畜提供附加防护。 电气通规4.5.4条,该条文要求距地面2.5m 及以下的高度,是考虑,为正常情况下人体可能接触到的高度范围,即"伸臂范围"。为防电击危险,提高安全性,在伸臂范围内安装的正常照明灯具,当采用交流低压配电时,需要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附加防护。《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图示(24DX002-1)有相关表达,如下: 因为该条文是强制条文,设计师在设计周期短的情况下,总有一些图纸漏表达,或者室内装修灯具调整,导致可能存在低于2.5米的情况,经常被审图佬,或者住建部门抽查到,轻则通报批评,重则扣罚诚信分罚款不允许承接项目工作,于是乎,越来越多设计院,不约而同,将所有照明回路都设置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这,完全没必要也不合理,但这却是目前现状下设计师趋利避害的较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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