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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死刑存在,罪犯才会正视自己的罪行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05 09:23

正文

作者张宏伟,原题:正义如何实现?——《与绝望抗争—寻求正义的3300个日夜》读后

“正是有死刑的存在,罪犯才会正视自己的罪行。”——本村洋

本书的作者是日本著名记者和作家门田隆将,记述了1999年4月14日发生在日本山口县光市的一起入室杀人案件以及之后此案历时九年的审理过程。通过对此案件过程的忠实记录,作者试图反思日本刑事法律在战后一直存在的一个不正常现象:以保护人权为目的,过度对刑事被告人(尤其是少年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于刑事被害人及家属权利的忽视,并最终引导读者思索这样一个问题:正义,究竟该如何实现?


案件发生的经过是这样的:1999年4月14日,日本山口县光市,新日本制铁公司技师本村洋的妻子本村弥生和仅有十一个月大的女儿夕夏在家中惨遭杀害。案件很快告破,凶手是附近自来水公司的一名刚刚年满18岁的男子F,因为想要实施强奸,F冒充修理人员进入本村家中,将女主人本村弥生杀害后奸尸,更为凶残的是,为了使十一个月大的女儿不再啼哭,凶手残忍地将孩子头朝下摔在地上,当时孩子并未死亡,醒来后哭着继续爬向已经死亡的母亲身边,凶手于是用随身携带的绳子残忍地勒死了孩子。


可以想见,这是一起多么残忍发指的凶杀案,自己的妻子与女儿被杀,对于作为丈夫与父亲的本村洋来说,无异于天塌地陷一般。


警方由于很快逮捕了嫌疑人,所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本村洋强忍着悲伤,期待法律对凶手能作出公正的裁决,判处F死刑,以告慰自己的妻子和女儿。


但是,很快,本村就发现事情不是他想象的那样“杀人一定要偿命”这么原始简单了。


嫌疑人F被抓后很快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由于他犯罪时刚刚年满18岁,有可能适用日本的《少年法》,于是山口县地检署将F移送到少年法院,这意味着,此案不但有可能开不了庭,甚至会在被害人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消失在一片黑暗当中”。后因本案作案手段异常残忍,山口县少年法院又将案件移送回地检署,这是第一道波折;其次,因为是少年,在涉及案件的报道中,媒体便再也不能使用嫌疑人F的真实名字(这也是本书中一直用F指称嫌疑人的原因),否则甚至有可能被嫌疑人以毁谤名誉而告上法庭。这还不算,作为受害人本村一家,甚至连嫌疑人的出生成长背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等基本情况,在这部《少年法》的层层保护之下,都不可能了解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本村他们受害人一家的情况,无所不能的媒体却可以肆无忌惮地指名道姓公开报道,毫无顾忌。这种状况,无异于在本村原本伤痕累累的内心洒上了一大把咸盐。本村开始质疑,这样的法律,究竟在保护谁的权利?日本在二战后的人权观念大为增强,但是如果仅仅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才当做人权来保护,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这种不满,在一次开庭时,本村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冲突中爆发了出来。当时,本村想要把妻子与女儿的遗像带入法庭,却被工作人员阻止,说无关物品只能暂存不能带入。本村认为让妻子和女儿参加庭审,这是根本无可厚非的事情。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跑去询问法官,是否可以面见本村听取诉求,但却被告知法官没有义务见受害人,也不会做出任何解释。这种答复令本村很难接受,但却在检察官的劝导下以顺利开庭为重,妥协之后,本村用黑布将遗像覆盖后进入法庭。


一审在山口地方法院审理,法官最后以“F犯罪时年纪尚轻,对自己所犯罪行确有悔意,今后应该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为判决理由,判处F无期徒刑。而按照日本的法律,少年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只要坐够七年,就可以假释了。这样的结果,对于本村一家人来说根本不能接受。深陷失去亲人痛苦的泥沼,等来的却是罪犯因为年轻而得到的轻判,这样的打击使本村甚至产生了自杀的念头。他已经对这样的司法制度深深失望,法官不是站在受害人这一边,而是更多地倾向保护那个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甚至法官从来都没有与被害人家属有过哪怕一次的眼神对视。


庭审之后,在记者会上,绝望的本村发出了怒吼:他不再寄希望与司法,只盼望被告人在狱中可以快些释放,自己好亲手杀掉他,为自己的妻子和女儿报仇。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同样不能接受的还有检察官,他也愤愤地表示这种只顾参照以前同样少年犯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而不考虑具体案件残忍程度的僵硬的司法判决是不能接受的,一定不能让这样的判决发生,否则会为以后同样的案例造成更为不好的示范效应。检察官表示一定会帮助本村将案件抗诉到底,并在案件宣判后的第六天即向广岛高等法院提出了抗诉。


同一时期,本村还收到了其他案件同样是受害人家属的来电,邀请他一起组建犯罪被害者协会(即现在的日本全国犯罪被害者协会),共同为保护受害人家属的权利而奔走呼号。在这样的努力下,日本国会内阁提出的包括《犯罪被害者保护法》在内的几部关于受害人权利的法案在国会全票通过,随之带来的变化是越来越多的法院实施了包括允许受害人家属携带受害人的遗像进入法庭、给受害人家属预留足够多的法庭坐席、原本只能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终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等等改变,可以说这样的司法改革,正是和包括本村在内的受害人家属的努力分不开的。


案件进入广岛地方高等法院审理,尽管二审法官个人对本村一家遭遇深表同情,但依据日本刑事法律“罪行均衡原则”和“永山基准”(源自日本永山则夫杀人案,案犯永山则夫为十九岁少年,连续枪杀四人后获判死刑,因此许多涉及少年的刑事案件均以此案为量刑基准,世称“永山基准”),最终还是以“难保被告未有重生之可能性”为理由维持了一审地方法院的无期判决。对于这样的结果,本案检察官选择继续抗诉,在二审判决下达三年零八个月之后,本村得到了案件将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消息。


最高法院在经过被告人辩护律师无故缺席、审判法官因退休而延期审理等波折的审理过程之后,最终宣布原判决作废,发回广岛高等法院重新审理。


被告人F得到了一些日本反对死刑的知名律师的无偿帮助,这些律师们组成了强大的辩护团,并频繁召开记者招待会和案情研讨会,对案件施加舆论。但由于辩护律师们对于被告人F的杀人强奸行为重新进行了匪夷所思地案情编排及解释,令F在法庭上对自己之前的供述全部予以推翻,最终导致了广岛高等法院认为在经过九年之后,被告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严重罪行,毫无悔改之意,所以最终下达了死刑判决。


这个死刑判决来之不易,是本村等受害人家属在苦苦坚持了九年之后才得到的。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听到了自己最终被判处死刑的那一刻,被告人F反而显得异常平静,甚至不同于以往地向法官、检察官、本村一家依次地鞠躬后方才离开法庭,这种表现与这么多年来每一次庭审中他那种无悔意、不在乎的表情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作者在死刑判决下达后曾通过努力采访到了被告人F,他表现的异常平静,甚至说这是一种解脱,因为之前一直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严重罪行,但这一次被判处死刑,他开始反省,开始领悟,并最终开始慢慢意识到自己是犯了多么严重的残忍的罪行。面对这样的一种心理变化,就连作者也开始茫然了,是啊,死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尤其是对那种不思悔改的犯罪者,但是如果因为死刑的原因,方使犯罪者产生了深深的悔意,但是他却再也没有机会去用实际行动救赎自己的灵魂了,这样的情况,是多么吊诡的一个悖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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