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监察委前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监察委、法院、检察、公安、律师等从业群体提供一个相互研讨交流结识的平台,主要包括:相关监察改革资讯、监察委理论研究、监察及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实务,以及涉及上述领域的文学交流。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植物星球  ·  檫木终于开启了这个春天 ·  4 天前  
新华每日电讯  ·  中国最北、又冷又偏的小城漠河,如今“不等闲” ·  3 天前  
新华每日电讯  ·  中国最北、又冷又偏的小城漠河,如今“不等闲”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监察委前沿

【实务】公职人员长期不上班纪委监察委该怎么处理(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

监察委前沿  · 公众号  ·  · 2018-01-27 10:04

正文

来源:纪检监察业务顾问。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 ,不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但工资没 有停发,每月都领取。这种情况能否归类于违反组织纪律或者能否归类为违反廉洁纪律?


答:(一)对旷工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

旷工行为的党纪处分,有两种路径: 一是可以考虑评价为违反组织纪律(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个人去向或者重要事项 );二是可以视情节考虑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其行为可能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注意,对旷工行为的党纪评价,不宜评价为违反廉洁纪律或者工作纪律。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说的工作纪律,不是泛泛的上班迟到早退、旷工等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工作纪律,而是特指在党的工作中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 其他违法行为 ,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 关于旷工的政务处分依据大体有:


1.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注意: 旷工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是被归入违反组织纪律一类。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 [2009]61 号)


第七十四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请注意: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旷工在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总体上是被评价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 第七十四条被放在《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4.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


第一百四十八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请注意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是被放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节(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换言之,检察人员旷工总体上是被评价为违反工作纪律的。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