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金结汇时不能提供发票,怎么使用?
答:资本金结汇使用时,原则上应该提供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法规依据]《 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2、境内某企业计划在境外某国进行直接投资,成立一家子公司,在尚未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情况下,其如需要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应如何办理?
答:ODI前期费用一般汇出的收款人就是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此类前期费用就是用于境外企业先期开拓、运作的。如果先期开拓成功,境内机构应履行境外投资的正常手续,即领取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登记,核定出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总额,再择机汇出除前期费用之外的投资款。如果先期开拓运作不成功,应调回前期费用剩余资金。
当境外企业投资证书尚未颁发时,该境内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操作提示:前期费用的使用有时间限制,即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境外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审核材料:
一、 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理原则:
1.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 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 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 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 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 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 300 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15%的,境内投资者 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法规依据] 《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3、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汇入外币并在境内兑换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收益是否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是否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资金如需汇出,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资金的汇入汇出以及购汇、结汇等操作流程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可通过人民银行代理、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以及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也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挂牌的各品种外汇交易。目前,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暂不能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未来,人民银行将继续研究推动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循序渐进扩大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范围,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要。
2016年5月27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主要内容包括i).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ii).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iii).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2017年2月,《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业务。
[法规依据]《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
今日法询补习班就上到这里啦~知识体系有漏洞没关系,法询金融帮你补习!跨境投融资全体系研修班,8月火热上线!
跨境投融资全体系研修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