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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性总结(干货简明版)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3 08:02

正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微信公众号;作者:王少伟;转自:监察委前沿

原标题:《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纪实:从一开始就把监察权关进笼子》。为了便利重点学习阅读,文章内容有删减。如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公众号处理。


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安排


本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北京市通过统筹安排、整体谋划,做到机构不增加、人员不扩编、级别不提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向主责主业集中


北京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其中纪检监察室17个。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设立的17个纪检监察室中,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1个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同时,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各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信访室等部门发现或受理的相关问题线索,都要移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按程序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还负责对这些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除了上述16个室外,第17纪检监察室是北京市纪委、市监委一个特殊的部门——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因为,转隶前,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市追逃办成员单位,承担着涉嫌职务犯罪和行贿犯罪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任务,并负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对外提出、检务合作,以及外方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工作。北京作为首都,各类国际交往很多。北京市检察机关承担的上述职能转隶到市监委后,市监委除了要继续做好市追逃办承担的统筹协调、服务督促工作外,还要承担具体案件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逃追赃和防逃衔接工作。


在机构编制配置向监督执纪一线部门倾斜的同时,市纪委、市监委还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了专门的信息技术保障室,进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


与北京市纪委、市监委一样,北京各区着力配强主业部门力量,增设纪检监察室并实现监督、审查分设。


二、监察体制改革中加强了内部监督


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部门职能,把监察权力从一开始就关进制度笼子。通过设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干部监督等部门,确保内部流程运转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这个关键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构建“防火墙”,严防“灯下黑”。


三、多措并举做好转隶人员融合工作


为尽快推进队伍融合,北京市监委一成立,全员培训的方案就上了市纪委常委会,并决定“第一时间”“全员参与”“脱产培训”的工作方案。通过培训,实现队伍从‘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的转变。


例如:北京西城区纪委在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伊始,便从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部门分批次抽调部分人员到区纪委相关部室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和人员融合。此外,还专门挑选一些参考性强的重点线索,交由纪委干部与转隶干部一起查办,在实战中检验工作能力,加强工作磨合。


四、转隶完成后履职及办案工作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力,并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


北京市、区两级监委自成立以来,积极稳妥适用相关措施,除勘验检查外,12项措施中的11项均已付诸实践


截至目前,已对9个案件的9名涉嫌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


其中1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衔接非常顺畅,此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的制度探索


试点工作启动时,北京市委明确提出,抓紧完善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监督、调查、处置等配套规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要加大研究力度,特别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留下的空白,既做好先期设计,又加强实践探索,使监察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先后制定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逐一规范了监察委员会12项措施的审批流程,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其中,《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受中央纪委和北京市委的领导,对中央纪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市监察委员会决策机构为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此外,北京市在原有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的基础上,还研究制定《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暂行办法》《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两个文件,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线索移送的范围,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以及司法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职务违法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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