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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退款”≠不退货,网上“羊毛”薅不得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11-09 09:30

正文

近年来,电商平台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各大电商平台在提升售后服务质量上“各出奇招”,“仅退款”模式应运而生。但个别消费者却“占便宜”“薅羊毛”,申请“仅退款”,致使商家蒙受损失。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电商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杨某在贾某经营的网店下单DIY模具类商品4件,杨某签收后对商品不满意,在未与贾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了“仅退款”并退款成功。贾某要求杨某退回商品,杨某表示已经将商品扔掉,无法退回。

贾某认为双方应当先确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仅退款”标准。杨某退款后应当退还货物,虽然商品实际售价仅78元,但其恶意“仅退款”不退货的情形,让自己遭受了商品损失和邮费损失,还产生了诉讼成本。杨某则认为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自己才选择“仅退款”,且贾某未及时回复,所以才将商品扔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消费者无论是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杨某在收到商品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且收到了退回的货款,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电商平台并非商品的实际出售或者所有权人,消费者应当将已获退款的商品退回商家。杨某主张贾某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但自认其已将商品扔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杨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杨某已无法将商品退回的情况下,应当向商家支付商品价款。经过法院调解,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承担贾某的货款、诉讼费以及部分材料打印费用,并在庭后立即转账给贾某。

法官心语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王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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