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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影院“偷票房”要被处5倍罚款?盗录者还会被请出场!

银幕穿越者  · 公众号  · 电影  · 2016-11-01 20:15

正文

对虚报瞒报票房的惩处,力度可能进一步加大。昨天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审明确: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五倍的罚款。


穿越者综合编辑


来源:人民网;时光网;京华时报等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三审稿对影院“偷票房”提出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虚报瞒报票房收入的影院,最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此前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


在草案三审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此外,为加强对电影业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草案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根据草案三审稿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草案还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此外,根据草案,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票房造假“违法所得”如何界定?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部分委员对票房造假按倍计罚制度提出疑问:“违法所得”是指什么?

  

杨卫委员说,草案三审稿规定,违法所得要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统计数据不真实,很难确定违法所得是多少。


如果一部电影虚报了一千万的票房,这一千万是他的虚报额,这里的“违法所得”是什么?对这种情况,应该选择更合适的语言来表达。

  

姚胜委员也认为,“违法所得”的提法值得斟酌,其中可能有多报的也可能有少报的,但其所得可能都是合法的。

  

姚建民代表提出,对票房造假,只做原则性规定就可以了。

  

吕薇委员提出,对虚报票房误导观众,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规解决,比如,多报了收税就是了,如果少报了税务部门可以查偷税漏税;如果做虚假广告,有广告法。草案二审稿特别强调要如实统计电影收入,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还是一个短期的问题?“其他行业也会有类似的情况,我认为这不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里面的内容。”



编剧摄影也要德艺双馨

  


杨卫委员认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这条规定不全面,实际上电影从业人员不光是演员和导演,还有编剧、摄影等等,对他们也应有德艺双馨的要求。

  

所以建议“演员、导演等”这五个字加一个顿号也可以不要了,即建议改为“电影从业人员应该坚持德艺双馨”。

  

吕彩霞委员建议,将“坚持德艺双馨”改为“努力达到德艺双馨”,因为德艺双馨比一般的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等是一个更高的追求目标,必须通过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艺术奋斗才能达到。

  

姚建年委员建议,对一线演员片酬过高的问题应当加以重视,尤其是对片酬标准的制定、片酬的管理、片酬收入的税收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并且加入本法。



网络电影应该纳入监管

  

孙志军委员建议,网络电影应该纳入法律。目前,网络电影发展速度非常快,据不完全统计,去年网络电影400部左右,今年1至9月份已经达到2000部。绝对数量和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传统电影,影响也迅速扩大,都是有故事情节、有导演、有编剧、有演员的电影。

  

孙志军说,目前的网络电影很大一部分成本低、制作粗糙,其中黑帮打斗、恐怖、封建迷信、校园暴力、同性恋、软性色情等噱头,通过片面渲染社会阴暗面,赚取点击率的不在少数,存在负面影响,社会广泛关注,业界也反响强烈。


网络电影与本法所称的电影在技术上并无本质差距,有必要列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规范。就市场公平机制来说,传统电影必须获得公映许可证方可在影院放映和传播;网络电影自审自播,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对守法拍摄的影院电影也是不公平的。


列席会议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尹汉宁也建议把网络电影纳入法律调节的范围。他认为,网络电影现在已经是电影产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播方式之广、受众人数之多,超过了传统的放映方式,一样有内容问题,一样有思想性、艺术性的问题。

  

孙志军建议,在草案三审稿附则部分增加一条:“采用与电影相同方式进行拍摄和制作,专门用于网络传播的网络电影,对其摄制,参加电影节展等活动的管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尹汉宁和龚建明委员则建议,在第2条第2款后面做一些修改,也就是修改“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施公开放映的作品”这句话,改成“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流动放映设备及网络公开放映的作品”,或者“在相应的场所利用放映设施放映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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