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原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居然不知道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就明文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硬逼王林清把2009年最高法已经发回重审,陕西省高院判决后再次上诉至最高法的千亿标的民事案件发回陕西省高院再次重审。今天上午,崔永元放出最高法王林清第三段视频,视频文字版如下:
之前我们院没有一个院领导提出对这个案件关注的,但是到了16年3月份,当时分管我们民一庭的院领导杜万华专委就把我叫去了,叫到他的办公室,问我:“你们合议庭对这个案件是怎么研究的?”
我说:“我们开完庭了以后,在16年的3月,我们合议庭研究了一次,我们认为这个合作勘查合同,我们合议庭一致认为还是合法有效的,西勘院尽管不是他自己的本意,是受政府领导或者是其他的人为的操作的因素,他这种做法肯定是构成违约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鉴于2005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了2005 65号文,而这个文不仅抄送给了陕西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还抄送给了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这个65号文同意了双方探访权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既然政府的行政机关都认可允许双方进行探访权转让,我们的司法局机关更没有理由去否认这种探访权的转让,而且这种探访权也符合我们国家的矿产资源法。”
“所以我们合议庭基本上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内容大概就是三个:第一,合作开发合同有效;第二,西勘院构成违约;第三,西勘院应当把探矿权转让给凯奇莱公司。”
那么杜专委听完我的汇报以后,就做出了指示说:“这个案件,尽管你们合议庭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鉴于这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而且,背后的利益很大,要提交到审判委,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因为你们合议庭一致意见就这么定了。”
当时我就表示同意,我也认为尽管我们合议庭虽然是一致意见,但是呢,提交最高院审理会讨论可能会更慎重一些,把握也更大一些。
那么到了16年的五月份。杜专委又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去说,这个案件周院长有明确的指示,要发回重审,问我个人有什么意见,我说:“作为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我个人肯定是不同意的”。
为什么不同意呢,因为12年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其中就明文规定: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176条早就有规定。这个案件,我们之前09年最高法院已经发回陕西高院重审一次了,如果我们现在再把它发回重审,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个人是坚决不同意的。
杜专委就说:“你保留个人意见,赶紧回去合议,拿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来赶紧报批,16年5月,好像周强院长正好要到英国访问,访问之前这个裁定必须要做出来”。
我回去以后,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就开始草拟发回重审的裁定,这个裁定我还没开始写的时候又接到了杜专委的电话指示,说让我暂缓草拟发回重审的裁定,先等一等,先不要写。
后来才知道,杜专委又有新的指示,要求把这个案件判令不发回了,实体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要解除双方的合同。
我当时又提了反对意见,我说:“这个案件不能解除,解除没有法律依据,一是双方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只要把探访权转让了就行。第二,都没有提结束合同,我们人民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人家当事人不提这个诉求,我们怎么主动去解除呢?”
所以我又提了个反对意见,杜专委听了以后,沉思良久没有说话,那么我就回来了。
之前我们院没有一个院领导提出对这个案件关注的,但是到了16年3月份,当时分管我们民一庭的院领导杜万华专委就把我叫去了,叫到他的办公室,问我:“你们合议庭对这个案件是怎么研究的?”
我说:“我们开完庭了以后,在16年的3月,我们合议庭研究了一次,我们认为这个合作勘查合同,我们合议庭一致认为还是合法有效的,西勘院尽管不是他自己的本意,是受政府领导或者是其他的人为的操作的因素,他这种做法肯定是构成违约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鉴于2005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了2005 65号文,而这个文不仅抄送给了陕西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还抄送给了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这个65号文同意了双方探访权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既然政府的行政机关都认可允许双方进行探访权转让,我们的司法局机关更没有理由去否认这种探访权的转让,而且这种探访权也符合我们国家的矿产资源法。”
“所以我们合议庭基本上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内容大概就是三个:第一,合作开发合同有效;第二,西勘院构成违约;第三,西勘院应当把探矿权转让给凯奇莱公司。”
那么杜专委听完我的汇报以后,就做出了指示说:“这个案件,尽管你们合议庭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鉴于这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而且,背后的利益很大,要提交到审判委,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因为你们合议庭一致意见就这么定了。”
当时我就表示同意,我也认为尽管我们合议庭虽然是一致意见,但是呢,提交最高院审理会讨论可能会更慎重一些,把握也更大一些。
那么到了16年的五月份。杜专委又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去说,这个案件周院长有明确的指示,要发回重审,问我个人有什么意见,我说:“作为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我个人肯定是不同意的”。
为什么不同意呢,因为12年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其中就明文规定: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176条早就有规定。这个案件,我们之前09年最高法院已经发回陕西高院重审一次了,如果我们现在再把它发回重审,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个人是坚决不同意的。
杜专委就说:“你保留个人意见,赶紧回去合议,拿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来赶紧报批,16年5月,好像周强院长正好要到英国访问,访问之前这个裁定必须要做出来”。
我回去以后,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就开始草拟发回重审的裁定,这个裁定我还没开始写的时候又接到了杜专委的电话指示,说让我暂缓草拟发回重审的裁定,先等一等,先不要写。
后来才知道,杜专委又有新的指示,要求把这个案件判令不发回了,实体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要解除双方的合同。
我当时又提了反对意见,我说:“这个案件不能解除,解除没有法律依据,一是双方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只要把探访权转让了就行。第二,都没有提结束合同,我们人民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人家当事人不提这个诉求,我们怎么主动去解除呢?”
所以我又提了个反对意见,杜专委听了以后,沉思良久没有说话,那么我就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