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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堂: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

中国法律评论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8-04 00:28

正文

2018年7月20日至21日,“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在长春召开。


会议以纪念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召开三十周年为契机,回顾并全面系统总结了三十年来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新成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法学范畴研究,将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紧密结合,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本次会议必将成为新时代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进程的一个极为鲜明的学术标志。


经会议主办方授权,本期推送八位与会者的发言,敬请关注!

文章目录
张文显: “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纪念 · 深化 · 对接
徐显明:
面向未来的中国法理学
朱景文:
中国法理学的探索——阶段、地位、问题
付子堂:
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
舒国滢:
从法学范畴的讨论看中国法学的走向
高其才:
建设中国的法理学
沈国明:
建设满足制度创新需求的法学
於兴中:
“法理”的核心思想、关联概念及其规定性


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非常荣幸,今天能够参加纪念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30周年这样一个重要而有意义的学术活动;非常不幸,1988年没能赶上参加那个盛会,当时我还没有拿到硕士学位,但后来一直在学习这次研讨会的成果。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西南政法大学,对当年参加那次研讨会的学者们表示敬意!

昨晚,我认真拜读了1988年第三期《当代法学》。当年提交研讨会的论文共20篇,其中11篇论文的作者今天都到会了。当年那期《当代法学》封三“编后记”里有一句话: “参加研讨会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知名的法理学学者以及近五年来脱颖而出的部分青年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 这些当年“脱颖而出的”青年学者们,今天已经是法学界的大家了!让我们一起鼓掌,对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

我提交给这次研讨会的论文,收在论文集二的第47页至67页,时间关系我就不照着念了。我只讲一下这篇论文的核心观点,即论文摘要的最后一句话: “如果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1978年以来40年的中国法治实践,也正是检验中国法理学40年发展的唯一标准。”

从1978年到2018年,中国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40年风雨历程。在这40年中,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法理学也逐渐地从恢复、重建,走向发展、繁荣。毫无疑问,法理学学科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恢复、发展起来的。


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跳出了新中国建立之初“苏式”法理学的影响,重构了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体系,并经历了由移植西方话语、西方范畴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法理学的过程,中国法理学自身由此实现了从建构到实践的转变。 实践化或者说走向实践,正是中国法理学40年的发展轨迹,也是中国法理学的未来走向。

关于中国法理学学科的恢复重建过程,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理学研究概念的界定,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基本范畴的讨论在新时代肯定仍将继续进行下去,但随着进一步走向实践,在实践走向的指引下,完全可以实现相关概念范畴的定型;


二是法理学研究组织体系的变迁;


三是法理学研究论域的变迁。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法理学的论域十分有限,法理学研究者们的志趣没有充分展现出来,主要是围绕国家与法的理论展开,对很多问题、很多范畴没有进行深入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真理标准大讨论之后,法理学研究论域逐步发生了变化。随着法理学研究体系的变化,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或者说论域逐渐扩大。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关于法的本位、法的价值、法的精神、法制与法治等基本问题的学术讨论越来越多,尤其是1988年6月6日至10日在长春召开的那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可以说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必将载入中国法学发展史册。

关于中国法理学的实践性问题。显明老师早在2008年《中国法学》第六期就曾发表过一篇非常重要的文章,阐明了中国法理学的时代转型和精神进路,认为法理学的使命就在于为一个时代的法律生活建构深广的、一元化的理念世界,以之统摄和承载法律的有序运动;而能够支撑一个时代法律生活的法理,一定是与该时代的精神相契合的。


这实际上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法的精神”,法是时代精神的一种体现。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我们法理学者改革开放40年来不负使命所作出的共同努力,这就是实践。

走向实践,不仅是中国法理学的使命,也是对“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问题的最好回应。

“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法理学基本范畴及其实践互动;


二是法律价值论及相关法哲学研究;


三是法律方法论和司法中心主义——这一点主要是讲,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经历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而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取向正在逐渐超越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视角;


四是法律社会论与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


总体上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当年大家曾说“幼稚的法学、贫困的哲学”等等,现在客观地讲,不能再认为法学还是幼稚的。


回顾这40年的发展,中国法理学走出了一条通向实践的法理学之路。但是,这条实践之路尚未在学界获得广泛认同。今年的《法学评论》第一期上,有一篇青年学者的论文写得非常好,应当引起整个法理学界的高度警醒。这篇论文对迈向法理时代的中国法学提出了一些质疑。


比如说,法理学在中国还存不存在?或者干脆得出了一个论断,就是中国法理学已经死亡!我们要理性地看待这些问题。


一方面,这说明中国法理学事业后继有人、生生不息,青年学者正在后来居上,后生可畏;另一方面,回顾法理学40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确实还必须反思自身的问题。要从不同的角度,反思和回应质疑。


当然,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沿着“走向实践的法理学”这条路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通过回归本土研究具体法治,必须通过包容开放等多种路径,夯实走向实践的法理基础,进而努力引领整个中国法学更好地走向实践。

为此,一要从移植西方到回归本土。


这就是显明老师刚才提到的法理学的本土化问题。在推动中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方面,我们要承担起构建中国法治发展理想图景的使命,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构建中国特色的法理学,或者说构建“中国文化特色”的法理学。


十几年前,有位中国法文化学者曾经提出过一个设想,就是能不能编一本法理学,其中一个西方的引注都不要?他把这叫做“中国文化特色”的法理学。但是,任务非常非常巨大,至今确实难以完成,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二要从左右之争到包容开放。


习总书记说,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才能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因此,走向实践的法理学,与其他哲学与社会科学一样,也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实际,研究中国的问题,努力形成中国特色的法理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三要从宏大叙事到具体法治。


要把法理作为中心主题,引领和倡导部门法学接受法理学的研究成果,研究如何发现、如何提炼法理。今天拿到的论文集《法理学复兴之道》中,十几篇论文写得都非常好。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不仅要求法理学自身走向具体法治,而且还应该以法理引领整个法学研究。只有走向具体法治,才能使中国法理学迎来一个走向实践的新时代。

四要从注重研究范式到注重研究方法。


习总书记去年5月3号讲话,专门就法学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理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炼出标志性的概念、范畴,力求形成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只有如此,才有可能让外国人接受我们中国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才有可能让部门法学的学者认可和自觉接受、运用法理学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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