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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上海证监局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通知(附要点梳理)

IPO案例库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25 22:03

正文

来源:私募工坊


继北京、广东、辽宁、山西等地之后,上海证监局向辖区内各基金经营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对该《办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开展自查。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投资者保护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第130号令, 公布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办法》一经公布即成了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社会及业界的广泛关注,要知道,这可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 “母法”。

如果你还不了解《办法》,不妨先看看私募工坊早前发布的要点解读: 新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落地倒计时


5月24日,上海证监局向辖区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下发通知,要求逐项对照《办法》具体规定,对《办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开展自查,尽快从制度、人员、技术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据悉,此次自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制度 管理 、人员配备、技术设备、对《管理办法》的培训宣传以及投教产品制作等五大方面内容。


1

“制度管理”的检查要点

1、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列明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升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制度的情况。


2、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列明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的情况。


3、其他制度情况,如销售制度中是否存在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等,如有需列明。


4、归纳公司对现行与适当性相关规定的梳理情况,制定修订废止文件的情况,修改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否已正式发布以及是否有进一步修改安排。

2


“人员配备”的
检查要点


1、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部门。

2、专职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人员安排情况和人员数量。

3

“技术设备”的检查要点

1、评估数据库是否已经(或能够按期)建立,功能是否完备,列明具体功能。


2、录音、录像及开展非现场业务的留痕设备是否已经(或能够按期)配备,列明配备情况。

4

学习培训 ”的检查要点

1、是否已开展《管理办法》的内部培训,现场培训、视频培训及其他培训方式的场(次)、内容,培训的总人数。


2、从事适当性管理的工作人员通过何种形式、是否掌握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特别是底线要求,公司的考评方式。

5

投教产品 ”的检查要点

公司在《管理办法》实施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投教产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相关内容附件报送。



《通知》还表示, 各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填写《实施准备情况自查工作底稿》。5月31日前报送相关情况


作为适当性管理的“母法”,《办法》借鉴境外经验和境内实践,首次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构建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分类的体系。通过上述安排,《办法》确定了监管规则制定投资者基本分类作为底线要求、自律组织制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自主确定分类结果的统一而又分层的分类制度,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01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者熟知的资管产品均属此列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02
专业投资者  VS  普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除此之外的都是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总结一下,就是金融牌照持牌机构、经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及其发行的产品;社会公益基金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包括QFII和RQFII);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03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04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05
应了解投资者的哪些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06
重点注意事项


07
常见问答



全国多地监管适当性管理动向一览


近期,北京、深圳、吉林、四川等十几个地区的证监局通过下发通知、举办专题培训会、机构调研等形式,督促私募基金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规定。


北京证监局

5月18日北京证监局向辖区各基金经营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对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开展自查。

事实上,北京证监局在4月份于就下发了“关于辖区 私募基金管理人 认真学习、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辖区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尽快从制度、人员、技术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来源:中国证券报


辽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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