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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罚30万!只因3项违法行为……老板们看看吧!

中国安全生产网  · 公众号  · 社会安全  · 2017-04-12 16:36

正文

一次执法检查


近期,北京市安监局对位于该市昌平区的一家生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私营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多个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并询问了部分现场作业人员,查阅了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资料。


查出多条隐患


通过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 该公司粉剂车间、发酵口服液车间、提取车间存在高温、粉尘、噪声、乙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 该公司未能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 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15名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以上15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企业被罚30万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4月14日前将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经过调查,北京市安监局又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为何被罚


1、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北京市安监局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粉剂车间、发酵口服液车间、提取车间存在高温、粉尘、噪声、乙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此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北京市安监局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未向15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情况。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此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北京市安监局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了15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此违法行为的,由按揭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综合三项违法行为,北京市安监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是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体现。


给企业老板提个醒


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蔑视法律权威,不顾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我们提醒广大企业主,务必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千万别等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到手里后,才知悔改。


素材来源:北京市安监局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新媒体中心

编辑: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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