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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共享单车时,您一定遇过这些情况!

江西法院  · 公众号  ·  · 2018-09-06 09:29

正文

网上有一份调查问卷

关于使用共享单车中遇到过哪些问题

你是说这个?⇓⇓⇓

还是这个?⇓⇓⇓

还是这个呢? ⇓⇓⇓

还有这些!

最近在沈阳

共享单车还伤人了!!!

腾先生家住沈阳市铁西区光明新村小区内,8月18号上午10点,他在小区内解锁了一辆共享单车。因为当天下雨车座上有雨水,腾先生顺手就在车座上划拉一把,没想到,手当时就出血了,被划出了一个近10厘米的大口子。

还有这个,

共享单车车筐载娃,

小孩的脚被绞进前轮!

哭声撕心裂肺,隔着屏幕都觉得痛!


共享单车不是私人单车!

私人占有、破坏将触犯法律!


案审快车

将租来共享汽车变为私人代步工具,在汽车公司工作人员上门追回时,男子拒不还车还叫来同伙将对方打伤。2018年8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违规使用他人的证件注册某公司模范出行APP账号,并于2018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6日使用该公司的共享汽车。期间该公司员工发现该车异常性行驶后将上述账号封停,后被告人吴某剪断车辆钥匙并继续违规占用车辆。同年5月6日零时30分许,公司工作人员熊某、邓某等三人经与被告人吴某联系后来到一小区停车场欲取回上述车辆,期间吴某拒绝归还车辆并威胁殴打熊某等人。后被告人吴某电话联系王某、陈某来到案发现场,三人一起对熊某、邓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熊某、邓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陈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王某、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王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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