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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阻止他人开设“微博课堂”?怎么回事?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24 07:25

正文

编者按:因认为对方使用“微博课堂”作为网站名称,侵犯了其对“微博”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新浪网公司和微梦创科公司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新浪网公司和微梦创科公司认为,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故意将其经营的网站与微博网站相混淆,假借新浪微博的较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进行商业运营,对社会公众造成了误导后果,具有较大的侵权恶意。


  原标题:新浪欲阻他人开设“微博课堂”


  因认为对方使用“微博课堂”作为网站名称,侵犯了其对“微博”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浪网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创科公司),将杭州天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浪公司)及宁波甬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甬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新浪网公司和微梦创科公司表示,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微博课堂”作为其共同经营网站的名称,开展教育信息发布、教育视频课程收费观看及下载、校园平台互动等商业活动。网站中多处将与新浪网公司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微博”等商标完全一致或较为近似的标识进行突出使用,并将“ketang.weibo.com”作为其网站域名,故意设计与微博平台网站相同的网页顶部和底部样式,而且在网站中宣称与新浪微博有较强的合作关系。此外,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还多次以“微博课堂”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参与各类商业活动。


  新浪网公司和微梦创科公司认为,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故意将其经营的网站与微博网站相混淆,假借新浪微博的较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进行商业运营、推广宣传,对商业市场、合作单位、社会公众造成了误导后果,具有较大的侵权恶意,并以此获得了大量的非法经济收益,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新浪网公司和微梦创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案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王国浩)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赵世猛 编辑:吕可珂 石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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