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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丨醉酒驾驶可否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2-04 14:32

正文

司法实践中,曾有醉酒驾驶机动车

但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那么,刑事案件满足何种条件

才能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可否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


1. 醉酒驾驶机动车 但情节轻微 的可被免予刑事处罚 ——欧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判断,应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来认定。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且肇事后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达成被害人谅解的,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4年4月3日(第3版)


2. 突发情况下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吴晓明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系因亲人突发疾病,情急之下才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都较小的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辑(总第94辑)


3. 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对依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直接免予刑事处罚 ——浙江首例危险驾驶定罪免刑案

案例要旨: 人民法院在案件量刑上可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为依据,考察案件的不同情节,对依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直接免予刑事处罚,以实现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危险驾驶案中对犯罪事实、行为性质、认罪态度等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量后认为具有多个酌定从宽情节,系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对被告人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来源: 《浙江审判》2012年第2期


4. 酒后驾驶致人重伤负全部责任的行为人案发后有自首、履行赔偿协议等情节,得到被害人方谅解的,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冉启祥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致被害人重伤,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于案发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 (2016)黔2301刑初236号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人民法院

专家观点


1.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免予刑事处罚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挽救犯罪分子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同样可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条 (编者注:本条指《刑法》第37条,以下简称本条) 包含两层意思: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里的 “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在既“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是指不适用刑事也可达到教育目的,犯罪人已认罪、悔罪等,对其没有判处刑罚必要的。

(2)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的非刑罚方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是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该案件管辖的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以经济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是指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或者其基层组织,依照规章、制度,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开除等。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2. 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不当然作为醉驾案件从宽处罚的依据

切实考虑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认罪、悔罪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黎景全案、孙伟铭案中,犯罪人都表示或者已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从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人民法院才予以考虑,没有判处犯罪人死刑。有人质疑这是花钱买刑。

对此,我们认为, 民事赔偿本身不属于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 ,是刑事案件犯罪人与被害人方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民事赔偿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犯罪人的真诚悔罪, 但是,是否积极地赔偿被害人方,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犯罪人是否确实认识到个人的罪错、是否真诚悔罪。犯罪人基于真诚悔罪态度作出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方的真心谅解的情形,可以作为从宽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 而如果犯罪人没有真诚悔罪,即便赔偿了被害人方,也不宜考虑对其从宽处罚。

(摘自赵秉志著,《当代刑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520页)


3. 对酒驾案件量刑应严中有宽,不轻易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对“酒驾”肇事案件的量刑要做到严中有宽。我们认为, 对于“酒驾”肇事案件的刑罚裁量,应该改变过去一味从宽的做法,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总体上从严掌握。

具体而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不论犯罪人及其家属如何积极赔偿被害人方,都绝不能轻易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而且, 对于缓刑,也应该特别慎重 ,对于罪行较重或者认罪态度不好的犯罪人,即便犯罪人及其家属作了赔偿,也不能随意地适用缓刑;对于此类犯罪的累犯、再犯,可适当考虑从重处罚。

当然, 如果犯罪人确实存在从宽的情节,也要予以全面的考察和合理的衡量。

(摘自赵秉志著,《当代刑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520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加,其条文为:“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 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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