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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又返回,算逃逸吗?

西藏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3-21 16:1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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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与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岑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岑某某不幸身亡,并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前往平桂区某村找其丈夫梁某某,随后李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并与梁某某一同返回到事故现场。

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岑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岑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57万余元。


法院审理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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