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存管银行纷纷要求P2P平台不能在网站上出现关于银行名称的任何字眼。
作者:张纲律师团队
来源:金融法律资讯评论
有已上线华兴银行存管的网贷平台表示,已经收到
华兴银行商务人员
的通知,要求撤下与华兴银行相关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图片、介绍资料等,不得出现华兴银行相关字眼、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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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
存管的部分平台也在网站撤下了相关宣传。
存管银行的这一行为,或许与近期频发的已上线存管的平台爆雷事件有关,有平台过度借存管银行来宣传,对银行带来负面影响。
但张纲律师团队认为,
存管银行的这一要求或违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七条规定。
结合该指引全文,我们认为,该指引要求平台在披露存管信息时应披露存管银行的全称。
2017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七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同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2.1.3项明确规定:
“
资金存管信息:指网贷机构资金存管的银行全称。
”
虽然根据2017年2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
网贷机构不得借存管业务变相背书
。
但我们认为,
银行既作为监督P2P平台的主体
,又作为被金融监管部门监督的对象,在对P2P平台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也
不能忽略了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银行在选择网贷平台合作存管业务时,需要更加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