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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P2P平台不能宣传存管银行名称?我们看看规定先

互联网金融  · 公众号  · 互联网金融  · 2017-09-24 08:00

正文

近日存管银行纷纷要求P2P平台不能在网站上出现关于银行名称的任何字眼。


作者:张纲律师团队

来源:金融法律资讯评论


有已上线华兴银行存管的网贷平台表示,已经收到 华兴银行商务人员 的通知,要求撤下与华兴银行相关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图片、介绍资料等,不得出现华兴银行相关字眼、logo。

上线 徽商银行 存管的部分平台也在网站撤下了相关宣传。

存管银行的这一行为,或许与近期频发的已上线存管的平台爆雷事件有关,有平台过度借存管银行来宣传,对银行带来负面影响。

但张纲律师团队认为, 存管银行的这一要求或违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七条规定。 结合该指引全文,我们认为,该指引要求平台在披露存管信息时应披露存管银行的全称。

2017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七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同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2.1.3项明确规定:

资金存管信息:指网贷机构资金存管的银行全称。

虽然根据2017年2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 网贷机构不得借存管业务变相背书 但我们认为, 银行既作为监督P2P平台的主体 ,又作为被金融监管部门监督的对象,在对P2P平台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也 不能忽略了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银行在选择网贷平台合作存管业务时,需要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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