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周文斌校长“深刻”的反腐败认识是这场庭审的下酒菜,那法官和辩护律师接下来的抗辩过程绝对是庭审的重头戏!
公诉机关指控周文斌在其下属学院开学当天,收受下属所送贿赂若干万元。开庭时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当时人在国外,不具有作案时间。
此时公诉机关气定神闲地播放出一段学院开学当天的新闻报道,周文斌坐在主席台上,推翻辩护人的发言。
你以为辩护律师会吃瘪认输么?
此时辩护人当场指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系新证据,要求休庭商议。
法官合议后回复:“我们合议庭认为它不属于新证据,理由就在这里……”
电光石火间,辩护人愤怒地反驳道:“你认为不是就不是啊,这明明就是一个新证据,你怎么认为它不是呢?你以前见过吗?如果法庭就这样审下去,那就不要审了!
法官
辩护人
法官
辩护人
视频中辩护人与法官庭锋争辩,激烈交锋,唇枪舌战,视频外吃瓜群众留言表示:“辩护人激情热血,反应快速,审判长镇定自信,不怒自威!这段Battle的精彩程度与《中国有嘻哈》不相上下!”
“现在的辩护律师脾气越来越大了!庭审中也敢拍桌子,是梁静茹给他的勇气么?”
后来审判长让法警把辩护人带下去先冷静十分钟,接着又休庭十分钟,最后休庭。
吃瓜群众悻悻然散去,纷纷抱怨:“那你俩当初吵个什么劲儿?”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吃瓜群众的热闹看完了,我们来摆一摆这则视频里的“门道”。
合议庭经过讨论后判断录像不是新证据,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录像属于新证据。
本案中,公诉人用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其指控周文斌在下属学院开学当天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开学当天周文斌人在国外为由,质疑公诉人所举证据。若辩护人质疑成立,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链条瞬间全线崩溃。
在此关键节点上,公诉人出示一段周文斌在现场的录像证据,从证据攻防原则上看,该录像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能够证明直接证据的有效性,属于补强证据证明力的旁证。
这份证据并没有在证据清单上,辩护人事前并不知情,公诉人这招打得辩护律师措手不及。但旁证也属于证据,除非法官决定不纳入审查范围作为定案依据,否则该证据就属于新证据。公诉人的做法有“证据突袭”的嫌疑!
因此,辩护人怒拍桌子符合情理!但辩护人做出此种应激反应,实在不是“刑辩高手”的正确姿势。
麦田里有个守望者,他张开两臂,左右伸展,头顶草帽,矗立在风雨飘摇的田地里,无论晌晴白日,或是满空星斗,他一直保持这个姿势。
在乡下田间,大人们司空见惯,无动于衷;孩子们看见它满心欢喜,胆小的鸟儿见到他却有些害怕,四散逃窜。在久居尘嚣的城市里,很少有人能想起他,无论老少,无论男女只有偶尔在乡下玩耍时,一眼瞥见,才觉得惊喜万分。
他是稻草人,没有姓名,只有身份。若现实社会里,生在不尊重司法权威的环境中,法律只能震慑住胆小的飞鸟,司法权威也不过只是一个稻草人。
在德国,磨坊主拒绝强拆并声称若皇帝强拆便将其诉诸法院,威廉一世闻之大喜:“我的臣民竟然如此信赖法律!”当法律的权威高过君主时,民众自然会将公道寄希望于司法机构。
法治中国的内涵是应当首先尊重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要通过严格遵守和落实法律来实现,司法权威也该如此。司法权威不是专横,不是法院“一锤定音,不容辩驳”,而是主持公道,示民以信,是民众和法律人深予信赖而给予其广泛拥护和尊重。
法律明文规定哄闹法庭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就算律师再气愤,也不能怒拍桌子。
法官让律师庭外冷静十分钟,反思其言行的适当性,符合法理!
本案中,合议庭认定公诉人出具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因而做出不予休庭的决定。
笔者认为此份证据属于新证据,从尊重辩护权的角度来看,合议庭应当准许休庭,留给辩护律师证据准备时间,这样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展示法庭中立公正的形象。
但是为什么在此案庭审中,法官要将庭审继续下去呢?
这体现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根据《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此可见庭审程序的指挥权掌握在法官手里,是否休庭是法官的权力,即使证据再复杂,法官要求辩护律师当庭出具意见,辩护律师怒拍桌案表示反抗的做法显然有失妥当。
辩护律师首先要保持冷静,申请合议庭复议,认定该项旁证系新证据,若合议庭不准,保留意见向院长或上级法院提出投诉。
其次,案子一审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提出有重大程序性错误,请求发回重审。
另外,律师质证时的法庭礼仪也非常重要,对法庭的尊重就是对法律的尊重,对法治精神的尊重,而专业优雅的法庭礼仪是一个刑辩律师成为法庭“质证高手”的有效途径!
冲动是魔鬼,请不要轻易尝试放纵的滋味,若非要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请做好承受法律后果的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