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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诉讼圈、知产宝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浙江某科技公司诉武汉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宣判,并入选湖北高院公布的“2024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事)例”。
该案例是
湖北省首例AI大模型商标侵权案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提供的软件下载服务中,使用与“通义千问”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链接系由原告提供,或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
构成商标侵权
。
随着国内互联网企业纷纷投入到大模型产品研发中,大模型AI被蹭热点、傍名牌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此前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公司注册使用他人“文心一言”AI产品名称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查阅链接:
文心一言被“抢注”为企业字号,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
浙江某科技公司系第6506****号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38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包括云计算、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该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千问”的AI大模型产品,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能够实现多轮对话、文案创作、逻辑推理、多模态理解、多语言支持等多种功能。2023年4月,该公司在其官网正式发布该AI大模型产品进行公测。
同年6月,浙江某科技公司公证取证发现,通过电脑或手机浏览器进入武汉某科技公司经办的网站后,
检索“**千问”,显示多个不同的“**千问app”下载链接。其中部分链接为合集或其他无关软件,部分链接可下载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千问”相同的AI大模型产品,但不能完整体现该产品的全部功能
。浙江某科技公司诉至武汉中院,要求武汉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在其提供的软件下载服务中,使用与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链接系由浙江某科技公司提供,或者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
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AI大模型处于公测阶段,可提供邀请码进行免费体验,但因下载后的AI大模型不能完整体现浙江某科技公司大模型功能,降低了用户体验,对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潜在市场造成了损害。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AI大模型处于测试阶段尚未正式发布的实际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3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本案系湖北省首例AI大模型商标侵权案件
,通过打击假冒AI大模型商标引流行为,保护了AI大模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在强化新类型商标侵权司法保护上的做法有一定示范作用。
一是准确确定商标性使用行为
。武汉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链接中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亦构成类似,同时其在网页标题链接、软件名称、软件介绍等处使用的字样,具有标识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法院对商标性使用的准确认定,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正向引导功能,营造了合法、合规的网络经营生态环境。
二是准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
。网站经营者在网络链接中,使用与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宣传推广其他软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和关联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有利于消除企业对侵权的疑虑,鼓励放心投入AI大模型产品研发。
三是准确确定造成潜在市场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不能仅因AI大模型处于公测阶段即否定损害结果的发生。下载后的AI大模型不能完整体现大模型功能,降低了用户体验,对权利人潜在市场造成了损害,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保护了产品研发初期权利人的市场利益,有助于制止利用AI大模型商标引流的侵权行为,为人工智能产业等新兴高科技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原
告
阿
里巴巴达摩院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与被告
1、被告2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
“通义”是阿里大模型统一品牌,相关产品包括“通义千问”“通义听悟”等。达摩院公司、阿里云公司作为相关商标的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对该等商标享有合法权利。被告1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提供“通义千问” “通义听悟” 软件的下载服务,并在网页标题链接、 软件名称、安装后的 APP或插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等处使用“通义千问” “通义听悟” 字样,并设置通义千问下载专区,在专区标题、专区内软件名称、图片等处使用“通义千问” 字样,与阿里云公司、 达摩院公司权利商标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软件系由阿里云公司、达摩院公司提供,或被告1与阿里云公司、 达摩院公司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侵害了阿里云公司、达摩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被告1提供的部分APP系其封装阿里云公司官网链接制作而成,虽然相关APP下载安装完成后最终跳转至阿里云公司官方网站,但阿里云公司、达摩院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正式对外发布相关软件官方APP版本,且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下载后的APP并不能完整体现阿里云公司、达摩院公司涉案软件,且该被诉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用户体验感及阿里云公司、达摩院公司案涉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降低。被告1提供下载的该等APP并非阿里云公司、达摩院公司涉案软件的官方APP,其在该等APP的名称、介绍等处使用案涉标识仍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案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鄂01知民初481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合议庭
|
审
判
长
赵
千喜
审
判员
左
菁
人民陪审员
侯
畅
|
法官助理
|
廖正国
|
书记员
|
张楚维
|
当事人
|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三墩镇灯彩街
1008
号云谷园区
1-2-A
06
室。
法定代表人:蔡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原告: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
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16
室。
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
被告1:**。
被告2:**。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
侵犯原
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
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二、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
司经济损失
200000
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30360
元,共计
230360
元;
三、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
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官方网站
连续十五日发布
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四、驳回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
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
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裁判文书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
2023
)鄂
01
知民初
481
号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三墩镇灯彩街
1008
号云谷园区
1-2-A
06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原告: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
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16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公司)、原告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
与被告1、被告2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蔡文苑,被告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涉案侵权软件,并停止在“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内以“通义”“通义千问”等字样进行宣传,停止虚假宣传行为;2.判令被告1、被告2赔偿经济损失以
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3.判令被告1、被告2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whfeiyou.com)及其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官方网址首页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上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审核确认,刊登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由被告1、被告2承担);4.判令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阿里云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科技公司,面向全球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用户提供服务,致力于让计算和人工智能成为普惠科技。阿里巴巴公司是一所致力于开展基础科学和颠覆式技术创新研究的企业驱动型研发机构,开展包括机器智能等领域在内的创新性技术研究。
二、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享有的合法权益:(一)注册商标。“通义”是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大模型统一品牌,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致力于实现接近人类智慧的通用智能。阿里巴巴公司在诸多类别上申请和注册了多项商标,并将该等商标授权许可给阿里云公司使用,包括第9类65061853、第38类65045694、第42类65061875的“通义”商标。经阿里巴巴公司授权,阿里云公司享有前述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上述注册商标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到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该等注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通义千问”大模型是由阿里云公司与阿里巴巴公司共同运营的一款人工智能工具,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能够实现多轮对话、文案创作、逻辑推理、多模态理解、多语言支持等多种功能。自发布以来,“通义千问”大模型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义千问”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建立了与阿里云公司之间直接、稳定、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通义千问”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被告2持有被告1100%股权,系该公司控股股东。被告1、被告2未经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的软件资源网站“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上架了“通义千问app最新版”“通义千问app官方版”“通义千问官方版”“阿里云大模型通义千问”等多款软件,并提供相关软件的宣传介绍及下载服务,严重侵犯了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被告1通过“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提供涉案软件,并在软件名称、软件介绍等多处使用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注册商标“通义”、商品名称“通义千问”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在多款软件的图标中使用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产品完全一样的标识,攀附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通义”商标及“通义千问”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明显,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涉案软件由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享有的合法权益。(二)被告1在涉案软件的宣传中称相关软件为“官方版”“阿里云官方推出”等,并在软件厂商一栏标注“阿里云”“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事实上,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通义千问”大模型的唯一入口为“通义千问”网站(qianwen.aliyun.com),从未通过任何途径提供“通义千问”App。被告1宣称的上述内容均为虚假信息,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1还在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专门设置“通义千问下载专区”,并设有“编辑推荐”“小编推荐”“下载最多”“最受欢迎”等标签或榜单,对涉案软件进行编辑、整理,积极向用户推广涉案软件,侵权恶意极其明显。被告1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合法权益,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另补充:关于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的盈利模式。该网站不是非营利性网站,而是以软件营销、推广为主要盈利点,网页流量是盈利的基础。现有证据表明,以往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不乏有盗用其他软件图标名义吸引流量的情况。在本案所涉网站网页中,全部设置有推荐其他软件的广告。被告1、被告2攀附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大模型产品声誉,诱骗用户为自己引流的意图明显。
被告1辩称:
1.阿里巴巴公司不是“通义千问”商标权利人和产品开发者,且阿里巴巴公司将“通义”商标授权阿里云公司维权,阿里巴巴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并非本案适格原告。通义千问是以阿里云公司的名义和有关域名对外运营,并无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是产品开发者。2.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
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被告1没有侵犯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商标权。被告1提供的链接是转发阿里云公司官网或第三方链接,是真实的产品链接,被告1并没有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3.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以通义商标作为主张通义千问商标的权利基础,不符合法律规定。通义和通义千问是不同的商标,应当区别保护。被告1网站使用了通义千问的名称,并不是独立使用通义。4.被告1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巨量的网站内容无法做到全部的核实,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和过失,被告1不是所涉内容开发者,未对抓取内容进行虚假编辑、加工或混淆、推荐、置顶行为,且涉案页面内容均是介绍通义千问产品,并未介绍其他产品,可以证明被告1没有故意或攀附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商标推广其他产品实施混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1已于2023年6月17日删除涉案产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通义千问产品是2023年4月开始对市场邀请测试,没有投入正式的商业发行,并且产品并不能直接进入使用,而是需要用户先申请注册账号并审核同意后,才能对通义千问产品进行体验测试。因此,被告1网站即使未经允许,转发产品或从第三方网站转发产品,均不会对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利益构成损害。6.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对通义千问产品进行了有偿宣传,且目前处于测试阶段,被公众知悉的时间不到几个月,没有市场知名度和商品显著性。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依据。7.被告1提供了通义千问的网站链接共6个。涉案链接下载量最多的是21次,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被告1从转发产品中获取流量及收益,不符合事实。虽然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被告1提供的后台数据不予认可,但又拒绝被告1向法院申请后台数据真实性鉴定,应当视为被告1提供的后台数据的真实性,被告1并未从涉案链接中获取任何利益。综上,请法院驳回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2辩称:
1.被告2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2并非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的运营方和相关责任方。从未实施侵害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人。同时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2实施了侵权行为。2.被告2与被告1均属独立运营的法人主体,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员工及经营,不存在混同的情形。两家公司财产分别列支列收,独立核算,
同时被告2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财务体系和每年的审计报告,需要接受证监会监管,与被告1不存在混同的情形。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仅依据被告2为被告1的唯一股东,就将被告2列为共同被告,并请求被告2与被告1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
44组证据:
证据1.通义大模型官网打印页、证据2.域名“aliyun.com”的ICP备案信息打印页、证据3.《通义千问大模型能力测试规则》及《通义千问大模型能力测试隐私政策》页面截图、证据4.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为“通义千问”大模型进行宣传推广的报道打印页、证据5.第三方媒体对于“通义千问”大模型进行宣传推广的新闻报道打印页、证据6.第9类第65061853号“通义”注册商标证、证据7.第38类第65045694号“通义”注册商标证、证据8.第42类第65061875号“通义”注册商标证、证据9.阿里巴巴公司出具给阿里云公司的商标授权与确认函、证据10.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为“通义”大模型进行宣传推广的报道打印页、证据11.第三方媒体对于“通义”大模型进行宣传推广的新闻报道打印页、证据12.阿里云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澄清报道、证据13.域名“cr173.com”的ICP备案信息打印页、证据14.被告1在企查查中的查询结果打印页、证据15.关于恒大高新互联网软件分发业务的新闻报道打印页、证据16.电脑端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关于“通义千问”App的相关页面截图及时间戳、证据17.手机端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关于“通义千问”APP的相关页面截图及时间戳、证据18.“通义千问”相关行业研究报告、证据19.“通义千问”相关合作等情况、证据20.“通义千问”相关讨论、证据21.“通义千问”百度热度指数、证据22.“通义千问”微信公众号搜索结果、证据23.“通义千问”相关媒体、期刊报道等、证据24.“通义”大模型相关行业报告、证据25.“通义”大模型微信公众号搜索结果、证据26.“通义”大模型相关媒体、期刊报道等、证据27.“通义”大模型相关荣誉、证据28.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通义听悟”相关内容的截图及时间戳、证据29.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文心一言、GPT等其他大模型产品相关内容的截图及时间戳、证据30.被告1被诉案件列举、证据31.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相关评价、证据32.恒大高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节选、证据33.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证据34.被告2关于被告1业务内容的答复、证据35.恒大高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节选、证据36.律师费账单、证据37.时间戳费用发票、证据38.“千问”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证据39.授权确认函、证据40.“通义千问”商标注册证、证据41.“通义千问”行业地位相关报道、证据42.“阿里云
云栖大会
”相关报道、证据43.“通义千问”官方APP相关内容、证据44.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通义听悟”相关内容。
被告1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3组证据:
证据1.商标查询页面打印件、证据2、公司邮箱的邮件打印件、证据3.公司网站后台展示的视频(光盘)、6张相关页面截图及2张时间戳。
被告2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5组证据:
证据1.被告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据2.被告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据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告22021年度审计报告及2022年度报告、证据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告1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证据5.被告22023年半年度报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1-3、6-9、13、14、36-40经核对属实,证据16、17、28、29、43-44为时间戳,证据7为照片打印件,证据4、5、10-12、15、18-27、30-35、41-42为网页报道或搜索页面打印件,上述证据与其主张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将另行评判。被告1、被
告2提交的证据与其抗辩主张相关,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评判。
一、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权利商标相关的事实
阿里巴巴公司系第65061853号“通义”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收银机;智能手机;机顶盒;照相机(摄影);电池;眼镜;动画片(截止),
注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7日至2032年12月6日。
阿里巴巴公司系第65045694号“通义”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8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信;计算机终端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
服务;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在线论坛(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7日至2032年12月6日。
阿里巴巴公司系第65061875号“通义”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地图绘制服务(截
止),注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7日至2032年12月6日。
2023年3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出具《授权与确认函》,载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阿里巴巴公司将第65061853号“通义”商标、第65045694号“通义”商标、第65061875号“通义”商标授权给阿里云公司使用,阿里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犯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投诉、
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补偿及依法获得的其他救济。
网站域名aliyun.com的ICP备案主体为阿里云公司。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2023年6月10日访问通义大模型网页(网址:https://tongyi.aliyun.com)截图,该截图中显示:通义大模型,阿里大模型统一品牌,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致力于实现接近人类智慧的通用智能,让AI从“单一感官”到“五官全开”。阿里正式发布“通义千问”大模型,阿里所有产品都将接入“通义千问”。通义千问,一个专门响应人类指令的大模型;下方设置有“申请体验”“使用邀请码”选项。《通义千问大模型能力测试规则》中载明测试提供者为阿里巴巴公司及
其关联公司,《通义千问大模型能力测试隐私政策》中载明测试提供者为阿里巴巴公司。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达摩院、阿里云微信公众号及阿里云微博发布的对“通义千问”大模型进行的宣传报道11篇,包括:2023年4月11日《特别关注|通义千问正式发布》《重磅!阿里巴巴所有产品未来将接入大模型全面升级》,2023年4月12日《阿里巴巴所有产品未来将接入“通义千问”大模型》《通义千问之未来居家场景》《通义千问之未来办公场景》,2023年4月26日《重磅!阿里云核心产品全线降价,大幅提升伙伴佣金,启动千问伙伴计划》,2023年4月28日《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我们在这里》,2023年5月19日《阿里云和通义大模型,成为北京市首批算力伙伴和模型伙伴》,2023年5月29日《通义千问预体验,如何让AI模型应用“奔跑”在函数计算上?》,2023年6月1日《阿里云AI新品“通义听悟”,
开放公测!》等。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达摩院、阿里云微信公众号及阿里云微博发布的对“通义”大模型进行的宣传报道9篇,包括:2022年9月4日《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我们在这里!》,2022年9月9日《创新焕发活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加速》,2022年11月3日《特别关注|达摩院牵头推出AI模型社区魔搭ModelScope》,2022年11月20日《达摩院通义视觉生成大模型》,2022年11月25日《比拼“读懂人话”,阿里AI总分首次超越人类成绩》,2023年2月23日《阿里张勇:全力投入
生成式AI
大模型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好算力支撑》,2023年3月7日《【OpenVI-AIGC系列之通义文生图1.0实战篇】用AI画兔子喜迎新春,AIGC有什么魔力?》,2023年6月16日《让AI更通用的“通义”大模型,来了!》,2023年6月17日《阿里云和通义大模型,成为北京市首批算力伙伴和模型伙伴!》。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
凤凰网科技
、人人都是产品经理、21财经、新华网、搜狐网、网易、新浪财经等发布的对“通义千问”大模型进行的宣传报道28篇,包括:2023年4月7日《通义千问、文心一言和ChatGPT回答热点话题结果意外》《阿里版ChatGPT突然上线邀测!大模型热战正剧开始,这是第一手体验实录》《“我叫通义千问”,阿里大模型实测来了!》,2023年4月11日《阿里巴巴所有产品将接入“通义千问”张勇:帮更多企业打造行业专属大模型》《阿里巴巴所有产品未来将接入“通义千问”,将推企业专属大模型|最前线》《所有产品全面接入“通义千问”!逍遥子大手一挥,阿里迈进Al时代》《阿里云将开放“通义千问”,为每家企业打造专属GPT》《阿里大模型交卷!宣布开放通义千问,未来所有产品都将接入升级改造》《官宣:阿里版GPT即将开放》,2023年4月12日《阿里所有产品将接入通千问为每家企业打造专属大模型》《阿里正式发布通义千问,国内大模型产品持续涌现》,2023年4月13日《通义千问,再次「激活」阿里云》《AI行业研究:阿里“通义千问”重磅发布,生态入口优势有望落地全域智能》《阿里达摩院发布“通义千问”,首席首测,学问如何?》,2023年4月14日《“阿
里版”ChatGPT--通义千问正式上线》,2023年4月18日《钉钉正式接入阿里巴巴“通义千问”大模型,输入斜杠“/”即可唤起智能服务》,2023年4月25日《阿里的通义千问,震惊到我了》,2023年4月26日《阿里云张勇:已有20万企业用户申请接入通义千问AI大模型测试》《阿里云发布通义千问合作伙伴计划用友网络、亚信科技等七家企业成为首批伙伴》《超20万企业用户申请测试千问,阿里云启动“通义千问伙伴计划”》《阿里云启动“通义千问伙伴计划”,聚焦专属大模型落地垂直行业》,2023年4月28日《亚信科技成为阿里云通义千问计划首批伙伴携手共建通信行业大模型》,2023年5月《阿里版ChatGPT“通义千问”正式官宣!天猫精灵、钉钉新功能曝光》,2023年5月19日、5月22日发布三篇《阿里云和通义大模型成为北京市首批算力伙伴和模型伙伴》,2023年5月29日《阿里云智能CTO周靖人:MaaS已成行业标准,未来应用都将围绕模型开发》,2023年6月1日《抢跑国产AI大模型,阿里云首发通义千问公测!》。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文汇报、新民晚报、东方网、搜狐网、央广网、新浪财经等发布的对“通义”商标进行的宣传报道20篇,包括:2022年9月2日《覆盖200+服务场景,阿里通义大模型系列打造国内首个AI统一底座》《从“单一感官”到“五官全开”,“通义”大模型系列推动Al走向通用智能》《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阿里推出“通义”大模型系列,推动AI从单一智能向通用智能进化》《让AI从单一技能走向“融会贯通”,“通义”大模型系列亮相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阿里巴巴推出“通义”大模型系列,核心模型开源开放》《阿里巴巴在
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
发布“通义”大模型系列》,2022年9月3日《阿里“通义”大模型炸场
WAIC
,背后要从一篇论文讲起》,2022年9月5日《阿里巴巴发布“通义”大模型系列,推动AI从单一智能向通用智能进化》,2023年3月24日《中信建投|阿里达摩院通义大模型概述》,2023年3月27日《图说热点|阿里通义大模型相关AI企业》,2023年3月30日《大模型迎来热潮,阿里系通义大模型解析!及大模型相关集合》,2023年3月31日《阿里申请AI模型通义系列商标阿里申请通义大模型系列商标》,2023年4月8日《杭州真的是“美食荒漠”吗?阿里通义大模型这样回答》,2023年4月11日《通义大模型接入阿里旗下全系产品,张勇:所有产品都值得用大模型重新升级》,2023年5月22日《阿里云和通义大模型成为北京市首批算力伙伴和模型伙伴》,2023年5月25日《阿里达摩院通义大模型概述》,2023年6月1日《阿里云通义大模型抢占音视频赛道,CTO周靖人:还要上新》,2023年6月2日、6月3日《阿里云“通义”大模型,又多了一款杀手级产品》,2023年6月6日《互联网传媒行业:北京出台通用人工智能发展专项措施阿里通义大模型推进应用落地》。
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7月20日,东方证券、国金证券、招商证券等多家机构发布了关于AI大模型产品的行业研究报告,介绍并分析了通义千问大模型产品。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7月7日,中国证券网、澎湃新闻、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大
量用户参与“通义千问”内侧或与阿里云开展合作。
2023年6月9日,阿里云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您搜到的这
些“通义千问”,都是假的!》,载明通义千问目前没有官方APP。
案外人郑州打匠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第18971572号“千问”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验钞机;氧气转储装置;复印机(照相、静电、热);无线电设备;学习机;测绘仪器;报警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17
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案外人郑州打匠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第18971869号“千问”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
为2017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2023年9月20日,案外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受让并核准变更登记成为第18971572号“千问”商标、第18971869
号“千问”商标的权利人。
2023年9月20日,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与确认函》,载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将第18971572号“千问”商标、第18971869号“千问”商标授权给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使用,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犯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投
诉、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补偿及依法获得的其他救济。
阿里巴巴公司系第70421710号“通义千问”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数据集;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影像文件;个人数字助理(PDA);收银机;智能手机;机顶盒;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照相机(摄影);电池;眼镜;动画片(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23年9月14日至2033
年9月13日。
阿里巴巴公司系第70433198号“通义千问”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地图绘制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
为2023年9月14日至2033年9月13日。
2023年10月31日,通义千问正式发布APP并在各大手机
应用市场上线。
2023年6月9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数据文件显示:通过电脑或手机浏览器进入
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
,检索“通义千问”,显示多个版本的“通义千问app”下载链接,包括链接:1.在网站内设置合集“通义千问下载专区”,专区页面标题、图片、介绍中使用“通义千问”字样,载明“通义千问是一款由阿里云最新上线的数据大模型app软件,通义千问给予最近火热的AI智能技术,可以轻松帮助用户实现ai写作、
ai绘画
、ai编程,聊天社交等功能,帮助解决各行业中的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下载通义千问app,通义千问官方版,通义千问app免费版体验吧”;2.通义千问官方版1.7;3.通义千问app最新版v1.5.0;4.通义千问app官方版v1.1安卓版,软件厂商:阿里云;5.阿里云大模型通义千问appv1.0.0安卓版;6.通义千问app正式版(阿里云大模型)1.0.0安卓版,软件厂商: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7.通义千问。上述链接在页面标题、软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下载链接处均使用“通义千问”或“通义”字样,软件介绍中载明“通义千问App是一款功能十分全面的AI智能聊天类软件”“通义千问最新版是阿里最新发布的最新自研大模型AI智能平台”。通过当庭勘验,链接1为合集,点击链接2并下载安装后,显示与本案涉案软件无关的APP,点击链接3、4、5、6并下载安装后,显示软件名称为通义千问,图标及名称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通义千问产品相同,点击运行该软件可以显示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涉案产品的部分网页界面,点击链接7,显示其他软件的下载界面。被告1认可链接1为合集,链接2下载安装后,显示与本案涉案软件无关的APP,但认为链接3、4、5、6最终指向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产品,且需经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实名认证并审核通过后才能运行。
2023年8月30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数据文件显示:通过电脑或手机浏览器进入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检索“听悟”,显示“阿里通义听悟插件”和“听悟”软件下载链接,软件厂商为阿里云。上述链接在页面标题、软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下载链接处均使用“通义听悟”或“通义”字样,软件介绍中载明“阿里通义听悟插件是阿里官方所推出的大语言模型的AI插件程序…需
要的话就快来西西下载这款阿里通义听悟插件”。
2023年8月31日,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开具金额为3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所载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时间戳服务费。
网站域名cr173.com的ICP备案主体为被告1。2012年3月8日,被告1经核准注册成立,登记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等,在该网站上有多款游戏和软件可下载。公司为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2。
1994年9月1日,被告2经核准注册成立,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工业设备特种防护及表面工程等,为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提交了被告2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6-00034号)及2022年年度、2023年半年度报告,被告1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赣审字[2022]第00185号)
及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赣审字[2023]第00548号),上述报告对被告2、被告1的财务进行了独立审计及报告,未见二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