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点上方“浙江军转安置”↑即可免费订阅本刊。
问:2011年之前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在首次选取士官时,可参照直招士官有关规定,将在校就读年数视同服役时间,现上士服役期满,但实际服役年限不满12年,能否享受直招士官安置政策,选择由政府安置工作?
答: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的答复意见是: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可以按照入伍时的安置政策,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但有些省市在安排工作时有所区别。即:符合新政策条件的,优先安置;符合旧政策条件的,如果政府调剂的岗位不够,会按照旧的安置方式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政策依据:
一是每年民政部、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下发的年度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通知,明确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
二是2008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仍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相关文件:
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关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2、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大学生士兵教育管理和培养使用的意见》规定大学毕业首次选改士官的义务兵,参照从地方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文仕教育浙江军转考试辅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