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了解诉讼知识、法院资讯、查询案件审理执行进度、预约查档,与法院“点对点 面对面”。 可直接回复“帮助”获得导览目录。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深圳大件事  ·  省心有保障!让您签证办理不发愁 ·  昨天  
深圳发布  ·  开!赛! ·  3 天前  
深圳大件事  ·  广东一餐厅卖拍黄瓜赚34元,被罚5万! ·  4 天前  
深圳大件事  ·  刚刚通报!黄德发、赵才勇、陈志文被双开!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 替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5-12 09:04

正文

点击上方“深圳罗湖区法院”可以订阅哦!

案例

替班受伤,要求认定

  2015年5月21日, 孙某经人介绍至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工资实行计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13日, 孙某因母亲有病住院需要护理, 即找到矿长宋某,提出由李某替自己采煤。于是煤矿对李某进行了井下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李某即上岗工作。同时,李某需遵守该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签到,仍然实行计件工资,由煤矿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015年11月20日,井下塌方,导致李某左小腿骨折,病情相对稳定后,李某向矿长宋某主张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宋某认为李某是替班,与煤矿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

劳动关系确实存在

  本案中, 李某需要遵守煤矿的各项制度,接受煤矿的管理及培训,由煤矿给付劳动报酬,从事煤矿的采煤工作。


  依据相关规定, 双方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故确认李某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是完全正确的。

依据

  李某在煤矿工作时间内受伤,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1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李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后,李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



◎来源:劳法聚焦微信公众号;转自中国普法


声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XXX或转自:XXX(非本公众号)”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公开公正 • 廉洁高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微信号:luohufayuan

新浪微博:@深圳罗湖区法院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搜索历史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