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清算涉及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清算需要首先适用有关组织形式本身的清算法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次要适用有关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主要涉及私募基金的几个合同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私募基金的清算步骤
1、决定终止基金
作为基金管理人,决定要终止基金时,首先要明确基金清算的原因。基金清算的原因一般有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期、全部投资者已全数赎回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协商一致终止基金等。我们可以把基金终止的原因分成三类:
1
)是基于基金合同的原有约定;
2
)是基于法定,例如基金载体不再具备合法持续经营的条件;
3
)是基于基金投资人的后期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再经营的原因包括:
1
)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
)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
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近似。《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则略有不同,还包括了: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情形。
其次要确定相关终止及清算时间节点:
1
)基金终止日:一般为基金存续期届满当日,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确定的日期;
2
)清算开始日期:基金合同或清算报告中约定的清算开始日期,可以是基金终止日当日,也可以按基金合同约定确定此后的某一日期;
3
)清算截止日期:即基金完成清算并将清算款全部支付给投资者的日期。
2、确定清算组(清算人)
清算人一般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担任,但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还要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若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另有约定的,需符合相关的约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契约型基金的清算组应包括管理人与托管人,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可以按照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约定组成,但为顺利完成基金清算,管理人通常是清算组成员的不二人选。清算人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类似于清算阶段的公司清算管理人。
3、清算组(清算人)核算、清理基金财产
进入清算阶段时,基金应当已经从其全部投资项目中退出,基金财产应当已经全部变现,以保障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偿付基金的费用与债务,也便于向投资人分配。如果在清算时确实有项目无法完成退出,则需要对该部分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以便于之后向投资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4、履行债权人申报和发布清算公告义务
依据《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对于合伙型与公司型基金,在清算时还应当履行债权人申报的程序。即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将基金终止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对基金的债权,基金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管理人在进行基金清算的时候,应制作基金产品清算公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发送邮件、官方网站发布等形式发送给投资者,同时抄送托管人。为确保投资者知晓清算事宜,建议由投资者签署基金终止/清算确认函,或就清算公告事宜向管理人回函,以备清算备案的反馈或核查。
5、清算组(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
申报与公告完成后,管理人制作基金的清算报告,主要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清算原因、相关清算时点、清算过程、资产归集处置情况、资金分配安排、清算结果等。若基金合同有详细约定,需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并将清算报告发给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等清算协调人。托管人一般以清算报告作为托管账户销户申请及基金资产划拨的依据,且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或需由托管人等其他方审核通过。
6、基金清算备案
在出具清算报告之后,清算人需在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完成基金产品的清算备案。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否则,将被视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而被中基协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