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6年11月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之后,在“一省一政”的原则下,各地主管部门将陆续出台相关地方配套政策。近期,辽宁省、吉林省、河北省和湖北省等(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教育厅相继提出了相关地方性的实施意见(公开讨论稿或征求意见稿)。针对大家所关注的财税政策等相关问题,我们就四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对比。
过渡期是指为保证正常办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省制定政策给予民办学校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选择及相应调整并完成分类登记的时期。民办学校在过渡期需依法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过渡期大家关注的问题包括,过渡期的设置,转制变更的配套政策等。然而,在四省政策中,过渡期的财务清算及相应税务处理等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明确。
在民办教育机构的运营过程中,相关的财务制度要求、税务、土地、财政扶持等政策都会对教育机构的运营成本、未来收益的确认产生影响。四省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总结、比较如下。
▋1. 土地政策
四省对于土地政策均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其中,湖北省在土地政策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1)明确营利性学校一律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2)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经评估后按办学之初的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留作国有债权;
(3)鼓励租赁的方式及存量房的使用。
▋2. 税收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四省的政策中,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参照公办学校进行所得税减免的待遇得到了明确及重申。吉林省、河北省、湖北省均提出营利性学校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税率有非常明确的适用范围规定,就教育机构相关适用税率的执行情况,我们认为仍需要相关部门就相关实施细节及法规适用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及判断。此外,湖北省提出民办学校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在增值税方面,学历教育收入的增值税免税的政策以及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进行了明确,这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吉林省规定举办者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等税费。
在此基础上,湖北的政策特别提出鼓励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合并、转让等重组活动,并提出在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的整体转让,可以免征流转税。这也是符合相关资产整体转让的税收政策的,并为教育机构进行架构重组提出了明确的新思路。
此外,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湖北省提出,对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财政扶持和融资
在四省的相关讨论稿中,均提出了拓展教育融资渠道的创新思路,并对政府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特别的,湖北省还就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办学效益的专项奖励和教师的社保补助进行了规定。
综合四省实施办法草案意见,我们发现其中体现了众多民办教育机构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述求,如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适用等。但就过渡期相关的配套清产核资、清算及重组相关的细节问题及配套财税政策等,并未得到明确。同时,由于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我们预期相关细节政策可能会在过渡期实践中才能得到明确。过渡期实施细则中相关财税配套政策的待明确,可能会导致希望转型为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继续持观望的态度。
我们想特别指出,无论过渡期如何安排,相关配套政策如何设置,根据新民促法的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举办者均不能再从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取得办学收益。这样,在9月1日以及过渡期之前,进行教育机构历史投入的核查和资产的梳理,将非常有助于举办人、投资者了解学校的实际财务状况以及结余情况,并为未来发展方向的确定提供更为明确的财务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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