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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维权困境法律分析与治理建议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21 17:59

正文

摘要: 2025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消费模式,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广泛应用。然而,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和消费者维权困境却日益凸显。本文基于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统计数据,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特征及其引发的现实问题,并从行政治理的角度提出完善法律规制、强化资金监管及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建议。

目 录

一、引言

二、预付卡合同的特征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现实问题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问题产生的原因

五、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规制的建议

六、结语

01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模式的多样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商业工具。根据商务部发布的《2019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报告》,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6,149家备案发卡企业,累计发卡7.26亿张,发卡金额达5,732.04亿元。然而,这种商业模式在促进消费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和消费者维权困境。例如,发卡主体不合规、条款不规范、“霸王条款”、经营者“跑路”等问题频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释》的发布进一步细化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规范,这无疑是最高法院就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但预付式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不规范导致的预付式消费矛盾,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特征及现实问题,探讨其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02

预付卡合同的特征

商务部发布的《管理办法》,该规定中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据此我们可知: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的行业范围局限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企业应当具备的企业法人资格;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对应着发行卡企业可以提供的具体的货物或服务;

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一种预付凭证;

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形式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

而实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预售卡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区间,发行企业的主体特点也不局限于企业法人。

因此我们结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确定预付卡的如下特征:

(一) 资金需要预先支付

预付卡的资金预先支付是其最主要的特征。发卡方为回笼资金、提前锁定客户、对冲风险和增强现金流稳定性以及降低边际成本等多种原因的考虑,通过打折、降价、多充多送、提高会员等级享折扣和特权等方式,刺激用户办理预付卡。而消费者为减少未来的预期支出,愿意提前支付资金,从而换来在未来低价兑换服务或商品的权利。

(二) 服务或商品兑现滞后

预付卡对应的服务或商品并不需要立刻全部向持卡人兑现,客户的需求往往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进一步促使发卡方超量发卡。但也导致发卡方不需要具备同时兑现所有卡片所对应的服务的能力,造成发卡方在面临大量瞬时爆发的持卡需求时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但因为资金已经预付,持卡人只能无奈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事实。

(三) 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主体特定

发卡主体旗下企业及其连锁店一般就是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主体,持卡人预付购买卡片的行为也是基于对发卡主体的信任,这一特征是预付卡产生的前提中所对应的必然。

(四) 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主要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预付款项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基本来自于发卡方或者商品和服务提供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或者数量存在瑕疵、服务主体变更、退卡困难等,持卡人对此几乎没有有效的反制手段,调查取证也存在明显困难,以至于最终维权困难重重。但发卡人在此过程中,预期收益已经落袋为安,其合同地位明显更加强势。

(五) 信息严重不对称

在预付卡销售过程中,因为公示公开信息不足,发卡人故意隐瞒或者偷换概念、夸大效果,持卡人不具备专业的辨识能力等原因,导致发卡人和持卡人的信息严重不对等,致使该预付卡自一开始就是基于不对等的信息差而形成的。


0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现实问题

日常的消费活动中,随着预付卡、商户卡、储值卡、会员卡等多种形式的单用途商业卡片的应用更加广泛,任何一个没有成熟完善规制体系的事物的蓬勃发展必然伴随着种种纠纷和矛盾,因此围绕单用途商业卡片产生的纠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24年年服务大类投诉数据显示,生活社会服务类(198084件)、互联网服务类(169742件)、教育培训服务类(72962件)、电信服务类(68805件)、销售服务类(67267件)居于前五位。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则以60862件紧随其后。

而上海体育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三体云动和万博宣伟联合制作的《2022年中国健身行业数据报告》中,据调研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全国体育休闲服务与运动健身类场馆总数约17.6万家,其中与健身相关度较高的广义健身类场馆数约13.1万家,相比2021年的14.9万家下降了12.08%。报告显示,2022年全年全国商业健身房倒闭总数约为9751家,倒闭率10.39%。

笔者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和相关案例检索,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用户和发卡企业之间的纠纷类型归纳如下:

1.发卡主体不合规: 发卡企业未履行备案义务;

2.条款不规范或者存在“霸王条款”导致的卡片使用限制: 收费项目及服务范围不透明、退卡及转让权利受限、消费限额、单方面保留最终解释权、拒绝提供或不提供章程;

3.预付卡金额及有效期违规: 超额发行预付卡、有效期设置不合理;

4.经营者停业或“跑路”: 商家突然停业或失联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资金链断裂后转移权益;

5.商品或服务质量与承诺不符: 降低服务质量、使用劣质产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

6.侵犯客户隐私: 未合理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0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行政部门无法可依

但是我国对于单用途商业卡片的行政法规,暂时仅有商务部发布的《管理办法》。该规定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在行业范围上,仅仅规定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几大类的消费领域,覆盖范围不足;在主体上,仅针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发卡企业,却没有包括数量更多的个体工商户。例如青岛市商务局在2020年发布的:青商办字(2020)97号《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商务部门管理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业条件。发卡主体必须是从事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三大行业”的企业;二是企业条件。必须是上述“三大行业”中的法人企业(“三大行业”以外的体育、文化、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及“三大行业内”的非企业法人,均不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范围)。”商务部行政规章的不完善,导致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无法可依,群众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健身房、教育培训行业等大规模出现预付卡的行业中维权无法可依。致使相关商家因缺少监管而肆无忌惮,高成本的司法途径让消费者望而生畏,最终严重损害消费者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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