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的《管理办法》,该规定中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据此我们可知: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的行业范围局限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企业应当具备的企业法人资格;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对应着发行卡企业可以提供的具体的货物或服务;
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一种预付凭证;
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形式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
而实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预售卡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区间,发行企业的主体特点也不局限于企业法人。
因此我们结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确定预付卡的如下特征:
(一) 资金需要预先支付
预付卡的资金预先支付是其最主要的特征。发卡方为回笼资金、提前锁定客户、对冲风险和增强现金流稳定性以及降低边际成本等多种原因的考虑,通过打折、降价、多充多送、提高会员等级享折扣和特权等方式,刺激用户办理预付卡。而消费者为减少未来的预期支出,愿意提前支付资金,从而换来在未来低价兑换服务或商品的权利。
(二) 服务或商品兑现滞后
预付卡对应的服务或商品并不需要立刻全部向持卡人兑现,客户的需求往往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进一步促使发卡方超量发卡。但也导致发卡方不需要具备同时兑现所有卡片所对应的服务的能力,造成发卡方在面临大量瞬时爆发的持卡需求时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但因为资金已经预付,持卡人只能无奈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事实。
(三) 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主体特定
发卡主体旗下企业及其连锁店一般就是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主体,持卡人预付购买卡片的行为也是基于对发卡主体的信任,这一特征是预付卡产生的前提中所对应的必然。
(四) 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主要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预付款项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基本来自于发卡方或者商品和服务提供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或者数量存在瑕疵、服务主体变更、退卡困难等,持卡人对此几乎没有有效的反制手段,调查取证也存在明显困难,以至于最终维权困难重重。但发卡人在此过程中,预期收益已经落袋为安,其合同地位明显更加强势。
(五) 信息严重不对称
在预付卡销售过程中,因为公示公开信息不足,发卡人故意隐瞒或者偷换概念、夸大效果,持卡人不具备专业的辨识能力等原因,导致发卡人和持卡人的信息严重不对等,致使该预付卡自一开始就是基于不对等的信息差而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