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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2017年最新监管政策梳理解读

普益标准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6-17 10:54

正文


导读



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同业业务的监管思路依然是去杠杆、去通道、防风险,其目的是缩短融资链条、鼓励资金脱虚向实。对此,银监会在2017年下发的7份监管文件中均对同业业务有相应的要求和约束。

文/ 常道金融    阿常 

根据五部委在201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的规定,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各种业务的定义如下表所示:

关于同业业务2016年底之前的监管政策梳理请点击阅读以下两篇文章:

图文详解同业类信贷业务交易结构及监管政策

《同业简史:业务发展历程及监管制度变迁》

下文仅对2017年以来同业业务的监管政策进行梳理解读。

一、银监会监管政策梳理

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同业业务的监管思路依然是去杠杆、去通道、防风险,其目的是缩短融资链条、鼓励资金脱虚向实。对此,银监会在2017年下发的7份监管文件中均对同业业务有相应的要求和约束,7个监管文件分别为《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 45 号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2017〕46 号)、《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 号)、《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 号)、《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 号)。 

7个监管文件对同业业务的要求如下表:

总体而言,上述46号文、53号文、7号文均对同业业务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46号文和53号文部分内容有重叠,但侧重点不同,53号文强调创新业务应当与完备的制度建设相匹配,并首次提出将商业银行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负债余额,考察其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46号文则是厘定了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行为,包括利用同业业务规避监管,同业资金空转等行为。7号文提出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要求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二、证监会监管政策梳理

在银监会密集发文的同时,证监会并没有闲着,3月7日,证监会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下发《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明确了委外定制基金监管新规,文件要求,若新发行的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应采用封闭式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其中,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同时,单一持有份额超50%的新基金需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并在基金合同、招募等文件中进行披露,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中承诺,拥有完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权,不受特定投资者的影响。

所谓委外定制业务是指银行、保险等机构将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委托给基金投资的模式,由于基金公司接受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购,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较为集中,在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中影响较大,基金公司管理基金独立性受到影响,逐渐沦为“通道”角色。(关于委外业务的详细内容请点击阅读《一图看懂委外、嵌套和明股实债》)

新规规定委外定制基金单一持有人占比超过50%需要采取发起式基金模式,所谓发起式,即基金公司要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基金,且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提高基金公司主动管理能力,逐渐去通道化,当然,这样规定的后果必然导致该业务萎缩。

紧接着,证监会在5月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提到禁止通道业务,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要求证券、基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要切实履行投资管理及合规风控的主体责任。笔者曾在文章中探讨过,当下证券、基金公司参与同业业务大多是以通道的角色参与,按照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并非主动管理型产品,此次证监会首提禁止通道业务,一方面是为了规范证券、基金公司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履行好主动管理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是对银行通过证券、基金通道向企业提供融资等规避监管套利、拉长融资链条的行为进行约束。

三、保监会监管政策梳理

保监会近期对同业业务的规范要追溯到2016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98号),该通知将通道业务定义为“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其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

上图交易结构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充当通道角色,其作用是帮助银行A将将同业存款变身为一般存款,虚增存款业务规模。在通道选择上,由于协议存款只能来自邮政储蓄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而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资金只能算同业存款,所以通道基本选择保险资管。

实务中,银行用同业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保险资管机构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并持有到期,保险资管计划再把资金以协议存款形式存入需资行,成为一般性存款。

98号文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清理规范通道业务,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清理期间暂停新办业务。这是去通道监管思路在保险领域的传导。

2017年4月23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 ),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10个方面的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其中资金运用风险防控方面与同业业务相关,要求不得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手段隐匿或转移资金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各类资金运用形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这与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思路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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