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市民群众吃喝拉撒,虽然不太显眼,却是典型的民生“关键小事”。
全国县级及以上的城市,均建有城管执法队伍,而工作的职责,早已延伸到了街道乡镇和社区。
但这么一支庞大的队伍,到省里就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了。在我眼里,这颇有些“孤儿”的味道,形象点说,可谓“子孙满堂,没有爹娘”。
就全国范围看,凡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无不从中央到地方形成规范的序列,公安、工商、质检等等,皆是如此。这些部门,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有全国统一的标识与着装,有内部建设的标准与要求,而城管呢?
因为“没有爹娘”,上头没人,话语权就相应缺失。一些别人不愿管、很难管、管不好的事,趁职责划分之机,就塞了过来。最典型的,莫过于机动车违法停放的查处。原来这件事由一顶大盖帽就可以管好的,后来一拆为二:人行道上违停归城管查处,其他地方违停的查处仍然不变。这不是有违“避免多头执法,减少执法扰民”的要求了吗?
如果,有驾驶员将车辆的两个轮子停在了人行道上,另两个轮子停在了慢车道上,谁来查处?
事实上,这样的事还真的出现过不少。
即使城管对违停车辆贴了处罚通知书,车主不主动去缴纳罚款,你压根儿就没辙!所以,眼下通行的做法是,城管会与交警部门形成一个合作的制度,来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我们业内有些自嘲地美其名曰:“体制不足机制补。”
2011年,《南风窗》杂志第六期,用二十几个页码刊登了一组文章,反思新型城管执法制度实施十周年的得失。这期杂志的封面设计很有趣,漫画由一顶配有国徽的大盖帽和被盖着的一根警棍组成,非常“吸睛”。而漫画的上面,四个黑体字“城管之痛”画龙点睛。
大盖帽代表什么呢?应该是代表城管的公权力吧?那么,帽子下的警棍是什么意思呢?是暴力吗?如果是,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作者的眼里,城管就是权力与暴力相结合的混合物呢?
细读里面的文字,我发现,其中一篇文章为“城管”专门作了一个名词解释,也可以说是下了一个结论:“城管是满足地方政府意志,对城市进行治理最方便的工具。”
对此,我大惑不解。城管执法队伍不是依法建立的吗?怎么是政府“最方便的工具”呢?
言下之意,城管很多时候听从于政府之命,是不必依法行政的。
说实在的,起初看到这个结论,我是很不服气的。但冷静下来想一想,从2001年以来到发表这组文章的这十年时间里,全国各地的城管在政府的指挥下,做了多少原本不应该属于它的事情啊!最明显的,要数在全国范围内多次酿成大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政强拆了。这本来完全应该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却莫名其妙地“移交”给了城管。
我曾经两次到过行政强拆的现场,那种感受,是坐在办公室里永远无法想象的。火爆的场景,至今仍记忆犹新!这些房主由于对方未能满足自己的愿望与条件,采取极端的手段进行抵制。
有的房主爬上屋顶,一手抱着煤气瓶,一手拿着打火机,情绪十分激动,大有与房屋同存亡的气概。也有的房主把刀架在了自己的脖子上,摆出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架势。还有的干脆就骑在了窗户上,拼力发出吼叫:“你敢上来,我就跳下去!”
这样的场面,让人感到随时都有不测的意外,随时都有可能引发难以控制的群体事件。在现场,往往是城管队员们奋不顾身地冲在前面,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而现实毕竟残酷,在自媒体时代,每一次强拆过后,城管的名声便炙烤在老百姓的怒火上,加剧了原来积累着的负面印象。前些年,此类报道常常冲击人们的耳膜与视觉,留下无数的叹息声。
有一次,我随市人大的领导到一个城区检查工作。在该区政府的门口,意外遇见了该区城管执法局的Q局长。我问,你怎么带着那么多的队员在这里?他悄悄告诉我,该区某村的村民为了村集体经济问题常年信访,今天听说有市里的领导来,准备到区政府门口拦车上诉。他苦笑着说,区里领导通知局里,叫我带了人来保驾护航呢。
果然,我们结束工作,乘车离开区政府的时候,大门口激动的人群立刻骚动着围了上来。眼看着,我们的车将被堵住。此时,我透过车窗玻璃发现,Q局长带领十几位队员奋力在车子和人群之间搭起人墙,为我们的车子腾出了通道。我看见,有的队员的帽子被碰掉了,有的队员衣服被扯坏了,但他们始终毫不松手,保持着人墙的完整。
车子走出一段距离,我将头探出车窗外,看见人群正在散去。应该说,执法队员们很好地完成了“任务”,但我一点也不自在。试想一下,如果现场有人拍下双方彼此拉拉扯扯的图片,传上网,网友们看到的局部画面而引起的愤怒,完全足以用唾沫星子将全市的城管淹个半死。
我听到,车厢里有人在讨论刚才的冲突,便逗趣着说,“领导们都看见了吧,我们这么点城管队员怎么够用啊,连处理信访这样的事情也要他们来干呢。”大家纷纷称是,说着,城管真的不容易!
在具体的工作中,某些部门还真的将城管执法部门当成了“垃圾桶”,一些管不好而又不想管的事,便想着法子,使出各种招数,企图将它们扔进“垃圾桶”里。我还真的好几次遇到了这么奇葩的事。
最早提出要求的,是市旅游部门。该局通过分管的市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来协调解决风景区乱拉客人的那些“野导”的管理问题,而且初步的处理意见,是由城管部门来负责管理“野导”。
接到会议通知后,我让法规处长帮我搜集一下有关导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真是不找不知道,一找吓一跳。从中央到我所在的城市,涉及导游管理的法律法规竟有八部之多!它们无一例外地规定,导游的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呵呵,学了这些法律法规,我心里一下子有了底气。
协调会开始,针对旅游部门领导的发言,我反问:“据我了解,从国家到我市,一共有八部法律法规,明确导游的管理由你们负责,这导游当然包括正式的导游人员和‘野导’。从国家到我市,都有政府主管部门,也都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机构。既然如此,你们为什么还要将‘野导’管理的责任推给我们呢?”
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听罢,点点头,随即对旅游部门的领导说:你再详细说说理由。
旅游部门的领导显然有些意外。一般来说,类似的协调会,通常都是责任部门已经提前向分管市长作过汇报,并已基本明确协调意见。说白了,召开协调会,无非是履行一个形式,便于有关方面进一步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他说:“我们基层质量监督所的人很少,根本对付不过来。这‘野导’还是交给城管干比较合适,城管的弟兄们人多,战斗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