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星瀚律师事务所
来源:星瀚微法苑(ID:allstar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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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38号文),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38号文规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界定是:
(1) 中国境内企业
(2) 人数少:200人以内,本科以上30%
(3) 规模小: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4) 成立时间短:不超过5年
(5) 初创阶段:投资后2年未上市
(6) 持续科技投入:研发费用不低于总成本费用的20%
(1) 中国境内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
(2) 中国境内注册的创业投资基金
(3) 天使投资个人(包括外国人)
(4) 企业必须注册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试点区域;个人必须投资上述试点区域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5) 投资者不能和被投企业有关联关系或者是被投企业的发起人。
(1) 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满2年,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后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创业投资私募基金投资满2年,LP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基金分得的所得;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后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被投公司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 投资后2年内,投资者及关联方持有被投企业的股份比例应低于50%。
(2) 投资者取得“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必须通过现金增资的方式,不包括股权转让。
(3) 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也被纳入了税收优惠的政策范围内,但却未给具体要求。就在不久前,证监会官网特公布并明确了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和流程。
根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的介绍,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实缴规模 | 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
存续期间 | 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
人员资质
|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
投资范围 | 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
其他要求 | 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
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所在的创投基金符合相应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明年)4月底前,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投基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证监会派出机构将在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对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支持和配套安排,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也将予以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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